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犯法被害人补偿制度
犯法被害人补偿,又称刑事损害补偿,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法侵害而又无法通过其他方法得到损害补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支付其一定的金钱加以救济的一种方法。而有关犯法被害人补偿的对象、范围、原则、机构及补偿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和被称之为犯法被害人补偿制度。随着人权运动的不停发展,世界各国在寻求被告人和被害人权利平衡的过程中,大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被害人补偿制度(物质补偿、社会补偿和精神安慰等), 但我国长期以来,在“罪犯本位”价值寻求的影响下,犯法人的人权得到了亘古未有的改进,而处于刑事诉讼另一极的犯法被害人的权利却一直未引起社会充足的存眷,从而使他们背上了社会、精神和经济的分外负担。他们渐渐成为“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使司法制度失去了平衡。因此,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做到对犯法人、被害人的权益同等程度地存眷与尊重,以此实现二者权益的平衡,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当今世界各国,被害人因遭受犯法侵害而获取补偿或补偿的方法大抵有五种:(1)国家补偿——国家对由于国家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执法人员的违法犯法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或被害人)进行的行政补偿和刑事补偿。(2)国家补偿——国家对因犯法而受到损害的被害人进行的补偿,即犯法被害人补偿。(3)犯法人补偿——犯法人由于自己的犯法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而进行的被害损害补偿。(4)犯法保险补偿——投保人受到某种犯法行为侵害而遭受到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的保险补偿。(5)社会成员自愿资助被害人,给予犯法被害人的一种损害补偿。
从现代各国的立法状况看,被害人补偿制度既不同于国家补偿法,也不同于刑法中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受犯法侵害而遭受损害而又无法通过其他方法得到损害补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支付其一定的金钱加以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主要有以下特点:(1)被害补偿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被害补偿是由国家承认的一种法律制度,国家是施行补偿的主体。(2)被害补偿不是对全部的刑事损害的补偿,而是对刑事损害补偿制度未能起作用的部分进行补充。(3)被害补偿主要表现为现金补偿,补偿的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4)被害补偿不但包罗对犯法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补偿,而且还包罗对犯法被害人的精神方面的严峻损害补偿。(5)补偿不同于补偿,它带有福利的性质,因此它不是对全部的被害人都给予补偿,也不可能补偿被害人全部的损失,而只能对那些损害比较严峻的被害人(因人身被害而死亡或重伤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和需要国家给予安抚的被害人给予一定数额的损害补偿。(6)被害补偿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予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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