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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试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特点和防范对策
试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特点和防范对策
| 文章出自:好范文网 | 编辑:工学论文 | 点击: | 2014-12-19 17:03:28 |

  论文摘要 近年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日益增多,其危害性显而易见。毫不夸张的说,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是用血与泪写成的。因此,本文结合当前形势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现状和内涵,探讨此类犯罪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防范对策。

  论文关键词 生产 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

  近些年来,公众每熟悉一个新的化学名词,必定是因为出现了轰动一时的食品安全事故。不管是奶粉中的三聚氰胺,还是俗名为瘦肉精的盐酸克伦特罗,各类化学物质盘踞媒体头条,赚进噱头的同时制造社会恐慌。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的空洞,严重危及社会秩序。正确认识并且制定有效的监管制约措施,已然迫在眉睫。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是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其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三鹿奶粉”中加入本为化工原料的三聚氰胺,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等等。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现状

  2000年,掺有工业原料石蜡油的有毒大米事件。2005年以及2006年的苏丹红事件。2007年,上海地区发生的瘦肉精中毒事件。2009年,三鹿集团三聚氰胺奶粉,致使多名婴儿泌尿系统出现结石。2010年,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地沟油事件。2011年,红遍大江南北的猪肉变牛肉的“牛肉膏”事件。近10余年来,我们生活在各类食品安全案件的现实威胁和舆论轰炸之中,买的小心翼翼,吃的胆战心惊。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通报: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2009年审结此类案件148件,2010年审结119件。截止到目前,2011年的审结案件已经达到了173件。
  以上案例及数据,一致反映出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相当猖獗。正逐步走向规模化,隐蔽化,广泛化和严重化。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大致可以概括如下:
  (一)食品安全整体上有所保障
  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的制定,为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二)犯罪活动日益庞大化,规模化,集团化
  近年来,犯罪分子追求高额利润,团伙作案。通常在团伙内部分工及其严密,模仿公司、企业经营模式,产、销实施流水线,规模日渐庞大,组织结构集团化。
  (三)犯罪手段日益隐蔽,犯罪水平日益提高
  在组织上,环环相扣,形成严密的犯罪体系。在指挥上,“老板”往往隐藏于幕后,使得该类案件难以斩草除根。
  (四)涉及的食品品种多,范围广
  食品安全犯罪,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你吃不到。从形似牛肉实为猪肉的伪肉,到完全利用化工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制造出来的假鸡蛋,从添加石蜡冒充火锅底料中的牛油,到利用洗衣粉代替碱面发酵的馒头。有毒、有害食品像一张大网将我们严严罩住。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特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人多以利益至上为信仰,责任心严重缺失,直接导致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日益猖獗。笔者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大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案件数量直线上升
  一方面是经营者在巨额利润的诱导下,顶风作案,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后,各地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力度和司法打击力度,依法移送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二)该类案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涉及范围广泛
  例如“地沟油”、“毒豆芽”、“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威胁甚至侵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信任感缺失。与此同时,对我国食品安全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政府公信力以及良好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存在“地方保护”现象,与腐败问题紧密相关
  对生产地来说,形成规模的食品犯罪窝点,能够解决就业问题,甚至能够解决当地财政困难。因此,地方利益给地方保护主义提供温床。食品安全犯罪之所以猖獗,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和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利用特殊身份和权力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给侦查工作设置了许多障碍。
  (四)作案手段隐蔽,查处难度大
  此类犯罪行为在生产阶段,隐蔽性强。在流通环节,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时间跨度大。在案件查办过程,在管辖、检测、鉴定等方面经常面临取证难等诸多困难。
  (五)与其他犯罪案件相交织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往往与偷税、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贪污受贿等犯罪紧密相连。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防范对策

  食品安全并非天然形成,食品科学上的安全性和公众心理上的安心感也并非唾手可得。这需要技术上的提高,安全上的规制和制度上的保障。此类犯罪连接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者和购买食品的消费者。从犯罪的两个相对源头出发,能够有效切断犯罪行为的发生。此外,作为国家的管理者,保障食品安全,出台宏观调控措施,责任重在政府。笔者将从以下几点浅谈该类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从生产经营者着手防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生产经营者,是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食品犯罪最本质的驱动力是食品生产销售者信奉利益至上,缺乏自我约束,责任意识淡漠。因此,针对该群体的防范有助我们在源头上降低食品安全隐患。
  1.加大宣传教育,形成自我约束。由各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定期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定期通报国内外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树立法律威慑力,强化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具体宣传方式应有灵活性,例如:定期会谈、短信教育。
  2.建立检查制度,防止问题蔓延。食品生产企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所有生产环节严加把关,将各类安全漏洞扼杀在摇篮中。例如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中,若三鹿集团加强对原奶的监控,就能及时发现其中掺有的致害物质三聚氰胺,避免一场悲剧的发生。
  (二)从消费者群体着手防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消费者是有效防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重要一环。消费者在传统意义上消极的与受害者地位等同,这种情况应该扭转,消费者更应该积极主动的担当起合法权益捍卫者的角色。
  1.掌握基本方法,增强防范意识。消费者应辨别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方法,例如,毒豆芽中添加了生长素,增粗素等,呈现无根白白胖胖的状态,在外观上与正常的豆芽有明显差异。
  2.敢于合理抵制,强化维权意识。消费者的合理抵制行为,能警示违法的生产者与经营者。不合格食品没有市场,自然被市场所淘汰。
  (三)国家从立法层面着手防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理论研究十分薄弱,加强相关法律建设,为有效惩治该类犯罪提供法律支持,意义重大。
  1.首先应当树立“从生产到餐桌”的过程化规制全局观。食品从生产、制造、运输、销售再到消费者的食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均可引发危害结果。因此,势必要在立法的各个环节设置安全阀。
  2.其次全面贯彻“各负其责”的原则。捍卫食品安全是多方参与的系统化过程。只有明确参与各方,即国家、地方公共团体、食品关联企业以及消费者的责任,方能有效规避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3.加大风险分析方法比重。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加大并且完善风险管理、评估和沟通在立法中的力度,并且建立完善的机关主管分工体系。
  4.最后正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制度的不足。首先,要避免立法冲突现象。其次,在立法时,要规避法律语言的表述过于模糊,缺乏明确性的现象。最后,调整犯罪的处罚力度,做到罪刑相适应。
  (四)国家从执法层面着手,防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1.完善检验检测制度。整合农林,质监,工商等部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推进企业自检体系的建设,完善委托检验制度,加强社会中介检测机构主职能。进一步完善食品检测制度,严把卫生质量安全关,未经检测机构抽测或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2.建立系统化的处罚体系。(1)建立双罚制制度,个人和企业均为处罚对象。(2)赋予行政执法人员多项职能,具体包括责令停业或部分停业、取消营业许可等。(3)在刑法层面上,对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依法给与相应的刑事处罚。
  3.提供法律援助和经济援助,平衡不对等维权。该类犯罪的诉讼过程中,实力不对等的情况客观存在,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援助能够保证被害人的各项基本权利,是对该类犯罪的有效对抗。
  (五)国家从监督层面着手,防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1.合理发挥大众媒体的监督作用。事实证明,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博客等新兴媒体,在传播信息,全民监督方面有出色表现。利用各类媒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透明化,并且时刻处于公众监督之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
  2.进一步细化营业许可制度。国家应明文规定适用该制度的具体行业,许可条件以及一次许可期限,对获得再次许可必须进行相关的检查和民意测评,达到条件方可继续营业。
  3.建立可追溯的管理模式,方便全程监管和及时准确追责。发达国家如日本和法国均采用该种模式。例如日本的农户,必须记录相关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有关一切信息。根据相关信息,为每种农产品编号,整理成数据库并对公众公布。消费者可该编码,查询到关于这一产品的全部生产和流通信息。
  4.建立健全的食品检查监督制度。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多头管理,权限不清,重复管理等弊病。应当对当前模式做出改良,可以采取分阶段各部门协同管理的方式,明确各自管理权限,避免互相推诿和争着监管的现象。在立法和行政法规中,明确食品检查监督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和指定管辖;明确检查的具体内容和可采取的相关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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