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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法学论文:婚姻法: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探析
婚姻法: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探析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范文网 | 编辑:论文发表 | 点击: | 2012-09-01 10:23:38 |

  本文从法理、我国的具体国情、相关内容等方面分析了夫妻财产制的三种形式,指出了其存在的缺陷,并就此进行了一些探讨.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却是夫妻关系方面的重要内容.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否平等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应该说修改后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婚姻关系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不过,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笔者拟对这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一项新增设的财产制度,但也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特有财产是指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这项制度的设立,不仅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而且结束了我国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个人财产的局面,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略,一项财产制所应具备的许多相关内容都未涉及,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来源以及消费形式的多样化,利用形式的多元化现实很不相宜.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值得讨论.从实践来看,夫妻双方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的不同,导致他们的生活要求不一样,各方购买的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大小则不一样.假设甲、乙在婚姻存续期间,甲生活讲究、爱打扮,那么,甲就会不惜高价去买自己的生活专用品.
  如金银首饰、高档服饰等.而作为丈夫的乙,工作辛苦,工资收入也很高,但是对自己生活要求简单,故没有特别的、高档的专用生活用品.如果一旦二人离婚,根据现行第18条的规定,甲用属于法定夫妻财产--乙方的收入购买的专用生活用品价值万元以上,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归甲个人所有;乙虽然工资收入高,但是,用工资购买的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相当小.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有关规定对乙不公平.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所生之孳息未涉及.孳息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前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自然属性而取得的利益.对其归属现代各国的物权法一般采原物主义,即对原物有所有权、租赁权、使用权等权利的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后者指依照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等.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具体到亲属法中,各国有很多争议.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虽仍由原物所有人收取,但这些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笔者认为,对孳息的归属,不应按婚前财产与特有财产来划分,而应按孳息的性质来区别对待.
  对属经常消费性的天然孳息,如果实、粮食等应以属共同财产为宜;而对不需投入时间、精力的法定孳息如利息、股权分红等应为个人财产;对双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后取得的孳息则应属共同财产.
  夫妻对个人特有财产的权利问题没有规定.这既不利于协调夫妻财产相互关系,也不利于减少和避免夫妻财产纠纷,更不利于保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因此,法律应重视对夫妻财产权利的规范.从有关国家的规定来看,由于特有财产具有部分分别财产的意义,因此,其享有的权利适用分别财产制的规定.也就是夫或妻对其特有财产分别享有占有权,管理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但夫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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