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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民商法论文:民商法律论文写作:民商事域外取证中的障碍立法探析
民商法律论文写作:民商事域外取证中的障碍立法探析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网 | 编辑:法律论文投稿 | 点击: | 2012-08-07 22:15:42 |

     摘要: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各国障碍立法的产生主要源于对美国单方面域外证据开示的对抗。其后,一些国家为了对抗单方面的美国域外证据开示,纷纷制定障碍立法,禁止或限制在特定领域向美国法院提供证据。而美国法院为了缓和与其他国家的冲突,也先后采取了礼让分析、平衡原则、善意原则等来减少与其他国家的冲突。研究其他国家的障碍立法也可以得出一些对我国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证据开示;域外取证;障碍立法 

     各国障碍立法的制定背景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各国障碍立法的制定主要源于对美国单方面域外证据开示的对抗。在美国,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为了公平、有效的解决纠纷,当事人有权获取任何可能与争议有关的信息。用最高法院的话说,就是现代证据开示体制,使得审判不像一种盲人的欺诈游戏,而更多的集中于基本事实的竞争。与此相适应,美国法律给予了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或非当事人处获取广泛证据的权利,所以, 美国授予当事人权利,对任何不属于保密事项范围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事项均可进行开示,包括书面材料的存在、种类、性质、保管、条件以及地点,或任何有形的事项以及掌握有关可开示事项知识的人的身份以及地点。

     该法第26条还规定,如果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命令对任何与诉讼主题有关的事项进行开示。此外,该条还强调,相关信息不必是审判时可以采纳的,如果开示预期将导致可以接受证据的产生。这种过于广泛的证据开示程序遭到很多学者的批评,因此,第26条在 1983年、1993年和2000年进行了多次修改,明显限制了证据开示的范围。比如限制了书面证词的人数以及长度以及质询的人数。这些限制减少了证据开示的侵犯性,但是,美国的当事人仍然享受着相对广泛的证据开示权利。此外,美国法院通常愿意单方面的获取域外证据。虽然美国法院可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获取国外的证据,法院通常不愿意采用这种方式。因为司法协助方式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且非常费时,美国法院通常根据美国发出证据开示的命令,要求受美国管辖的当事人或第三人出示有关文件,不遵守命令将会导致第37条以及第45条所规定的惩罚。

     美国的审前证据开示制度遭到其他国家普遍反对,正如美国所言:“在美国法律制度延伸到域外方面,从来没有像在美国的调查和诉讼程序中要求提供文件那样产生如此之多的摩擦。”美国学者劳温菲尔德教授的评论更是一针见血,他认为,有关证据开示程序的争议已并非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之间的对立,而是美国与世界其他国家之间的对立。 美国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过于广泛的审前证据开示制度与其他国家的域外取证制度存在严重的冲突。在这些国家普遍对美国的“非法证据调查”( fishing 98expeditions)非常反感。美国单方面的直接域外取证制度,不仅直接威胁到外国的司法主权,而且由于取证范围的广泛性与随意性,往往会触及外国的贸易、科技等领域的机密。因此,为对抗美国的域外审前证据开示制度,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对应措施,与美国相抗衡。最早反对美国域外取证的形式就是外交抗议。

     这种方式有较长历史,早在1874年,德国在给美国的外交照会中就曾对美国律师在德国境内对德国公民提取书面宣誓的证词提出过抗议,认为这种行为是对德国司法权力的侵犯。此外,在1979年,在美国法院审理的西屋电气公司(Westinghouse)一案中,加拿大政府也曾向美国法院提出过外交抗议。 一般而言,外国通过外交照会提出的抗议,通常涉及对该国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经济影响的案件。外国政府的这种抗议,对美国法院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在1978年,美国国务院向各国发出照会称,美国国务院不再转递外国政府针对美国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受理的案件提出的照会,而是要求外国政府直接与美国法院联系。美国国务院的上述行为,表面上看体现了“三权分立”制度,实际上将外国国家置于与美国法院同等的地位,使外国政府不得不卷入美国的司法程序,不符合国与国之间平等交往的基本原则。

     由于美国法院对外国政府所提出的意见拥有最后的取舍权,所以,通常情况下,外国政府的外交抗议无法改变美国法院单方面域外取证的政策,鉴此,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许多国家调整了策略,纷纷制定障碍立法,禁止将位于本国的证据提交给美国法院,并对违反者规定了各种处罚措施。各国主要的障碍立法在障碍立法方面,最早颁布的立法是加拿大安大略省于1947年制定的(Business RecordsProtectionAct)。当时,美国纽约联邦法院要求一家位于加拿大的纽约公司分支机构出示位于加拿大的有关文件,以供陪审团在调查一起反垄断案件时使用。而安大略省为了对抗美国联邦法院单方面的域外证据开示命令就制定了。

      20世纪50年代早期,美国司法部在调查国际石油卡特尔联盟时,英国、荷兰、法国、意大利等都颁布了禁止公开文件的命令,随后,荷兰甚至制定了成文法律禁止在竞争法方面向外国政府提供有关文件。20世纪60年代初期,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就国际航运协会发起了一系列反歧视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调查。根据1916年的授权联邦海事委员会去授予承运人反垄断豁免,由此引发了许多国家的外交抗议和障碍立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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