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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民商法论文:民商法律论文写作:民商分立制与民商合一制
民商法律论文写作:民商分立制与民商合一制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范文网 | 编辑:民商法律论文投稿 | 点击: | 2012-08-07 22:17:06 |

  一、民商分立的缘起民商分立的渊源可追溯到中世纪时期。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民商法的来源主要有三个: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商法。中世纪商法出现以后,由于它形成了专门的概念和体系,它具有了与罗马法、教会法相独立的地位。这样,商法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律体系发展起来。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日益壮大。16、17世纪,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诸国将在各国商人之间普遍适用的、具有国际性的各种商事习惯、商事规范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从而开始了近代商事立法。法国路易十四时期颁布的和就是近代最早的两部商事法令。
  法国的民事关系属于民法规范调整,南部成文法地区施行的是罗马的,北部的习惯法地区施行的是由法律传统形成的并经官方文件予以记录的习惯,主要是1580年修正的1510年的巴黎习惯,1509年和1583年的奥雷昂习惯。因此,在这一时期,民商分立的格局已经开始出现。民商分立的真正标志是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法国商法典的颁行。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面对法国民事法律的混乱状况,法国1791年明文规定:“应制定一部共同于整个王国的民法典”。由于“在西方发达的法律体系里,一直存在着一股促进法典化的驱动力”,加之法典编纂的政治条件和经济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在拿破仑的推动下,法国民法典于1800年开始起草,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几乎与此同时,法国在1801年成立了商法起草委员会,并于1807年颁布了商法典。
  至此,以法典为标志的民商分立体制正式得以确立。除了法德两国以外,采用民商分立体制的国家还有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等国。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除了普通法系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之外,把私法划分为民法与商法两个分立的体系,在当年似乎是私法的一个基本特征”。
  二、民商合一的出现民商合一的源流可以追溯到罗马私法。由于古代商法规范被包容在罗马私法中,所以形成了两法合体、民商不分的情况。但因近代商法直接从中世纪商人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民商合一是在商法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地位已经奠定后相对于民商分立现象而出现的概念,因此现代意义上的民商合一是从十九世纪中叶在西方开始发展起来的。从1865年起,魁北克省在其民法典中对某些商事内容作了规定,放弃了在民法典之外另订商法典。1881年,瑞士由于宪法上的原因,不制订类似于法、德两国的民法典,而制订债法典,债法典中既包括民事规范,又包括商事规范。荷兰从1934年起实现了民法与商法的实质上的统一,规定商法典的条款适用于所有的人,不论是商人还是非商人,并适用于一切行为。意大利在1942年的民法典中包括了民法与商法的内容。以前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设计自己的法律部门和进行立法时,无一例外地将商法的概念予以摈弃,而只是起草和颁布民法典。
  三、合一与分立的争论(一)支持民商合一的依据1、作为传统商法调整对象的商事关系或商事活动,不外乎债权债务行为,这些内容完全可以规定在民法债篇中,没有必要另外制定商法典;2、现代社会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逐步融合,导致了立法上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行为难以区分,民法关于商品经营的一般准则,完全可适用于商事行为;3、民商分立有人为割裂同一法律关系之嫌,既有害于私法体系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私法理论的深入发展。本文来自标准论文网(http://www.bzlun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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