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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民商法论文:法学论文发表:民商事诉讼案的直接国际管辖权
法学论文发表:民商事诉讼案的直接国际管辖权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范文网 | 编辑:民商法律论文发表 | 点击: | 2012-08-07 22:15:54 |

    在当前的国际社会里,没有统一的直接国际管辖权法,除了某些区域性国际条约或者专门性国际条约在有限范围内对所涉事项的管辖权作出统一规定外,各国主要依据国内法的管辖权制度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然而,各国各有其内容彼此不完全相同的直接国际管辖权法,从而发生所谓直接国际管辖权的冲突。冲突的形式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称为直接国际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即:一个国家所主张的对某一类民商事案件的直接国际管辖权,另一个国家也为自己主张或甚至为第三国主张应归属于该国或该第三国,因而不承认前一国家的法院对该案件的裁判。这具体表现为“一事两诉”和“一事再理”。前者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告先后或分别在几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几个原告在不同国家的法院起诉,以及当事人双方分别作为原告在不同国家的法院起诉;后者是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案件,一国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败诉方又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并获受理。第二种情况称为直接国际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即:没有一个国家对某一类民商事案件主张具有直接国际管辖权,因而原告不能向任何国家的法院起诉。

     第三种情况称为直接国际管辖权的单纯竟合(Concurrence),即:两个或者甚至更多国家的法院都主张对某一类民商事案件具有直接国际管辖权,但并不因而不承认彼此的裁判。为了避免直接国际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以及减少直接国际管辖权的单纯竟合,从国际层面来说,可以缔结条约而统一直接国际管辖权的一些根据。这里的根据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法院地国家存在某种联系,由于这种联系的存在,使得这个国家的法院对这些案件享有管辖权;换句话说,直接国际管辖权的根据是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从国内层面来说,应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关于直接国际管辖权的国内法。 20世纪以来各国通过双边和多边的努力,在一些专门领域和区域性国家之间统一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直接国际管辖权制度,而且这种统一在经济全球化浪潮冲击下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的。

    专门性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订立的;1958年;1961年10月5日缔结的;1965 年;1969 年;1977年(草案);1978年在德国汉堡通过的即有名的;等等。区域性国际公约首推1928年和1968年。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合意选择管辖法院;关于财产问题的诉讼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关遗嘱检验或法定继承的案件以死者最后住所地法院为主管法院,有关破产问题的案件一般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1968年9月27日,当时的欧共体(1992年后常称欧盟成员国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布鲁塞尔签订了,简称。1988年9月16日欧共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奥地利、芬兰、冰岛、挪威、瑞典和瑞士)在瑞士洛迦诺召开的外交会议上缔结了一项以为蓝本的同名的,简称。和都把被告人的住所确定为基本的管辖根据。直接国际管辖权的国内法制度,因各国法律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而形成了不同的特点。此外,协议管辖作为一种补充制度基本上在各国存在,这就是说,涉外民商事活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法律在西方国家法律中逐渐取得了理智上的主导地位,在直接国际管辖权领域也有所反映。

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促使中国政府更加重视民商事案件直接国际管辖权的相关立法。英美普通法的直接国际管辖权制度。英美普通法国家一般都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民商事的直接国际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是“实际控制”或 “有效控制”。在对人诉讼中,只要有关案件的被告在送达传票时处于内国境内,只要有关传票能有效地送达给被告,内国法院就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在对物诉讼中,只要有关财产处于内国境内或被告的住所处于内国境内,内国的法院就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按照原英国普通法的规则,除非被告人出现在英格兰并被送达了诉讼文书,否则无法对他进行对人的诉讼。1852年普通法诉讼法规定了裁量管辖权(assumed jurisdiction),即英格兰法院对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被告人是否送达诉讼文书,有裁量的权力。1983年英国最高法院规则作了重大修改,明确了侵权行为的含义,增加了裁量管辖权的内容。美国是扩大直接国际管辖权比较突出的国家。美国最高法院于1945年关于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一案的判决中确定,被告人与一个州有“某些最低限度的接触”是美国法院行使州际和国际管辖权的根据。

     是否有最低限度的接触,实际上由美国法院自由裁量。1955年美国伊利诺斯州首先制订了长臂管辖法。所谓“长臂管辖”,是指对不需要其同意接受、也不居住在那里的人和公司行使管辖权,也就是对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和公司行使管辖权。长臂管辖的主要理论基础就是最低限度的接触。发展中的美国法学和司法实践对最低限度的接触和长臂管辖都作了扩大的解释。大陆法的直接国际管辖权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包括奥地利、日本等国的法律中,直接国际管辖权主要由被告的住所地来决定,同时辅之以被告的国籍作为确定直接国际管辖权的例外。以法国为代表的,包括意大利、荷兰、卢森堡和希腊等国家一般依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直接国际管辖权,而不管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当事人住所在国内还是境外。本文来自标准论文网(http://www.bzln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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