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正义.关注和思考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正义问题,是西方思想史的传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洛克、卢梭和康德等思想家不仅解析了正义的内涵和底蕴,而且结合他们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构建了形形色色的关于正义的思想或理论.一般说来,西方传统的正义概念或正义思想往往用于作为评价人的行为或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而罗尔斯视野中所探讨的重点则是所谓的社会正义问题,即作为社会制度基础的正义原则.换言之,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正义的对象所指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一种关于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础,而社会是由一定规则和制度安排下的人们所组成的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人与人之间既存在着协作与合作的一面,又存在着分离与冲突的一面,而如何避免分离,排除纠纷,缓和冲突并使社会处于良性的轨道上运行,是社会伦理学必须回应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罗尔斯声称,以往的道德理论,尤其是功利主义的目的论和至善论,"在这个方面存有纰漏、甚至严重的谬误",而他就是要继承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建构一种新正义论,以取代在道德思想领域中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的传统政治哲学.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目的论"和"至善论"有三个致命的缺陷:一是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不能确定共同的"善"和不能满足最后平衡,结果也就不能认真地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区别,其原委就在于"目的论"的理论不能正确地考虑作为"善"的各种要素的分配.也正基于此,罗尔斯拒绝接受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来的"目的论",他指出:"要为平等的自由寻找一个稳固的基础,看来我们似乎必须抛弃传统的"目的论"原理".二是功利主义的"目的论"所崇尚的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其结果或代价很有可能是允许不平等地对待少数人或牺牲其利益.罗尔斯进一步指出,这一功利主义的原则仅仅只考虑到了"幸福"的量的问题,而根本没有涉及到"幸福"质的问题,从而不能彻底和有效地解决人们的欲望到底是什么以及相冲突的欲望之间孰先孰后的问题.三是功利主义的"至善论"可能是一种为奴隶制作辩护的工具."至善论"主张社会之首要目的是促进科学、艺术和文化的完善.但在罗尔斯看来,这样一来,或许有人就会由此认为由于古希腊人在哲学、科学和艺术中取得了杰出成就,便似乎验证了古代奴隶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因此,罗尔斯认定"至善论"不是一种什么正当或正义的理论,恰恰有一种历史复古论之嫌,"人们有理由可以敬佩、赞尚古希腊、罗马文化,但的确没有必要使当今的自由社会与文明与它们相提并论".
总之,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目的论"具有享乐主义倾向,不能确定共同"善"的原则和基础,而"至善论"则侵犯了自由、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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