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基于检察机关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入手,对公诉环节风险案件的概念、成因、表现形式、危害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形成规律性把握,进而提出应对风险及其矛盾化解的工作机制,希望对于公诉执法办案及矛盾化解工作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 公诉环节 风险案件 检察机关
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 ,它担负着指控犯罪和刑事诉讼监督的双重职能,处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前沿。同时,公诉工作与三项重点工作联系紧密,尤其与社会矛盾化解密不可分。本文立足于近三年来在公诉部门矛盾化解的工作实践,从公诉环节风险案件的界定、表现形式以及风险成因等入手,形成规律性把握,进而提出应对风险及其矛盾化解的工作机制,希望对于公诉执法办案及矛盾化解工作有所裨益。
一、公诉环节风险案件概述
(一)公诉环节风险案件的概念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中所讨论的执法办案风险,是指由内外部因素引发的对公平正义、民生权益、社会稳定和舆论反应等方面造成的综合影响。 公诉执法办案风险包涵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同时,公诉执法办案风险与公诉风险系不同概念。前者是指案件因介入了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非正常诉讼行为以及其他内外部因素而引发的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风险;后者指的是案件提起公诉后,由于公诉机关控诉不利或由于出现新的事实、证据而导致指控不能成立,公诉机关因此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
通过上述比较,并结合当前公诉实践,可以将公诉执法办案风险案件(以下简称“风险案件”)的概念界定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因当事人的主客观原因、执法办案行为以及其他外部环境原因而引发缠诉闹访、个人极端行为、群体性事件以及负面舆情等足以影响诉讼正常进行以及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公共安全和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等办案风险的案件。
(二)风险案件集中于公诉环节的原因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控诉犯罪与诉讼监督等职能的行使与公民权益密切相关,其中强制措施适用、起诉或不起诉、审查抗诉等更是办案风险集中之处,因此容易成为矛盾的焦点。且因公诉环节在刑事诉讼中的位置及公诉部门在检察机关中的职能,无论是源于检察机关内其他部门的办案风险,还是源于公安、法院等外部单位及其他外部环境(如媒体、舆论)的办案风险风险,当事人为了主张权利、表达诉求都可能向公诉部门提出,在其认为问题得不到解决情况下甚至迁怒于检察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的执法办案极易出现执法办案风险。
(三)风险案件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1.无序来访。当事人在诉讼中率性而为,随时到检察机关要求找承办人或领导反映同一案件问题,影响办案单位正常的时间安排和办案节奏,且其行为有继续升级的潜在风险。
2.缠访缠诉(重复访)。指检察机关就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经过复议或申诉程序,相关人员就处理结果不服,且已就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正式答复而反复就同一问题来访的情形。
3.闹访闹诉。在案件办理中或作出处理决定后,相关人员到办案单位采取哭闹、谩骂、静坐、逗留或将伤残、疾病人员遗留在办案单位等行为,以图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
4.上访或越级上访。在案件办理中或作出处理决定后,通过口头或信函形式向上级单位或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如到政府、党委、省级或最高检察机关上访或信访,借此引起上级单位的关注或给办案单位施加压力的情况。
5.个人极端行为。相关人员对案件处理决定不服,到办案单位、其他国家机关或有关场所,采取自伤、自杀或威胁、伤害办案人员,以及制造严重社会、政治影响的情形,如服毒、跳楼、自焚,以及在敏感地区喊屈鸣冤等。
6.群体访或群体事件。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非同一家庭或家族的多名人员(一般指5人以上),集结成伙到办案单位或其他国家机关就同一案件反映情况、提出诉求,或者由此引发的集体闹访及其他极端行为。
7.社会热议及舆情关注。是指由于新闻媒体的介入或在互联网上的散播而引发社会对案件的普遍关注及舆论压力。
上述情形不仅影响了办案单位正常的办案进度和办公场所秩序,有损执法公信力,损害司法机关形象;个别情况甚至会发展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及公共安全的恶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更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的形成。同时,风险案件的表现情形可以相互转化,如较低的风险在时间、条件合适情况下可能升级为较高的风险,个人行为可能演变为群体行为,非极端行为可能上升为极端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案件在性质、情节、涉案人员身份或办案行为等方面往往具有敏感因素,经由媒体炒作或社会公众热议,处理不当会产生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
二、公诉环节风险案件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当事人方面原因
1.当事人彼此矛盾尖锐、权益冲突。当事人之间长期存在纠纷,因关系恶化、冲突升级引发刑事案件导致矛盾更加激化。有些案件虽属偶发,但由于一方或双方态度消极,沟通不畅,导致互不相让,对抗情绪强烈。
2.诉求不合理。很多被害人对刑事办案政策存在错误认识,将赔钱作为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的交换条件,漫天要价,提出的赔偿数额与犯罪行为及造成的损害不相适应。有些被害人利用犯罪嫌疑人急于和解的心理,往往在刑事诉讼中还要求一并解决其他民事经济纠纷,甚至要求解决工作及升职问题。
3.参与诉讼的能力不足。实践中闹访、上访的当事人以无业人员及退休人员为主,文化程度有限,法律知识欠缺,对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往往难以理解,不会利用法律规定的以申诉、刑事自诉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是通过缠诉闹访等方式继续要求检察机关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或要求其赔偿损失。
4.社会援助缺失。由于审查起诉阶段对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制度尚不健全,一些当事人无法获得专业律师服务,即使案件承办人会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但由于当事人存在抵触心理而效果甚微。在被害人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情况下,因身体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后续治疗等原因,生活面临巨大压力。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不完善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不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在诉讼中自然会到办案单位要求解决现实问题。
(二)执法办案行为和过程方面原因
检察机关审查办理方面的原因。部分案件因案件质量或同期案件集中导致办理周期较长,而办案人员对已经潜在的办案风险估计不足,未能与当事人及时沟通,引发当事人对办案单位的不满情绪。也有个别办案人员漠视当事人权益,态度“生、冷、硬”,怠于解释,极易刺激当事人情绪,诱发执法办案风险。
(三)外部环境方面的原因
1.法治氛围不高。缠诉闹访或上访等行为影射出“信访不信法”这一社会顽疾。当事人将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是寄希望于向司法机关哭闹,或是向党政机关上访,这种不遵从司法决定,且不按法定程序行事的做法,其根本在于现阶段相当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对法治的信仰程度不高。
2.社会风气不良。很多当事人及家属在诉讼遇到困难或问题暂时不能解决情况下,怀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态,寻求诉讼外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有些办案单位对此过于迁就,虽然使当事人的问题得到解决,但不仅有违公正,更助长了这种社会不良风气,使公众形成错误认识,视此种行径为行之有效的问题解决方式。
3.舆论错误引导和媒体负面炒作。有些案件或因媒体追求新闻效应而披露或因当事人欲借助舆论左右案件而在媒体或网络上公之于众,而检察机关出于保密或严谨往往不便迅即公开办案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舆论宣传引导,使社会公众对案件产生片面甚至错误的理解,更有甚者诱发负面炒作,案件的正常办理受到舆论压力的影响。
三、针对风险案件完善工作机制的建议
对风险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及规律性把握是基础,为有效防控风险,依法办案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我们还应当正视当前公诉环节矛盾化解工作所面临的诸多司法困境和不利条件,认真梳理自身矛盾化解理念、执法措施以及内外部协调、配合、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改进工作方法,构建公诉环节矛盾化解长效工作机制。机制构成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建立风险案件应对机制,包括风险案件排查及评估预警机制、风险案件紧急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涉检舆情应对引导机制;二是建立与当事人(来访人)的沟通机制,包括当事人诉求听取及反馈机制,释法说理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内外部沟通协调机制,包括矛盾化解内部联动与外部协作机制,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沟通协调与监督机制;四是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包括检察环节刑事和解机制、检调对接机制、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以及矛盾化解回访机制;五是建立矛盾化解职能发挥的保障机制,包括矛盾化解能力养成机制、公诉环节矛盾化解的监督体系和质量监控机制,以及矛盾化解的考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