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了修改后的中央机关模式,即规定的是双向的中央机关,负责提出和接受请求两方面的职责。常设局还收集了所有国家的中央机关的有关信息,包括现在的联系地址,工作人员及工作语言,电话、电报、传真号码等,并在网上公布,便利了请求的提出。常设局还定期在成员国之间举行会议,鼓励中央机关的工作人员参加会议,讨论公约执行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这种模式取得了如此成功,以致于被1993年采纳。二是表现为功能的多样化。现代中央机关的功能已趋于多样化,不仅仅是作为传递请求的联系途径,而且还具有直接处理申请、促进相互合作、教育普通公众等多重功能。以1980年为例,这些中央机关及其对方成员国的中央机关的任务是“应相互合作,并促进其各自国内主管机关的合作,以确保交还儿童和实现本公约的其他目的”。
特别是,它们应采取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恰当措施履行义务,包括如查找儿童的下落;采取临时措施阻止危害扩大,促使自愿交还儿童;需要时交换有关儿童社会背景的资料;提供介绍本国法律中与执行公约有关的一般情况的资料; 适用司法或行政程序或为之提供便利,以确保迅速交还儿童,并为探望权的有效行使做出安排;若中央机关依其本国国内法不能直接代申请人采取行动,则在必要时应为申请人提供或协助提供包括法律顾问介入在内的法律援助;提供必要和恰当的行政安排,以确保迅速交还儿童;中央机关间相互通报有关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尽可能消除阻扰公约执行的障碍。另外,中央机关如有理由相信儿童有惯常居所地在该国,应尽可能协助申请人取得儿童确是非法带走或滞留的判决或其他决定,并向另一成员国的中央机关提出,监督司法或行政机关对返还请求的拖延,妥善安排并确保探视权的和平和有效行使等。
因此,中央机关的设置,减少了公约执行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困难和挫折。也正是基于此,有学者建议,寻求探视权或请求返还儿童的当事人,应充分利用中央机关的这种多元化机制。中央机关的指定中央机关的指定或设立是公约加于成员国的一项义务,这项义务不仅要将指定或设立的中央机关的具体情况通知相应机构,而且在指定或设立的中央机关发生变化时亦须做相应通知,并尽可能地在网上公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要求许多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公约成员国将指定或设立的中央机关的具体情况,包括具体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等,递交给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在网站上公布,并随时更新各国中央机关的信息。
当然,每一成员国根据公约指定的中央机关不尽相同,这个问题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法律体制和机构编制。以1980年为例,公约要求各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法国、荷兰、丹麦、土耳其、奥地利、挪威、波兰等国家指定为司法部,阿根廷、委内瑞拉、阿瓜多尔、墨西哥、瑞典等国家指定为外交部,比利时、秘鲁、克罗地亚等国家指定为社会服务部,德国指定为联邦最高法院律师办公室,泰国指定为总检察官办公室,乌拉圭指定为教育和文化部,丹麦指定为家庭事务部,中国香港和澳门则分别指定律政司和社会服务处,等等。
事业的成功,看看这条信息吧,别再说了,莫再等了,赢在职称资讯快人一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