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同种主刑及附加刑数罪并罚合用探析
我国刑法划定的数罪并罚,是指一人在特准时代内犯罕有罪,人平易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离别入罪量刑往后,遵照法定原则而决意应执行科罚的一种轨制。此刻,我国接纳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同时兼取领受原则与并科原则为辅执行数罪并罚,其具体方式在修订后的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中作了晓畅划定。但从法令实践看,笔者感受其中仍存在两个不甚晓畅的题目问题:一长短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题目问题;二是附加刑的数罪并罚题目问题。因为划定不晓畅,导致垄断性不强,晦气于贯彻罪奖惩相统一的原则。现就此略抒拙见,以供参考。
一、关于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题目问题
凭据修订后刑法的划定,我国刑法的主刑种类分为物化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牵制。按照刑法第69条的划定,一人犯数罪,若其中有一罪被处物化刑或无期徒刑,则只执行物化刑或无期徒刑。是以,笔者在此阐述的非同种主刑首若是指有期徒刑、拘役、牵制等三种科罚。对于这三类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此刻存在以下分歧概念:
一种概念感受,对于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仍应遵照刑法第69条确定的限制加重原则执行,即理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意执行的刑期。然则,凭据这一原则对非同种主刑执行数罪并罚,有两个题目问题无法治理:一是分歧刑种总和刑期的策画;二是分歧刑种最高刑期的对照确认。为了确定一种尺度治理这两个题目问题,有人提出,首先可拔取一参考刑种,然后按照刑法第41条、第44条和第47条划定的精神,运用折抵方式治理法令实践中泛起的上述题目问题。这种方式,从现实垄断而言,仿佛治理了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题目问题,但从法理而言,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因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牵制是三种分歧科罚,不只合用的犯罪恶为分歧,而且犯罪恶为人由此也具有分歧的权力和义务,三者之间不能彼此折抵。最高人平易近法院曾在1958年就牵制刑期能否折抵徒刑刑期的题目问题,专门发文指出:徒刑的科罚较牵制的科罚为重,徒刑和牵制的执行方式也分歧,徒刑在劳动革新机关执行,而牵制并不这样执行,是以,牵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据此,笔者感受上述概念不能合用于治理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题目问题。
另一种概念感受,对于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应合用领受原则,即凭据有期徒刑重于拘役刑,而拘役刑又重于牵制刑的挨次,接纳重科罚领受轻科罚的方式,对非同种主刑执行数罪并罚。这种概念从理论上看貌似合理,但并不相符立法原意,随意纰漏导致纵容犯罪,使犯罪恶为人的罪奖惩不相统一。在法令实践中,这种理论也不能治理全数的数罪并罚题目问题。好比,王某因犯某罪被处牵制刑2年,在牵制刑执行一年之时,又发现其尚有他罪未经判决,经审讯被处有期徒刑5年。遵照上述概念,对王某执行数罪并罚决意执行的刑期应为有期徒刑5年。然则,我国刑法第70条划定:已经执行的刑期,理当策画在新判决的刑期之内。是以,王某已被执行的一年牵制刑期应从五年有期徒刑中抵减。然而,因为有期徒刑与牵制分属分歧刑种,其刑期不能彼此折抵,所以无法抵减。这一破例案例使上述概念也不能合用于治理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题目问题。
笔者感受,对一人犯有除判处物化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数种非同种主刑的,应合用并科原则执行数罪并罚。情由如下:(1)合用这一原则,不只不违反我国刑法第69条划定的数罪并罚的立法精神,而且也能正确显示罪奖惩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严厉袭击犯罪,真正做到不枉不纵。(2)合用这一原则,是法令实践中非同种主刑数罪并罚现实执行情形的科学总结和归纳。最高人平易近法院曾于1981年7月就法令实践中泛起的近似题目问题发文指出:对于牵制犯在牵制时代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应在对新罪判处的有期徒刑概略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牵制。这是对非同种主刑数罪并罚合用并科原则的充裕一定。(3)合用这一原则,是运用司法名学事理进行断根论证得出的正确结论,它能够治理法令实践中泛起的非同种主刑数罪并罚的全数案例,不存在彼此矛盾或破例情形的发生。当然,在合用并科原则处置责罚非同种主刑数罪并罚题目问题过程中,还必需注重两个题目问题:一长短同种主刑数罪并罚后的执行挨次题目问题。笔者感受,应按照牵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三种科罚的轻重罗列挨次,首先执行较重科罚,待重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较轻科罚。譬如,一人犯数罪离别被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牵制三种主刑,则应首先执行有期徒刑,待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末尾执行牵制刑。二是同种主刑与非同种主刑并存的数罪并罚题目问题。譬如,一人犯数罪,如其中有两罪或两罪以上被处同种主刑的数罪按照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划定执行数罪并罚,尔后凭据并科原则决意犯罪恶为人的现实刑期并予以执行。
二、关于附加刑的数罪并罚题目问题
修订后刑法划定的附加刑首要有褫夺政治权力、罚金、没收产业、撵走出境及褫夺军衔五种。对于附加刑的数罪并罚题目问题,我国刑法只在第69条第2款中作了原则性划定,显示的是主刑和附加刑并科的原则,然则对于犯罪恶为被处数个附加刑而若何进行数罪并罚的题目问题,并未晓畅划定,故而晦气于法令实践中的现实垄断。笔者就此分述如下:
(一)关于非同种附加刑的数罪并罚。笔者感受,对于一人犯数罪被处数种非同种附加刑的,应按照并科原则对数种非同种附加刑执行并罚。譬如,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处附加褫夺政治权力5年,因犯诈骗罪被责罚金1万元,则对于李某应同时执行褫夺政治权力和罚金两种附加刑。这完全相符我国刑法第69条第2款划定的立法精神。
(二)关于同种附加刑的数罪并罚。这一题目问题相对复杂,不能接纳单一原则或统一尺度来执行,必需连系各类附加刑的素质特征及立法精神来具体确定。
1.褫夺政治权力的数罪并罚。首先必需晓畅褫夺政治权力数罪并罚的最高刻日。有人提出,凭据我国刑法第57条的划定,属于破例情形的个体划定,不具有普及存在的意义。凭据我国刑法第55条的划定,笔者感受,除判处物化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物化刑改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外,一人犯数罪被处数个褫夺政治权力附加刑的,数罪并罚的最高刻日不能超出5年。其次必需确定褫夺政治权力数罪并罚合用原则。一种概念感受,除判处物化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外,理当在褫夺政治权力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意应执行的刑期,但最高不能超出5年。然则合用这种方式在处置责罚刑法第57条第2款划定的犯罪分子在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或又被发现有漏罪而被处褫夺政治权力附加刑的数罪并罚之时,似有无所遵循之嫌,随意纰漏导致褫夺政治权力数罪并罚合用的多重尺度。还有一种概念感受,除判处物化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外,褫夺政治权力的,数罪并罚应合用并科原则,这显然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违反立法划定。笔者感受,对褫夺政治权力的数罪并罚应合用领受原则。这不只可以避免褫夺政治权力数罪并罚合用尺度的多重化,而且能够治理法令实践中泛起的全数案例,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不违反现行刑法关于褫夺政治权力有关划定的立法精神。末尾,必需严厉褫夺政治权力数罪并罚的执行法式。在执行过程中,要严厉按照我国刑法第58条的划定执行,其中要不凡注重一人犯数罪,而其间又有被处牵制附加褫夺政治权力或其间有被单处褫夺政治权力附加刑的执行题目问题。
2.罚金的数罪并罚。罚金作为一种产业刑,首要合用于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以及某些荆棘社会治理秩序的犯罪,我国刑法划定的罚金数额切实其实定,有通俗罚金制、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等三种体式格局,具体数额须由人平易近法院凭据刑法分则关于各类犯罪判责罚金的具体划定加以确定。对于罚金刑数罪并罚的题目问题,我国刑法既没有合用原则的划定,也没有最高限额的限制。笔者感受,鉴于犯罪恶为人被判处的罚金刑均有确天命额,而我国刑法确定的又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对于一人犯数罪被处数个罚金刑的,应凭据限制加重原则执行数罪并罚,即在总和罚金数额之下、数刑中最高罚金数额之上确定应判责罚金的数额。这不只相符立法精神,法令实践中也是这样执行的。
3.没收产业的数罪并罚。没收产业是将犯罪分子小我全数产业的一部或悉数强逼无偿地收归国有的科罚方式,其没收产业的具体局限包含动产和不动产,而动产中又包含现金和什物。它首要合用于那些以自己的产业作为犯罪成本或图财取利的犯罪。对于没收产业的数罪并罚,如合用限制加重原则,则会因无法确定具体数额而不具有现实垄断性;如合用领受原则,则会晦气于袭击犯罪,也不能治理法令实践中泛起的全数案例。笔者感受,为褫夺犯罪分子持续进行犯罪运动的经济根柢根底,赔偿犯罪恶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害,贯彻罪奖惩相统一的原则,对一人犯数罪被处数个没收产业附加刑的,应合用并科原则执行数罪并罚,即把犯罪恶为所判处的数个没收产业附加刑合并执行。当然,合用此原则进行并罚时,首先必需查明犯罪恶为人小我所拥有的悉数产业,并应以犯罪恶为人小我全数的悉数产业作为并罚的最高限额。
4.撵走出境及褫夺军衔的数罚并罚。这两种附加刑均属资格刑,均没有最高时限的限制,一经褫夺则不得享有此项权力,是以对这两种附加刑的并罚,只能合用单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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