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我司法实践中一个棘手的问题,长期以来影响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它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理念的阻碍。然而,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错综复杂,本文就执行难中出现的主要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如进一步改进联动机制、建立全国居民资产申报联网系统、社区介入调解、知情人员举报等。
论文关键词 执行难 司法实践 司法资源
民事执行,是运用国家法律的特殊强制力实现权利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参加下依法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 因此,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环节,只有当败诉方认真完全地履行生效判决书时,胜诉方才算真正的维护了权利,实现利益。
一、“执行难”的界定及表现
关于执行难的界定,理论界和司法界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指出:所谓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的能力,但是因为种种的原因钱拿不回来,执行不了。 通说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执行难是指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主观和客观上的种种阻碍、行政和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以及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简而言之,生效的判决书不能得到完全的履行。狭义的民事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由于逃避法律的主观原因而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本文讨论的是广义的执行难。
执行难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四处躲藏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以各种方式转移、隐匿财产,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财产而造成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暴力抗拒执法造成执行难进行;工商管理部门、车管所、房产局等联动单位怠于协助执行而造成执行不及时等方面。虽然,执行联动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因为缺少相应的规定,各个单位之间联络出现问题,甚至出现了“联而不动”的现象。联络员的安排,协助单位的经费来源等问题没有彻底的解决。
二、“执行难”策略探析
(一)加强民事执行立法,改进执行制度,完善执行体系
我国没有关于民事执行专门的法律,没有独立的、详细的、具体的系统,全部分散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而现有的执行法律条文数量少,原则性较高,缺乏具体实施细则,造成执行人员无法可依,自由裁量权太大。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判权、执行措施实施权等权力集于一身,权力过大,范造成执行腐败、执行效率低,最终导致执行难。作者认为有必要把执行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对民事执行予以系统、详细的规定,应当包括执行程序、执行主体、执行期限、执行权限、执行财产、执行措施、联动威慑机制、执行监督等方面。
(二)加强风险责任的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公民市场风险意识不高、承担风险能力极度缺乏,在不了解相对人真实的经营身份、经营情况就进行交易。一些债务人无视法律的尊严,暴力阻碍执行人员的工作,抗拒执法。作者认为可以通过专门的电视节目向公民讲解如何降低市场风险;进一步推进法制栏目的发展。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现场宣讲、案例重现的形式向人们进行普法教育。而且,我们可以将法律送进课堂,定期向孩子们传授基本的法律常识,从小培养法律意识,进行长期性、持续性的法律教育。
(三)改革法院内部机制,从根本上避免地方保护、部门保护
由于现有的体制,人民法院在人事、财政方面受到地方政府、党委的双重影响。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经济命脉被地方政府控制。本来司法独立的法院如今却出现了法院地方化的现象。为使法官能公平、公正的审判、执行案件,实现独立的司法,法院必须与地方政府脱钩,脱离行政权的控制,建立上下直属、独立的系统,财政运作、人员编制等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不再受到地方政府、党委的约束、限制,法院更容易实现独立性、自主性。
(四)进一步加强培训考核,提高业务水平
执行人员是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主体,其能力会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绩。在实践中,部分执行人员专业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导致执行效率不高。因此,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有利于缓解执行难问题。法院应当对专业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的执行人员加强培训。例如,可以定期开展业务学习,由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执行法官给执行人员上课培训,根据执行实际情况,教授执行方法、技巧。另外,法院应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对执行人员的工作业绩定期考评,每个月通报案件执行终结率。对表现极差的人员予以批评,对责任心不强、态度怠慢的人予以辞退。加大对执行工作、执行人员的监督力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一项惩治老赖的政策,是指国土、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信息采集和执行措施的实施,通过限制其行业准入、银行转账、行政登记、动产、不动产的转移等方式威慑债务人,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迫使其自愿履行生效文书。
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涉及到的19个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协助执行的特定义务,逐步实现法院与相关部门间信息的真正共享,形成“组合拳”,构建全方位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虽然执行联动机制已经建立,但是各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络不是很紧密,彼此配合不够,还没有建立起详实、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采集,力争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力合作的执行格局。执行联络员在联动机制运行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执行联络员应当将有关执行联动信息及时、准确的送到每个部门,做好沟通、衔接的作用,遇到不配合的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沟通,并向上级汇报情况,不得延误执行工作。执行联络员应当对执行信息保密,不能走漏风声。为了保证工作的质量以及效率,作者认为执行联络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具有大专及其以上的法律文凭。作者认为各级法院应当明确执行联络员的职责,并建立相应的制度。
为了提高联动执行的质量和效率,避免出现“联而不动”的现象,法院应采取相应的政策。首先,人民法院应定期召开会议,通知相关部门派人参加。在会议上通报联动执行的情况,对不积极配合的部门进行公开批评;各个部门分析协助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出对策,总结经验,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由每个部门的与会人员签字。其次,建立健全协助执行工作考评激励机制。这一机制分为协助执行单位的考评机制和执行工作人员个人办案绩效考核机制两方面。相关单位在年终考核时把协助执行纳入考核,与工作人员的奖金、补贴挂钩,这样能够激励各个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提高效率。然后,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应该统一制定协助执行的期限,对协助单位应有时间限制,超过相应时间未及时处理问题的,予以公开批评,并纳入年终考核中。并且,关于协助执行的经费,为了统一管理,先由执行单位垫付,协助执行完毕后再向法院报账即可。
(六)建立全国居民资产申报联网系统,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在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中,大多数情况是因为被执行财产被转移、隐匿,被执行财产难寻所造成的。大量的“老赖”利用制度的空白、漏洞,执行人员根本无法掌握其资产的实际情况,素手无策。作者认为,应当借用现在发达的网络信息技术,将自然人的资产信息全部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联网的资产管理系统。自然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信息,包括什么时候开始享有所有权,转让的时期,也应包含拍卖、变卖等信息。这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土局、房管局、车管所等单位关于自然人资产这一领域信息是共享的。为了统一管理,该系统应由公安部门负责。理由在于,公安机关可以将该系统和户籍管理系统融合,这样只要输入被查询人的基本信息,就能了解此人所有财产变动情况。当然,有人会说这种系统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作者认为采取中立说。我们可以以自愿为主,但从其它方面限制条件从而达到强制的效果。比如说,在进行不动产转移时,不仅要进行变更登记,同时将信息输入此系统。二者必须具备,否则就不算完成了财产的转移。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不是一般的公民都能查询到任何自然人的信息,只有持有法院合法文书的执行人员才能查询此系统。通过此系统,相关个人、单位、社会团体在获得批准后能了解当事人的资产实际状况,自然人转移财产的任何行为都应准确、及时的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中,这样人民法院能够高速、便捷、精准的掌握自然人的资产情况,破解了被执行财产难寻的难题。
(七)借助社会媒体、舆论力量,社区介入解决执行难问题
人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因此我们不能忽略社会舆论的作用。在执行中,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媒体、舆论对那些“老赖”施加无形的压力。在电视、网络、杂志、报纸等媒体上曝光“老赖”的信息,使其处处受挤压,形成巨大的舆论,让“老赖”无处躲藏,心甘情愿地履行法律文书。
法院在执行中对财产所在地的相关情况不是很了解,对被执行人个人的财产、信誉、生活等方面不熟,在了解相关情况时消耗大量的时间而延误了时机。我们可以利用社区、居委会与当地居民的密切联系,向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了解相关信息。当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和法律文书。同时,我们可以在社区的公告栏中公布被执行人的情况,了解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等信息的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当然,我们要对知情人员相关信息保密。另外,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暴力抗拒执法时,执行人员可以要求社区工作人员出面调解,因为社区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相关信息比较了解,能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避免再度激化矛盾。
三、结语
法律的价值在于保护公平与正义,使人民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东西,而执行是确保利益实现的重要途径。执行难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涉及到国家的政治体制、文化背景、道德观念、社会环境等。因此,解决执行难是一个长期性的任务,不仅需要我们的司法人员公正、公平、公开,还需要每一个社会公民的共同努力,不断的探索新的途径破解此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