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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我国刑法史上犯罪概念的产生的探析
我国刑法史上犯罪概念的产生的探析
| 文章出自:论文网 | 编辑:论文发表 | 点击: | 2012-03-29 16:48:23 |

我国刑法史上犯罪概念的发生的探析


  在我国许多刑法论著中,对犯罪的概念没有正确的年夜白。比若有的学者感受“它(犯罪概念)最初始于资产阶级的刑事立法。”[1]“历史上实足盘剥国家刑法都没有晓畅划定过犯罪概念。”[2]这里论者现实所指的是犯罪概念的界说,并非犯罪概念。犯罪概念的界说与犯罪概念是有区其余。所谓概念就是反映事物了前提,私有制、阶级随之泛起。私有制和阶级的泛起,随之而来的就是阶级之间的优点争执。这样作为阶级斗争器械的国家的泛起就弗成避免,犯罪也随之发生。但犯罪的发生,并未就是犯罪概念的形成。犯罪发生到犯罪概念的形成还有一个漫长的熟悉过程。在犯罪发生之初,人们对犯罪的熟悉只是感性的具体。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原始社会一部门有利于统治者进行阶级统治的氏族风尚也慢慢改酿成为司法,一些在原始社会属于违反氏族范例的行为,也慢慢犯罪化了。在司法形式上,没有成文的刑法对犯罪和科罚予以划定,只有从原始社会继续下来的不成文的风尚对犯罪和科罚进行商定。因为其时人类刚刚踏入阶级社会,社会出产力还极端低下,人丁稀少,社会分工简单,这实足就决意了其时犯罪的种类和数目也不多,风尚法对犯罪的商定也只能是简单、具体、直不雅观、感性的,撇开了各类犯罪之间的联系。因为犯罪刚发生,统治阶级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实践运动少,履历也不多,同时人类社会历史不长,社会出产运动量有限,措辞脑子手法不足蓬勃,极年夜地限制了人类熟悉手法的成长。因为以上各类原因,其时人们对犯罪的熟悉还只是个体、具体、单一、孤立的,并没有对各具体、单一的犯罪的配合属性以及彼此之间的联系进行剖析、抽象、归纳综合、综合而形成统一的概念。统治者对犯罪的责罚也只是罪刑一一对应,沿袭了原始社会以眼还眼、以眼还眼的血亲复仇的划定礼貌。凡是人们只知道实施了那些行为会受随责罚,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责罚,对于这些行为的性质及彼此之间的联系毫无所知。
  跟着社会出产力的成长,社会财富络续增添,社会分工越来越复杂,阶级之间的矛盾络续加深,犯罪也越来越多。犯罪的增添,统治阶级与犯罪作斗争的社会实践运动也越来越多。同时跟着人类的社会出产实践的络续成长,人的措辞脑子也获得了雄厚,人类的熟悉手法也有了极年夜的提高。经过过程对各具体犯罪的对照、剖析、抽象、归纳综合、综合,把握各具体犯罪之间的配合属性,用必然的语词形式表达出来,就形成犯罪的统一概念。
  二、中国刑法史上犯罪的发生
  如前所述,犯罪概念就是客不雅观存在的犯罪在人脑中的反映,犯罪概念源于犯罪的客不雅观存在。这是犯罪概念发生和成长的唯物主义前提和根柢根底,即犯罪发生在先,犯罪概念发生在后。是以,研究我国刑法史上犯罪概念的发生,首先要研究我国刑法史上犯罪的发生。
  犯罪是跟着阶级社会的发生而慢慢发生的。在我国史学界普及感受,夏朝是我国阶级社会的劈头,夏王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才制王朝。但对于夏朝的成立是从禹最先照样从启最先,此刻尚有争议。有的历史学家感受“夏王朝的竖立,从禹最先。”[4]“禹即位往后,已竖立了奴才制国家。”[5]但有的历史学家却对这种概念提出了指摘,感受“夏代不始于禹。启才是中国奴才制国家的真正开创者。”[6]“只能把启的执政看作是中国国家权力发生最早时代。”[7]
  其实,国家并非一夜之间发生的,国家的发生是一渐进的过程。私有制的发生是阶级和国家泛起的前提前提。父系氏族公社时代,就是原始社会产业公有制慢慢溃逃和私有制由萌芽而发生的时代。我国的考古资料注解,年夜汶口文化时代私有制已经发生;齐家文化时代阶级已经萌芽。黄帝炎帝团结失落利蚩尤后,获得年夜量俘虏,先杀后用,成为奴才。自此往后,越接近文明时代,战争越残暴,以战俘为奴才越成为战争的目的之一。《国语·周语下》纪录周灵王的太子晋谏灵王时讲到禹征三苗的效果:“人夷其宗庙,而火焚其彝器,子孙为隶,下夷于平易近。”[8]跟着战争的成长和阶级分化的加深,奴才的数目络续增添,慢慢形成一个阶级,最先了奴才与奴才主阶级的对立。跟着阶级对立的形成,国家也慢慢发生。马克思主义感受,国家有两个根底特征,即按区域来分袂居平易近和从人平易近民众星散出来的公共权力。从我国历史状况看,黄帝失落利蚩尤后,其臣平易近就不再是以血缘来分袂,而是以区域来分袂。因为“这个时代的部落联盟,并不限于黄帝一族,……除华夏族以外,还存在着非华夏族的部落联盟,……蚩尤(就)长短华夏族的一个部落联盟的军事首长。”[9]“因为蚩尤是在少昊的区域上,应属于东夷集体,……这(黄帝蚩尤之战)是一个分歧区域集体间干戈和彼此争夺节制权的例子。”[10]禹执政时代,区域概念更强。据《左传》(襄公四年)转载《虞人之箴》:“芒芒禹迹,画为九州,”[11]即禹其时将领土分袂为九州,离别为四正、四隅和中央。
  在黄帝时代,从人平易近民众星散出来的公共权力机构也最先发生。《左传》(昭公十七年)纪录:“昔者黄帝氏以云纪,故为云师而云平易近……”[12]十二经清人注疏:“黄帝受命得景云之瑞故以云纪事……黄帝以云名官”[13],即“百官师长皆以云为名号”[14]。这些都是有关黄帝时代权要机构的纪录。
  黄帝往后,治理社会的公共权力机构慢慢健全。由颛顼最先,设立治理与天神有关事务的专职人员“南正重”,行使节制恢弘黎平易近群众魂灵的宗教本能机能;同时还设立专管地上“平易近事”,执行社会公共职务的专职“火正(黎)”。神事安好易近事的截然星散,反映阶级相干的对立日益加深,符号着国家权力和政府机构的萌芽。[15]其余,炎、黄时代的部落或部落联盟的向导机构不只有对外作战的本能机能,还要对内进行盘剥和**招架者,以保障贵族或统治者们的优点。戎行、牢狱等,都是组成国家的要素。这时国家处在萌芽状况。[16]以上史实声名,自黄帝往后,奴才制国家已慢慢形成。
  前面谈到对我国奴才制国家成立的起点的争议,其立论凭据只是政权取得的体式格局,把家眷王朝看作是奴才制国家的素质特征,感受家眷王朝的最先即为国财发生,是以就有了夏王朝劈头的禹启之争。有的感受统治夏代的家眷执政的劈头是禹,是禹为该家眷取得政权,从禹最先为“家全国”,奴才制国家从禹最先;有的感受王朝统治的特点是世袭,禹的政权取得并非家眷内的世袭,只有世袭才气为“家全国”的劈头,是以禹传位于启是世袭轨制的劈头,才是奴才制国家的最先。这种将奴才制国家的发生的凭据归结为某个君王政权的取得体式格局的历史唯心主义概念是不太正确的,同时世袭轨制也并非奴才制国家的必备前提。全国历史上还泛起过奴才主平易近主政治,但它仍不失落为奴才制国家。是以不能以政权的取得体式格局作为剖断奴才制国家成立的尺度。如前所述,凭据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剖断奴才制国家是否成立的尺度,应该是奴才与奴才主阶级的对立以及作为国家根底特征的公共权力机构和国平易近分袂的区域性是否发生。国平易近以区域分袂,就无法用以血缘为根柢根底的氏族机关来统治和维系,脱离氏族和人平易近民众的特设公共权力机构必然随之发生。
  在我国古代国家萌芽时代,跟着统治相干的形成,犯罪也就最先发生。这个时代的一些风险统治相干的行为,就已经具有犯罪的性质。在我国的一些史料中,也可以看到有关这姑且期的犯罪的纪录。早至黄帝时代的犯罪与科罚在我国有关史料中就有所反映。《商君书·画策第十八》纪录:“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妻妃匹之合,熟行刀锯,外用甲兵。”[17]《国语·鲁语上》有晓畅声名:“年夜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18]。《汉书》(卷六十七):“黄帝李法曰:‘壁垒以定,穿窬不由路,是谓悍贼,悍贼者杀’。”[19]这足以声名黄帝时代已有犯罪和科罚以及划定犯罪和科罚的刑法律例。其时,不只有犯罪和科罚,而且还专门设有司法的权要机构。“李者法官之号也,总主征代刑戮之事也,故称其书曰《李法》。”[20]凭据《尚书》(吕刑)的纪录,我国古代的犯罪与科罚最早始于蚩尤起义。蚩尤起义在三个方面促进了犯罪和科罚的发生。首先是“蚩尤惟始起义,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21]凭据蔡沈的诠释:“蚩尤始开**之端,驱扇熏炙,延及平民,无不为寇为贼。”[22]也就是说,自从蚩尤**最先,在通俗平民中央,强盗抢劫、欺诈拐骗、强取豪夺等犯罪现象极端普及。其次是“苗平易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殛毙无(自+辛上下结构),爰始淫为黥”[23]凭据蔡沈的诠释:“苗平易近承蚩尤之暴,不用善而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名之曰法。以殛毙无罪,于是始过为劓鼻耳刵耳琢窍黥面之必刑之,并制无罪,不复以是曲之法。”[24]也就是说,自蚩尤起义往后,苗统治者遂拟定劓、刵、琢、黥四种肉刑,残暴地**平民阶级的招架,这充裕显示了平民与统治阶级之间的斗争。再次,“蚩尤起义,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25]涿鹿之战,现实就是黄帝用刑于蚩尤,正如《辽史·刑法志》所载:“蚩尤惟始起义,斯平易近鸱义,奸宄并作,刑之用岂能已乎?”[26]
  有的学者感受“黄帝时代已有钻笮斧钺之刑,便显得可疑。但虞舜时代,确有刑法的迹象可寻。”[27]其虞舜时代的刑法迹象也无非是一些史料的纪录。关于黄帝时代的犯罪与科罚,在史料中也不少见,为何却显得可疑,显然失落之偏颇。更况且在我国黄帝时代,私有制早就泛起,阶级业已发生,国家已经萌芽,犯罪与科罚发生的概略性早就具备。是以史料中对黄帝时代犯罪与科罚的纪录是可托的。
  还有的学者感受“我们必然要把原始社会末期(夏朝畴昔)初始泛起的几个概念,如‘罪’、‘刑’和‘官’等,同阶级社会里的罪、刑和官的素质差异,严厉区域分隔来,不能混杂。”[28]这种概念是不正确的。如前所述,阶级和国家不是一夜之间发生的,不能用一个绝对量化的尺度来分袂其发生的界限。早年面的史料看来,作为国财发生符号的两个特征,黄帝时代从黄帝蚩尤涿鹿之战后就已经最先具备,国家业已萌芽,人类已经进入阶级社会。作为国家对立面的犯罪以及作为国家统治器械的科罚,也必然随之发生。史料中纪录的关于夏畴昔和夏往后的罪和刑已没有素质上的区别。
  综上所述,在我国古代黄帝时代犯罪已经发生。
  三、中国刑法史上犯罪概念的发生
  虽然在黄帝时代已发生犯罪,但因为其时没有文字纪录,在措辞上是否已有某种体式格局表达犯罪的概念,此刻无从考证。我们对其时的犯罪的认识,都是借助于后人对其时的一些犯罪的有关情形的追记等间接材料。是以我们对犯罪概念发生的研究也只是以措辞文字纪录为根柢根底。
  对于我国古代刑法史上犯罪概念的发生已有学者论及过。有一种概念感受,“在奸非、响马和反逆等几种陈旧现象中,泛起最早的是列人食肉。列人食肉名为(自+辛上下结构),(自+辛上下结构)是最陈旧的风险行为。因而引申为各类风险行为配合的性质或属性的名称。(自+辛上下结构)在五帝时代照样列人食肉的名称;五帝时代还只有各类出格罪名。夏代往后,(自+辛上下结构)才成了各类罪名的归纳综合词。《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氏有罪,余畏天主,不敢不正,’就是具体显示和证实。”[29]我们感受这种概念是值得参议的。首先,“几种陈旧现象中,泛起最早的是列人食肉。列人食肉为(自+辛上下结构),(自+辛上下结构)是最陈旧的风险行为。”这一说有出处,论者没有晓畅这一说法的凭据何在。其次,“(自+辛上下结构)在五帝时代照样列人食肉的名称”,这一说法没有事实凭据。众所周知,我国最早的成熟汉字是甲骨文,而所谓甲骨文首要指殷王室贵族占卜之后在龟甲兽骨上留下的卜辞。此刻已知的甲骨文,首若是商代后期的。在五帝时代有丹青发生这却是有考古资料可以证实,但此刻尚无资料证实五帝时代有文字发生。更况且在此刻已知的甲骨文中尚无“(自+辛上下结构)”字, [30]何以得知(自+辛上下结构)在五帝时代是列人食肉的名称呢?再次,“夏代往后,(自+辛上下结构)才成了各类罪名的归纳综合词”,这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正如前面所说,此刻以知的商代的甲骨文中尚无“(自+辛上下结构)”字,凭据此刻已有的考古材料和史料,“(自+辛上下结构)”泛起最早是在金文中,而金文则泛起于商代,风行于西周。同时,到此刻为止凭据有关考古资料和历史史料,尚不知道夏代有无文字或所用何种文字,是以,我们至少可以一定,夏代是没有“(自+辛上下结构)”字的。论者以《商书·汤誓》所载“有夏多罪”、“夏氏有罪”作为夏代以(自+辛上下结构)为各类罪名的归纳综合词,这是经不起推敲的。众所周知,《尚书》相传是春秋末期孔子所著。在孔子的时代当然已有了“(自+辛上下结构)”字,孔子只是用“(自+辛上下结构)”对夏代犯罪的一种追述,未就是说夏代就最先有了“(自+辛上下结构)”字。
  在古代汉语中,“罪”字最初并不是对各类具体犯罪的归纳综合,即并非犯罪概念的显示形式,凭据汉代许慎所撰《说文解字》,“罪”最初的意思是“打鱼竹网”。在秦代畴昔,表达犯罪概念的语词一度是“(自+辛上下结构)”字,凭据《说文解字》,秦以(自+辛上下结构)似(自+辛上下结构)字改为罪”,凭据清朝段玉裁注:“此志改字之始也,……始皇易形声为会意,而汉后经典多从之,非古也。” [31]自此往后“罪”才成为表达犯罪概念的语词。那么在我国古代刑法史上,犯罪概念发生的最早措辞形式是若何的呢?
  经过过程顺藤摸瓜的方式我们可以得知,“罪”所表达的犯罪的意义是由“(自+辛上下结构)”而来;凭据《说文解字》“(自+辛上下结构)”又是“从辛从自”,而“辛”又是“从一从”,而“辛”又“从干、二”。“干,犯也,从反入,从一。”段玉裁注:“反入者上犯之意”。
  在甲骨文中已有“干”字,其意义首若是指狩猎用的火器,是以《说文解字》将“干”注释为“犯”,概略与战争有关,因为无论是作乱者照样入侵者凡是都是行使火器的,人们在长久的社会实践过程中,慢慢地熟悉到各类侵略行为的配合特点就是行使火器,于是就将这一特点抽象出来,用透露表现火器的“干”字作为各类侵略行为的归纳综合语。但此后刻已知的甲骨文、金文资料来看,还没有“干”作为各类犯罪恶为的归纳综合场所。
  在甲骨文中也有“立一”字。凭据《说文解字》,“立一,(自+辛上下结构)也,从干二。二,古文上字”。段玉裁注:“干上是犯罪也。”对于“立一”字是若何用来透露表现犯罪的,郭沫若谓:立一,“象古之剞劂,马上镂之曲刀形,因亦用于黥凿阶下囚或俘虏之额。故借施黥之刑具剞劂显示罪愆之义”。[32]就是说,卒在与犯罪相联系的最初,只是一种刑具,用以责罚阶下囚之用。在络续频频的惩处犯罪的过程中,人们发现各类分歧的犯罪的效果都是不异的,即都是要受到科罚责罚的,于是就将责罚犯罪的刑具抽象出来,用以表达全数的犯罪。但从现有已知的甲骨文、金文资料来看,“立一”字首若是表达人名、国名和鬼神名,尚无资料注解“立一”作为各类犯罪的归纳综合语。虽然《说文解字》将卒注释为(自+辛上下结构),但立一的这一意义从何时起最先具备,此刻尚无资料注解。
  辛,凭据《说文·辛部》“(自+辛上下结构)也”《说文通训定声·坤部》“辛,年夜(自+辛上下结构)也”。关于辛是若何抽象出来作为犯罪的概念,有两种分歧概念。一种是凭据郭沫若《甲骨文研究》,“辛、立一实本一字……字乃象形,由其象形以判之,当系古之剞劂。”“盖前人于异族俘虏或本家之有罪而不至于物化者,每黥其额而奴使之。……余谓此即黥刑之会意也。有罪之意无法透露表现,故借黥刑以显示之。”也就是说,辛最初是一种刑具,用以责罚犯罪之人,由对犯罪的责罚联想到犯罪的器械辛,来表达具有这一配合特征的犯罪。另一种是凭据《说文解字》,“辛,痛即泣出”,段玉裁注:“辛痛泣出,(自+辛上下结构)人之象”。这就是说,辛最初是一种疾苦的样子,用以形容犯罪之人在受刑时的样态。这种样态在人脑中多次泛起,人们就将它与犯罪联系起来,慢慢熟悉到它是犯罪的一种普及特征。跟着社会实践和措辞的成长,人们谈到犯罪时,就学会了用显示犯罪给犯阶下囚带来的效果的普及特征的辛,作为对各类分歧犯罪的归纳综合。在甲骨文、金文中虽然有“辛”字,但从现有的甲骨文、金文资料来看,辛在甲骨文中首要用于记时和朝号,在金文中首要用于人名,没有用于归纳综合犯罪的场所。
  (自+辛上下结构),凭据《说文解字》“犯罪也,从辛从自,言(自+辛上下结构)人蹙鼻苦辛之忧。”而“辛,秋时万物成而熟,金刚味辛。”“自鼻也,象鼻形。”段玉裁注:“金刚味辛,谓成熟之味也。”“辛自即酸鼻也。”所谓蹙鼻苦辛之忧,是说犯罪之人要受到科罚之苦。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人们看到统治者责罚罪犯的情景形象,联想到每一犯罪的效果都是罪犯受到科罚所带来的疾苦,这样人们就慢慢熟悉到科罚之苦是各类具体犯罪的配合特征,在人们的日常交换中,就以这一配合特征作为各类犯罪的代称,表此刻措辞文字上就是“(自+辛上下结构)”字。
  此后刻甲骨文资料看,甲骨文中尚没有“(自+辛上下结构)”字,“(自+辛上下结构)”字泛起最早是在金文中,凭据《中山玉鼎》:“隹有物化(自+辛上下结构)及参歹世亡不若”这里(自+辛上下结构)作为各类犯罪的归纳综合语已长短常晓畅的。
  综上所述,在我国古代刑法史上,犯罪概念的措辞显示形式是极端雄厚的。但对于犯罪概念的发生时刻,因为资料的规模性,无法作出正确的认定。虽然前面已论证过,干、辛、(自+辛上下结构)曾都是犯罪概念的措辞显示形式,但干、立一辛作为犯罪概念的措辞显示形式,我们只是经过过程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以及此后的一些文献所认识的。在我国最早的文字甲骨文、金文中,虽然已有干、辛等从什么时刻最先成为犯罪概念的措辞显示形式,尚无法考证。但(自+辛上下结构)但为犯罪概念的措辞表达形式,在金文中已有异常晓畅的纪录。因为金文发生于商代,风行于西周,是以我们可以一定在西周时代犯罪概念已经发生。同时又因为(自+辛上下结构)从辛,辛又从立一,立一又从干,立一又从干而干、立一辛曾都是犯罪概念的措辞显示形式,我们可以断定犯罪概念在“(自+辛上下结构)”字泛起畴昔,文字即甲骨文发生往后就已经发生了,这个时代也许就是我国历史上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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