内容摘要:我国劳动法典对劳动法根底原则并未加以划定,实为缺憾。我司法王法公法学界对这一题目问题一贯存有较年夜争议。对劳动法根底原则的考查,不能以孤立的目光,应该从根底原则的概念出手,进而谈判其功能和特征,以作为成立根底原则的尺度,并在对国内外诸说褒贬继续的根柢根底上做出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概念。笔者感受,劳动法根底原则应以珍爱劳动者正当权益为龙头,辅之以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要害词:劳动法、根底原则、劳动权
引论
司法原则可分为日常原则和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某一司法部门所仅有并以之区别于其他司法部门的原则[①].每个司法部门的特有司法原则又可分为根底原则和具体原则。根底原则是某一司法部门的框架和主题,是拟定,注释,执行和研究该司法部门的准则和指导脑子,是贯串其始终的根柢根底性原则。我国于1994年7月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年夜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经过过程了《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里程碑似的的司法对于劳动法制培植具有历史性意义[②].但令人感应意外的是,这部司法竟然没有明文划定劳动法的根底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虽然近年来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法根底原则进行了年夜量的研究和切磋,但并未形成统一的定见,众说纷繁,缺乏权威。且我国中央和各级处所的劳动立法过于繁琐,复杂,争执摩擦弗成避免,甚至无独有偶,为劳动守法,司法,法令带来不少难题。是以,成立统一,晓畅的劳动法根底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劳动法根底原则的概念
眷注先生的统编课本将劳动法法根底原则界说为“列国在劳动法中所显示的指导脑子,在调整劳动相干以及与劳动相干亲切联系的一些相干时必需遵循的根底准则”[③].其后的课本简略与此近似,日常无较年夜争议。笔者感受此界说有一点值得谈判,其将劳动立法指导脑子纳入根底原则的概念中,实是搅浑了二者的区别。立法指导脑子是立法的主体据以进行立法运动的主要的理论凭据,是为立法运动指明偏向的理性熟悉。立法根底原则则是立方指导脑子在立法实践中的主要显示。二者存在光鲜明显区别:立法指导脑子是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根底原则,而立法根底原则是范例化,具体化的首要的立法指导脑子[④];立法根底原则是根底原则在立法领域中的一部门。根底原则还贯串于守法,司法,法令等各个领域。是以,部门学者将劳动法立法指导脑子作为劳动法根底原则的一部门的做法是有待参议的。我国的劳动立法指导脑子理当是与我国日常司法的立法指导脑子是整齐的,即马列主义,毛泽东脑子,邓小平理论。
笔者感受,劳动法根底原则理当是指贯串劳动范例,齐集显示劳动法的立法指导脑子的,调整劳动相干以及与劳动相干亲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相干时所必需遵循的根底准则。它是劳动立法,守法,司法,法令及其相关学术研究的根底和起点,是处置责罚劳动题目问题的依据,反映劳动相干的最日常特征。
二、劳动法根底原则的特点(成立劳动法根底原则的几个尺度)及其成立依据
要想成立劳动法根底原则,必需先找到成立劳动法根底原则的尺度,也就是必需晓畅要成为劳动法根底原则所应具备的前提。若是没有这些前提和尺度,劳动法根底原则就无法成立起来,至少无法获得清晰统一的结论,从而也就失?了指导力和准据力,缺乏权威性。
1.普及性。也称为周全涵盖性。劳动法根底原则既然是“根底原则”,就应该具有根柢根底性地位,应该贯串于劳动立法,守法,司法,法令等悉数关头,获得普及遵循。既能够指导立法,贯串于各个劳动司法条则,显示劳动法的焦点和素质,又能够规制劳动司法和法令,保障和促进劳动守法;既要涵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类劳动相干及相亲切联系的其他相干,又要涵盖各类劳动司法轨制,两方面缺一弗成[⑤].
2.高度权威性。劳动法根底原则既然是“司法原则”,就要有必然的“高度和地位”。麦考密克感受,“司法原则就是范例和价钱概念的汇合点”[⑥].这声名了司法原则的定位,既反映和显示司法价钱和宗旨,并以之为依据,同时又作为司法范例的划定礼貌和根柢根底,管辖司法范例。由此,劳动法根底原则是高于劳动司法范例的,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各项劳动司法范例都不得和劳动法根底原则相抵触。
3.相对不变性。跟着劳动相干的转变,具体的劳动司法范例是经常发生转变的,劳动司法条则也是也是可以进行改削的。但只要国家的政治经济轨制以及劳动相干未发生基个性转变,劳动法根底原则一经确定便不再发生转变,即使是社会经济系统编制改造时代也是如斯,这样才气连结分歧时代办动司法范例之间具有一连性。是以,不能将仅合用于某个历史时代的原则作为劳动法的根底原则。
4.日常范例性。劳动法根底原则的日常范例性是指其理当具有日常范例性内容[⑦],即显示劳动权力(力)和义务的要求。劳动法根底原则凡是是将其日常化的范例性内容具体化为劳动司法范例,从而间接实现起强逼性要求。是以违反劳动法根底原则并不能带来直接的司法功效,除非是在司法范例泛起缺位或发生争执的时刻。人们认可劳动法根底原则的可诉性也正基于此。
5.独有性。既然是“劳动法”根底原则,就应该是劳动司法部门所特有的,而不应该是各类司法部门所通用的日常性司法原则,即要显示劳动法的特色和出格需要。当然这决不虞味着劳动法根底原则与其他部门法的根底原则没有任何共通之处[⑧].
劳动法根底原则不是蜃楼海市,当然有其成立的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依据:
1.宪法依据
成立劳动法根底原则首先必需依据宪法。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基今年夜法。它和各部门法是母法与子法的相干,各个部门法都必需以宪法为凭据,同时宪法也需要经过过程各部门法的具体司法范例才气贯彻实施[⑨].是以,宪法中关于我国政治经济轨制的划定,尤其是关于劳动权的划定,是拟定劳动法根底原则的首要依据。现行宪法中应该作为成立根底原则的依据的划定首要包含两方面:一是关于国家政治经济轨制的划定,如僵持四项根底原则,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另一方面则是关于调整劳动相干的划定,如合理易近享有劳动权力,按劳分配,职工平易近主治理权,劳动就业方针,男女同工同酬,社会保障,职业教育,驯服劳动纪律等等。
2.根底劳动政策依据。
有学者感受,劳动政策首先不具有不变性,易多变,其次只能反映必然时代内的现实情形和国家宏不雅观意图的转变而不能持久永远,是以不宜作为劳动法根底原则的成立依据[⑩].此种概念有必然事理,但有失落偏颇。正如王全兴先生所言,劳动政策有根底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分。具体劳动政策正如该学者所言,不具有不变性,易多变,只能反映必然时代内的现实情形和国家意图,这与劳动法根底原则的相对不变性是相矛盾的,确实不能作为成立根底原则的依据。但根底劳动政策则否则,它经常是关于劳动方面的基个性或总体性题目问题的划定,属于在较长时代内具有指导意义的方针和纲要,是可以作为根底原则的成立依据的。
3.现实依据。
成立劳动法根底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劳动律例更好的在劳动立法,守法,法令和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实施,是以劳动法根底原则必需根源于现实,正确反映劳动实践中的现状和要求。
我国劳动法根底原则的成立必需以现阶段根底国情,以现阶段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为依据。这就要求我们在成立劳动法根底原则的时刻,应该细心剖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领域中劳动相干的素质,特征和成长趋向,劳动相干题目问题和相关社会政治,经济题目问题,劳动法制培植和改造的现状,目的和具体步骤等,连系我国国情而不能超越现实等来成立根底原则。
三、劳动法根底原则内容的论战
国内的几种首要概念:
1.单原则说。持此种概念的学者感受劳动法根底原则只有一条,就是珍爱劳动者正当权益原则,感受其他学者提出的各项根底原则均可被原谅于此项原则之中。
2.多条理原则说。有学者感受各项根底原则的地位并不不异,有高有低,还应该进行细化,分为若干很多若干个条理,每个条理上又有若干很多若干条根底原则。笔者感受此种概念恰与单原则说相反,过于繁琐。
3.宪法依风闻。在较早的统编课本中,凡是将宪法中有关劳动方面的条则直接移植为劳动法的根底原则。亚历山洛夫也感受苏维埃社会主义劳动法的原则最光鲜明显地显此刻宪法的相关条则上面[11].有学者感受劳动法根底原则依据宪法,归纳起来首要有6点:①合理易近有劳动的权力和义务;②劳动者有按劳取酬的权力;③劳动者享有安眠和劳动珍爱的权力;④劳动者享有物质匡助的权力;⑤劳动者有驯服劳动纪律的义务;⑥劳动者有聚会会议结社和列入平易近主治理的权力。[12]
4.高度理论归纳综合说。有些学者感受劳动法根底原则是劳动法学者凭据法制的实践作出的理论上的归纳综合,是理论工作者对客不雅观真理的探讨。有人归纳综合出的根底原则凡是有以下几种:①保障劳动权原则;②遵照整体构和决意劳动权原则;③劳动相干清闲原则;④保障合理的劳动前提原则;⑤家当的平易近主化原则[13].也有人归纳综合为:①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与兼顾用人单元优点相连系的原则;②贯彻按劳分配与合理布施相连系的原则;③僵持劳动者整齐竞争与出格劳动珍爱相连系的原则;④执行劳动行为自立与劳动尺度制约相连系的原则[14].
综不雅观上述诸说,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欠缺。其实,只要严厉按照劳动法根底原则的概念和成立劳动法根底原则的尺度(根底原则的特点)去权衡和筛选,并不难过出结论。笔者就上述诸说试评析如下:
1.有些原则并非一种司法原则,而属于其他学科的领域,即缺乏司法性。如劳动力成本合理培植原则,这仿佛更应纳入劳动经济学的领域。
2.有些并非是“根底原则”,而只是涵盖劳动法部门内容的具体性原则。即缺乏普及性。如劳动者有享受安眠和劳动珍爱的权力原则,这只是工时、休假轨制和劳动安好卫生轨制的具体原则[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