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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浅析新刑诉法视角下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的特点、原因和对策
浅析新刑诉法视角下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的特点、原因和对策
| 文章出自:本站收集 | 编辑:硕士论文 | 点击: | 2014-12-17 11:39:46 |

  论文摘要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的出台,使职务犯罪案件侦破面临新的挑战。新法在保障人权方面迈出了一大步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也使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能力增强。在自侦案件侦破主要依赖口供的今天,如何正视新刑诉法的影响,正确转变侦查模式,构建文明法治国家框架下的自侦案件办案模式,是反贪自侦部门,乃至整个检察机关,都需要关注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对抗侦查 办案模式

  一、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

  无论对新刑诉法存在怎样的解读,不可否认的是,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工作存在两方面的影响:其一,律师介入侦查;其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众所周知,目前的反贪侦查工作,仍然比较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证人(行贿人等)之间言词证据的吻合来认定案件。新刑诉法对反贪自侦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侦查难度加大。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到任何限制。这样一来,侦查工作不仅仅要面对犯罪嫌疑人,还要面对律师。虽然一个文明、法治的国家需要律师群体的存在,但在我国对自侦案件还主要依赖口供、其他侦查手段尤其技术侦查手段非常落后的前提下,一个熟知法律规定甚或漏洞的人,给急需口供定案的自侦部门带来的障碍,显而易见。
  2.侦查与反侦查信息不对称。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与侦查人员同步,侦查部门取证的对象也是律师取证的对象,律师有权查阅自侦部门的案件材料,自侦部门却无权在起诉前掌握律师调取的证据,这可能直接影响自侦部门对案件的准确把握进而对案件处理结果造成严重影响。
  3.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必然增强。在不得自证其罪的保护下,犯罪嫌疑人等于是无限接近沉默权,这对贿赂案件的侦查影响尤为明显,因为贿赂案件难以获取物证书证,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

  二、自侦案件翻供的特点及原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全面、真实的供述和辩解对于我们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意义极大。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刑事制裁往往会推翻原先的有罪供述。翻供是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对抗侦查、审判、逃避法律制裁的贯用伎俩。办案实践中,从头到尾没有翻供翻证的案件较少。案犯的翻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处理。就自侦案件而且,其翻供主要有以下特点:
  1.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有一定职务,活动能力强,智商较高,社会阅历较深,也就是通常讲的“老奸巨滑”。这些人往往是在检察机关突如其来地猛烈强攻后,在迫不得已、没有退路时,才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的。往往经过一段思考,所谓“回过神”来,他们便想方设法施展“高智商”的脑袋来翻供,避重就轻。
  2.久拖不决的案件,往往出现翻供。有的是因为权、情干扰大,有的是内部对案件的认识不一致,长时间的侦查、退补让案犯在心存侥幸的情况下将供述翻了又翻,给案件的处理带来许多困难。
  3.职务犯罪案件的翻供一般出现在侦查终结后,这是由于诉讼环节的变更往往让案犯以为有机可乘,加之紧张的侦查环节之后案犯有了较充裕的时间考虑,面对新面孔更容易改口,再加上律师介入等原因,使得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翻供或利用关系编造理由的机会大大增加。
  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的原因很多,错纵复杂,分析起来既有主观方面,又有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
  (一)主观方面:案犯当事人想逃脱或减轻罪责
  1.畏惧心理。犯罪嫌疑人刚到案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后来意识到可能被判重刑而翻供。
  2.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最初如实交待了罪行,而后又考虑到物证、书证已销毁,又无人证,认为司法机关没抓住证据,产生侥幸心理而翻供。
  3.舆论误导。羁押场所私下流传着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使得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
  4.误解法条。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误将其作为翻供必胜之法宝,以为只要扔出被刑讯逼供的说法,就能逃避处罚。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称被刑讯逼供,但又无法说出被刑讯逼供的地点、时间,所谓对其刑讯逼供的侦查员特征、刑讯逼供的手段等最基本的元素。
  (二)客观方面
  1.法律不够完善。英美法系影视作品的渲染,已经让社会大众有这样一种思维模式: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第一句话就是:“我律师来之前,我什么也不会说。”影视作品可能是虚构的,但这种情况必然会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办案当中。英美法系国家无论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当庭陈述之前要手摸圣经宣誓,确认自己对法庭陈述的真实性,并明了虚假供述也就是欺骗法庭,将获得严厉惩处。而我国目前,对做虚假供述或陈述的处罚明显不力,这必然给犯罪嫌疑人一种暗示:你说了假话,我拿你没办法。
  2.部分地区侦查工作中的疏忽。一是侦查工作做得不细,证据链条有缺口,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以及间接证据较少,都会给翻供留下隐患;二是审讯的方法不当,证据出示过早,审讯中夹有逼供、诱供使案犯翻供有机可乘。
  3.羁押场所监控不力。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工作制度不健全而泄露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知同案犯、关键证人死亡的消息后往往会翻供。有的是在转捕换押中获悉的,有的是在羁押场所利用放风等机会探出消息。上述信息的获得很可能促成翻供。还有少数人徇情、徇私,违规让在押人员同亲属或他人会见、打电话等过多地了解到了案情,认为可以改口以逃脱责任。
  4.司法工作人员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所收买,与在押犯内外勾结进行串供、翻供活动;律师、其他辩护人的介入有时也带来负面效应,少部分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暗中授意、指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

  5.对伪证、包庇行为打击不够。暗示甚至教唆犯人翻供的现象由于行为时是一对一,很难取证证明,因此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也给翻供创造了机会。

  三、控制翻供的对策及预防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现象,需要充分重视、认真对待。在审讯中既要听取其有罪的供述,也要注意听取其无罪的辩解,对于真假参半的供述,要结合其他证据作好分析、甄别工作,以保证不枉不纵。要合法运用刑诉法赋予司法机关的各项职权,紧密依靠群众,充分运用侦查手段和审讯策略,依法索取、固定证据,把每起案件都办成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经得起推敲的“铁案”。虽然职务犯罪案件中翻供现象较为普遍,但只要积极地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和防范,就可能尽量避免和减少。
  1.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给自侦工作带来的挑战,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对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转变“以供到证”的定向思维模式,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
  2.运用强大的心理攻势,摧毁案件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基础。嫌疑人翻供往往产生于畏罪,侥幸对抗等心理因素,如果认真地分析判断,在嫌疑人这些心理因素形成过程中就予以瓦解,对防止翻供将起最好作用,因此要和有关单位配合做好犯罪嫌疑人思想工作,从心理上治服他。首先根据案犯当事人供认或证实的犯罪事实中的某一问题,指出其客观性、真实性。讲清客观事实的存在是不可改变的。使案犯真正认识到歪曲事实的翻供站不住脚。其次,讲明或指出证据是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而翻供与客观实事不符,不会,也不可能作为定案根据,从心理上要使案犯认识到翻供目的得逞的可能性甚微或根本不可能,让他死了这条心,不走这条路;再次,是指出翻供是抗拒法律行为,是从重处罚的情节,使其认识到只有坦白交待,才是从轻的唯一出路。
  3.重视取证工作,讲究取证方法。(1)对重要直接证据应多重固定。犯罪嫌疑人在首次交代时,面对检察官往往认罪态度很好,信誓旦旦,可能抱有不受刑事处罚的幻想,但一踏进看守所后幻想破灭就翻供了。对此问题,现在侦查机关较多采用的办法是:在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交代的同时,进行全程录像、录音,同时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这种录像、录音、亲笔书写犯罪经过的形式可以说是对口供的一种固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到的曾将案情转述给某人听的说法,一定要尽快核实,找到相关证人固定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一直不变,这份证言是一份传来证据,证明力有限;但当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时候,这份证言可以直接印证其认罪供述的真实性,排除其翻供的辩解,对准确认定事实具有极大的作用。实践证明,多媒体固证、多重固证是防止翻供、驳斥翻供的有效手段。(2)侦查突破阶段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自侦办案人员办案模式最好的保护,当然也可能是对违法违规办案最大的障碍。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完整的显示侦查讯问的整个过程,直接的排除刑讯逼供等需要被排除的证据存在的可能性。侦查人员应当从规范自身行为入手,让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成为一种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不是羁绊。(3)提高记笔录的技巧。部分笔录只记录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交代,让人读来仿佛犯罪嫌疑人到了检察院就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盘托出,全无顾忌。法官看了自然会有疑问:是否存在诱供与逼供?完整反映整个询问过程、尤其犯罪嫌疑人态度转变过程的全程笔录不仅可以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心路历程,还能使侦破案件的过程更加生动直观,具有说服力。另外,在全程笔录中,还应详细记载犯罪嫌疑人何时开始全面交代犯罪事实。因为实践中往往许多工作是同步进行的,特别是受贿人的交代先于行贿人的证词时,就有必要明确“先供后证”的过程,一方面可以说明犯罪嫌疑人的态度,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时间上削弱在突破讯问中的诱供嫌疑,因为对于一些只有行受贿人知道的细节,当时侦查人员是无从知晓的。(4)受贿人交代后应深入讯问。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后会精神松懈、如释重负,此时适当调整讯问人员或方式,继续对受贿的细节进行漫谈式的调查,内容可以包括受贿的直接动机、受贿时的想法以及思想斗争的过程、受贿后的失常举动,等等。这时受贿人讲的大都是实话,这些内容是受贿人独有的心理轨迹的反映,也是翻供时最难改口的内容。(5)全面充分地收集证据。由于案犯翻供大部分围绕性质轻重,数额大小,明知不明知,为公或为私等几个方面进行。因此,在收集证据时要竭尽全力收集到确实充分的直接证据,同时注意寻找间接证据,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4.加快办案速度,以杜绝翻供的空间。对可能串供、翻供的案件,采取异地关押、封闭办案,杜绝外界方方面面的干扰,防止泄密,减少翻供现象发生,慎用取保候审,确保不会发生意外。
  5.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翻供过程中的包庇、伪证、徇私舞弊等行为,决不能心慈手软,要坚持露头就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从严予以追究,不构成犯罪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作行政、党纪处分,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同时,应强调加强羁押场所的监管,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防止串供、翻供。
  6.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是降低对口供依赖的另一把反贪利剑。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诈、隐蔽,在对证据的调查运用逐步与联合国刑事司法标准相接轨的今天,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在理论上已经难以突破案件获取口供。
  随着新刑诉法施行的逐步临近,自侦部门应当从思想上转变观念,转变“以供到证”的固有模式,牢固树立保障人权、依法办案的思想,正确处理司法现代化同中国特色法治模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正确处理打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认真地注意防范职务犯罪案件中嫌疑人的翻供,以扎实的工作作风,运用合理合法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把案件的突破,案犯的交待,牢牢地扣在直接或间接证据上,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就能避免翻供对工作的影响,确保办案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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