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中叶以来,英语世界法律思想的发展呈现出多元纷呈的局面,在这个思想舞台上相继出现了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社会法学、新实证法学、新自然法学、批判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后现代主义法学等法学流派。但是,单以这种贴标签式的方法来对思想流派进行分类,其实并不那么妥当。比如社会法学中,埃利希的社会法学、以韦伯的社会理论为依托的社会法学、庞德的社会法学这三者之间无论在风格、重点甚至立场上都有着重大差别;又比如所谓的后现代法学其实包罗了女权主义、批判种族主义、法律与文学等流派,它们各自的关注点和观点迥然不同;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家,比如德沃金,既捍卫了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及权利论的法学,在方法上又提出了一种建立在语言转向基础上的解释学法学,所以很难将他归入上述流派中的任何一种。
贴思想标签的做法所导致的严重负面影响是对思想的误读。“分类”在带来外延扩大的同时,也遮蔽了各种法学思想本身的丰富内涵,由此把本来充满精彩和微妙内容的思想平面化甚至僵化,致使人们不去深入理解和把握这些法学家提出自身思想及问题的背景、视角与方法。有价值的思想成为了死去的文字,从而也就无法转化为针对现实问题的一种理论武器。比如本文要研究的二十世纪分析实证法学的代表人物哈特,就面临着这样的尴尬。至少在中国,分析实证法学的标签不免给人留下枯燥乏味、片面追求法律自足等不好的印象,使得我们对其望而却步。不过,另一方面,在研究思想史的时候,有些流派式的分类还是必要的,这不仅是因为许多思想本身有着“家族相似”,成为某种流派意味着为理解和解释社会法律现象提供了某种理论的范式;更重要的是,通过必要的分类,我们才能在某种思想与其他思想的对立、互补、论战当中把握它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和贡献。
本章之所以采用某种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进路来考察哈特的法律思想乃至实证分析法学这一流派,就是为了把上面所述的两方面内容结合起来:我们既要从哈特本人的学术立场、人生经历、性格命运以及“著述”考察等视角,深入挖掘和反映他所提出的新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关怀和思想面貌,又要试图通过展现他所处的时代背景、他与其他各种法学流派的思想家的论战,来探索哈特思想的贡献,以及他所代表的新实证分析法学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及命运。在本章借鉴“知识社会学”的分析方法时,我希望读者对我采用的这种理论视角也不要有标签式的理解。我认为这种视角能让我们更好地将思想研究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结合起来,从而对哈特的法律理论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也让大家感受到一个真正丰满的哈特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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