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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民商法论文:职称法律论文发表:视阈融合下的知识产权诠释
职称法律论文发表:视阈融合下的知识产权诠释
| 文章出自:论文发表 | 编辑:毕业论文 | 点击: | 2013-05-07 21:54:23 |

对知识产权本质及知识产权制度本质的认识,从来就是法哲学、哲学诠释学的任务。认识知识产权本质是为了更好地安排知识产权制度。认识知识产权本质的困难在于法律专业的分工导致法律思维的专业限定,只有超越知识产权法才华看清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本质。通过运用法哲学思维、辩证逻辑的方法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发掘不同性质的制度结构及相互关系,可以发现,知识产权制度本质是一个平衡对价的制度安排,蕴涵了高超的政治智慧。知识产权立法只有具备这种政治智慧,才华使人们心悦诚服地根据知识产权规则从事生产和生活。

一、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形态)是“一个团体”

我们可以把对知识产权本质的追问,放在知识产权制度团体中进行考察,并勾勒出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形态的素描图。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平衡对价的制度安排

从上图[1]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一个共同体内是由共有制度、公有制度、私有制度三种质不同的制度构成的制度形态。它们在法域空间布局上分为共有领域(共域)、公有领域(公)和私有领域(私域)。在制度一端的是私域或市场竞争领域,内设有专利权法律、商标权法、版权法律、公平竞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制度目标是趋向个人知产权最大化;公域或社会领域在私域的另一端,内设有教育研究等领域的公道使用制度、知公域制度、过保护期公有制度等。围绕公私法域最外端的线条之外的区域称为“共域”,是不私有的共享领域或还没有纳入制度安排、进行产权分配的政治利益。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行政机关负担性质不同的三种职责:公共供给、打击盗版以及知识产权审查、许可、授权等,并有相应的立法权限。知识产权整个制度的核心是私域的知识产权制度,它暗合市场领域的公平竞争制度,带动整个体制和机制的运行。私域中的“个人”是社会关系的核心,国家、社会、市场、政府、企业都围绕“个人”组织和联合起来。“共有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确定了共同体最终目标或共同愿景,它提供了制度产生的来由;“公有制度”和“私有制度”是共同体为解决资源冲突设置的供给制度和鼓励制度,通过以保护个人权利为核心、两种性质不同制度的博弈,使共同体向着共同的制度目标———知识总量最大化、财富总量最大化、个人自由总量最大化方向发展,而最终为达成政治目标———共享智慧最大化。

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为共同体智慧最大化而平衡对价的制度安排,是产权分配再分配对价平衡的博弈机制。它由上述三个性质不同的制度构成。基本制度框架是供给制度和鼓励制度,满足布局科学、结构公道、比例得当、分配公平、分工明确的责任分配,而博弈机制是在体制运行过程的动力机制,它要求产权保护根据创造性发展水平而不停对价平衡。整个知识产权体制形成了产权鼓励机制和供给制度之间的协调运行,并由产权鼓励制度引领博弈机制,根据政治理想确定的路线,不停地博弈竞争,促进发展和进步。三个逻辑条理构成一个制度安排如是,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如是。这就是知识产权制度平衡对价制度安排的全貌。

学界对上述图示的制度位置摆放并没有达成共鸣。一些人把知识产权制度理解成单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他制度都被理解成对知识产权的“限定”。至今对为什么要限定、限定对个人权利发展最终目标的意义是什么,没有达成共鸣。三种法域之间“对话不能”:各自法域有自己生活内容形成对其他法域“视阈的限定”;各个法域中的人们假如选择了其位置就选择了归属,决定了态度、视野和见解,并形成自己利益之争。除非有制度安排使各法域之间产生“视阈融合”,不然不同法域中的人不能对话,也无法达成共鸣,要实现共同目标也是不可能的。这些是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平衡和利益平衡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同时,强制许可制度和反垄断法都被理解成私域的法律制度,没有考虑到共域(政治层面)的价值和功能。更重要的问题是:假如知识产权是“一个制度安排”,那么,是谁安排了我们的生活?假如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它足以让我们听从吗?除非它合情、公道,合心、合意,使国家、社会、市场、政府、企业、个人凝聚在一个制度安排内,不然,人们并不能自愿听从知识产权法律。不能天真地以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就一定是善法。

二、知识产权应促进共享智慧最大化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而促进共享智慧最大化,是蕴涵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政治智慧。

学界一直没有达成对知识产权本质的共鸣。[2]知识形式说、无形财产权、信息产权、智慧财产权说[3]等,都从经验材料的整理中抽象出某些类型化特征,至今没有抽象出更本质的能够囊括全部知识产权客体的属性和特征。澳大利亚学者彼得·德莱豪斯从法哲学层面归纳综合出“抽象物”概念,但“抽象物”怎样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权”,[4]他没有进一步表明。法学是具体活动的经验知识。法学负担了通过“格物致知”寻找法律真理的任务。它要求“物”具有最少的可见性而不能完全抽象,不然就无法以财产权保护,不能成为对抗他人的“权利”。

从法哲学视角看,知识产权本质是智慧表达(权)、智慧表达成果(权)及复制权、传播权、使用最大化权三种性质不同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对三种性质不同的权利赋予的许可权内容和排他性是不同的,分配给个人控制和禁止他人的权限也是不同的。智慧表达(权)属于人的自然权利。而有价值的智慧表达是创造性(权)。这是寻求智慧得到的思想、想法和行动筹划、主意,是具有实践诉求的想法、创意等。智慧表达有形式和内容之分。思想不可专属控制,而表达是具有实践诉求的筹划、规划等的知识形态,它进一步要求在实践中或“物化劳动”中实现其最大化的诉求。[5]因此一个智慧表达(权)不但指思想(权),还要把好思想变成行动筹划,变成可以实践的行动方案并在物化劳动中实现其传播、利用价值等。它特指那些能用语言、文字、数字、图形、符号等表达工具而表达出来的、附着在载体上能物化、具有实践价值的物化知识形态(知识产品),借助市场竞争机制或资源机制实现其最大化的权利。知识产权法承诺保护一切智慧表达的智慧信息(权),使一切故意义、有价值的表达(权)都受到法律的尊重,但法律对不同形态的智慧表达的保护强度不同。只有能够“物化”为知识产品的智力成果(权)才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才华进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知识产品效用最大化。[6]因此,知识产权本质是智慧表达(权)及智慧成果(权)及复制、传播、使用最大化权三种性质权利的区分,表明白知识产权法律的态度: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促进传播最大化以增加共享智慧。

知识产权制度是动态、平衡对价的博弈竞争机制。制度安排把多元价值规则统一安排在一个布局平衡、结构公道、比例得当、功能齐备的制度框架内。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法律利益、文化利益作为不同性质的规则也分配在不同法域,发生平衡对价的交互关系。政治规则、经济规则、法律规则与文化规则的区分也是不同性质利益的区分,它们之间科学公道的制度安排意味着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都是人们社会生活正当的构成部分,要平衡对价,以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制度安排给个人生活留下了自由选择空间的规则,使个体生活也呈现出多样性、差异性。知识产权平衡对价内含了个人繁荣发展的玄机。它暗藏了个人选择最大化的博弈机理。传统财产法就是“资源效率最大化”法律机理在有体物产权分配中的运用,实现了“地尽其利、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法律价值。而知识产权寻求智慧表达最大化,是在地、物、货三个财产对象基础上进行发明创造,穷尽智慧以实现“人尽其才”,以实现个人自由最大化,并最终实现共同制度目标:知识总量、财富总量、自由总量的增长———共同智慧最大化———“每个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共同愿景。

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不但是对自然权利的承认,也是制度设计者和立法者的智慧和创造。实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就是对冲突利益纠结状况所做的平衡对价的制度安排,[7]其正当性是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之间支付了对价,使权利最少无害。“法律”(包罗知识产权法律)的本质不过是使利益冲突纠结各方必须听从的“命令”。而人们必须听从“命令”的来由,仅仅是制度安排满足了平衡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智慧创造”,是不同利益、规则发生自由冲突时,创造出的以尊重权利、不损害权利、不减少权利为前提的解决办法或“创意”。这里提供了一种区分善法与恶法的标准。知识产权在创意中产生,也在财产权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创造性水平的发展而不停发展出新的法律原则,一方面通过立法智慧提高增长了人类智慧,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人类智慧表达自由(权)的最大化和科技繁荣。

三、知识产权的理性、科学和人文精神

理性、科学、人文性是知识产权平衡对价制度安排的精神和本质属性。运行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但包罗了理性、科学和人文精神,也会促进人类的科学、理性和人文性的繁荣和发展。

理性是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首要价值。平衡对价是理性实体,理性核计才对价。“全部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品德的纯粹主观性。人惟有在全部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8]如前述,规则本身就是利益。这些规则分布在不同的法域中。理性人在制度安排下的来往活动中选择规则同时也就选择了不同性质的利益。人们把制度安排中不同法域分配的不同规则利益,作为自己选择的标的,确定选择的利益得失并不停平衡自己选择的代价和负担。知识产权制度区分了这些不同的规则并将它们作为一种平衡对价制度安排供人们自由选择。立法技能提供了尽可能稳定的、正确的、确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量化标准;经济规则直接满足了理性人规则的对价;文化规则以其人文关怀、心灵承认来评价人们的规则选择;政治框架平等提供了个人公平选择不同规则的机会。而只要法律宣告创造性权利的标准并强制保护每个个人创造性劳动成果(权)不受侵占,违反必受罚,就能支撑人类行为在科学、理性、人文框架下,向效率最大化目标持续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在政治对价、法律对价、经济理性对价、文化对价的合意过程中,把保护和鼓励个人创造性表达(权)保护以及再保护其财产权的目标当成最少共鸣,使知识产权鼓励最大化的行为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增加了人类的实践智慧,也增加了巨大的财富积累。

科学是平衡对价制度安排的内容,也是其精神。知识产权制度为人类科学正当生活提供了指引。人类共同知识活动是寻求真理的活动。法律不过是通过财产权保护为人类知识活动提供鼓励和再鼓励,使人类智慧能不停靠近认真性认识。而所谓公理制度就是根据智慧本性进行平衡的对价制度安排,引导人类寻求智慧而已。近代以来的知识产权法负担了这个命运。在近三百年知识产权法律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法对智慧表达(权)的各种知识形态用审查、许可、授权严格区分各种知识产权权利时,也确认了智慧表达的科学标准。专利制度提供的公平机会,引导了人们争先恐后根据审查标准表达、追逐符合审查标准的知识产权,投资知识产品进行复制、传播和利用权的自由贸易和互换,促使知识效用最大化。从欧洲专利局成立至今,专利局审查标准下的专利知识,表征了整个大工业期间技能进步的脚步。一方面是专利制度带来了公平效率,另一方面也记载了专利技能发展的阶梯,创造出一种智慧实体的新形式———“技能世界”或“技能本体”。智慧表达(权)不再是中世纪神学家们的“息息相通”,而是科学家、哲学家、法律家们界定的有科学标准,有技能标准,有明确的新奇性、创造性、实用性的“知识形态”。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了人类智慧在科学标准下大释放的奇迹。

知识产权的人文性表现为知识产权与个体生命品德和心灵发展的一致性。知识产权法保留了财产权下的心灵生活。知识产权法始终坚持“品德权不可以转让”,同时又鼓励和促进品德财产权发展,表明白财产权既是个人成绩品德的工具,又是品德发展尺度的双重价值。生命作为智慧品德可以创造、表达成各种知识产权(包罗其他财产权都是品德意志存在的方法),并通过智慧人分外化为财产权而成绩品德本身,随着智慧表达外化财产权而实现品德意志、心灵的增长。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从事智慧活动的人们在认识智慧、实践智慧的同时,也把自己生命的体验融入了人类智慧活动,参与成绩了人类智慧也成绩了自己完美的品德。

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了不在一个视阈中的各方当事人“出场”,致力在争论和辩论中表达各自利益诉求,在来往和交流中发现和发展真理,在生产实践和科学实践中查验真理,在生产和市场互换中实现财富价值,并最终容入共享智慧愿景。法哲学以为,只有较为出色的辩论力量才华对真理予以说明。对个人生活来说,智慧也是个人寻求目标,甚至就是财富本身。其中财产权饰演了目标和手段双重角色。财产权是品德成长进步的尺度,但不是唯一的。人们生活感受是在沟通和交流中得到鼓励的,政治共鸣是在充分的对话磋商中达成的。格物致知、生产生活、对话磋商、共同合意、对话对价,都是平衡对价不同侧面的生活场景,都需要制度安排在时空中布局和分工。虽然,对价生活的全部场景最后达成个体生命对创造性财产权尊重的最少共鸣: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重心始终是“个人”(权利)。品德标示下的智慧表达成果因此成为个体生命在实际空间对生命意义存在的证明。从事劳动生产创造的“个人”是对价平衡体的“内涵创造者”,而其他生活空间的个人则成了“外在参与者”。“外在参与者在产权真理面前没有最终发言权”,强调的是,个体生命劳动的本质及个体实践对保护个人劳动创造权利的真理性诉求。

从历史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发展的历史实现了个体的品德与共同体共同品德寻求真善美的一致性。知识产权在促进个人繁荣的同时也满足了智慧最大化制度公理的目标。对话对价、互换对价、来往对价、合意对价———智慧最大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使建立对话(而非对抗)共和国和具有妥协公理的法律帝国成为实际。知识产权超越了知识产权本身而把法律真理作为自己的责任。通过鼓励个人生命成长而实现共同体团体生命的最大化———平衡对价制度安排的方法本身就是理性、科学的,而且是人文的。

四、知识产权怎样达成“共同合意”愿景

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平衡对价要求共同体高度的“合意性”。从合意理论角度说,平衡对价要求制度框架满足政治对价、经济对价、法律对价、文化对价才华合心合意;公理性要求是落实国家和个人对价、市场和政府对价、企业和社会对价,富人和贫民对价———除非满意,不然不公理。[9]

但平衡对价是一个价值多面体,多元价值兼容与一体并不停进行多元交互对价。[10]除非能把它们的价值顺序固定下来,不然,就不稳定。“从哈贝马斯以来(不但是他),真理的‘合意理论’有了发展,‘合意性’险些成了一个神秘的魔笛,人们以为用这支魔笛便可以掌握真理和公理的答案。”[11]近代以来,人类正是用平衡对价这只“魔笛”不停对价与平衡,引导人们寻找法律真理的答案。智慧是这么的不可把捉,人类只能就可以把捉的财产权进行互换。在知识产权法中,平衡对价的真理性就是以品德标示下财产权为核心内容的个体法律实践性。法律保护人们在物化劳动中的智慧表达成果(权)或复制、传播、使用最大化权。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要求“最少的物性”或“阳光下可见性”。“保护一切阳光下可见创造物(权)”的财产权原则,把智慧表达思想(权)与智慧表达成果(权)区别开来,也是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保护的“定海神针”。[12]失去了它,知识产权也会在漫无边际的智慧对价中失去正确的方向,知识产权法甚至会掉进变更不居、不可把捉、鬼魅重生的世界。

从制度实践角度看,完全对价是理想,但只要人们对理想达成共鸣,并在基本政治框架公平的前提下,坚持不破坏、不损害、不减少、不浪费,在结构和比例上不停地对价与平衡,就会不停趋向人类共同理想。最少不会使仇恨更多,不会使现状更坏。一个国家和全世界都要如此,甚至任何一个共同体都要求如此。

当今国际社会知识产权制度出现的问题是,现代(不是近代)知识产权制度分配不公,导致穷国更穷、富国更富。制度安排需要重新思考公理的框架及与之匹配的平衡对价平衡问题。

知识产权制度安排能承载这个使命。只是,需要更高的政治智慧。

当下最重要的问题是:怎样改进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如前所述,知识生产的基本公平条件是“充分供给、鼓励创造”。不同性质制度安排的顺序、地位、位置、程序对制度目标的实现非常重要。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见效前,需要政治家落实共有制度的充分供给责任。西方经济体启动前,经历了几百年启蒙运动,落实了智慧、知识的充分供给后,才颁布知识产权法保护规则,形成了少数西方国家本日成为知识产权强国的竞争优势。公共供给责任落实问题解答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怎样失衡的。发展中国家引进知识产权制度时,有为知识产权而做平衡对价的制度安排吗?保护知识产权规则见效前供给责任落实了吗?假如不落实供给责任,高保护知识产权对共同体团体智慧水平产生怎样的影响?别的,在西方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下,供给责任落实又不会侵害知识产权,需要怎样的政治智慧?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就能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安排进行改正。

特别强调的是教育、科学研究和强制许可制度在保障供给制度中的重要性。教育科学研究公道使用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破例。强制许可制度也是一个主权国家的特权,是各国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公道使用的供给制度。充分供给一定能鼓励创造。供给责任不落实,社会成本不减少,创新供给和鼓励不足,创新本领一定弱。这要求政府首先要落实公共供给,然后才是保护私权责任,充分利用教育公道使用强制许可制度,又要保护知识产权,两手都要抓都要硬。波斯纳在《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中提出了“知识产权法的政治经济学”概念:“我们论及知识产权法的政治经济学;换言之,我们探究那些决定知识产权法演变以及目前范围的政治力量,强调利益集团与自由市场的意识形态这两者近几十年来在知识产权扩张中的作用”。[13]而发展中国家更要存眷政治经济学和自由经济学之间平衡对价的关系原则———任何政治经济行为不能破坏自由经济已有的创造性成绩,才是真理。

结 语

从国际竞争角度看,知识产权竞争力是一个民族团体智慧表达水平的证明。当一国知识产权制度满足平衡对价条件的时候,就能达到通过个人智慧最大化实现共同体智慧最大化的目标。反之,就会使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国发展无序,甚至造成一国知识产权分配和再分配的不公平。这与2002年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发展相整和》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发展中国家面对的问题是,西方某些发达国家共同体对价的制度被推行到人类共同体,其平衡对价的主动权又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发展中国家怎样改变这种不公平的状况?

TRIPS协议作为各国立法指导给各个国家主权保留了平衡对价制度安排的机会。各个国家运行不好,实在是由于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质的认识有限,没有平衡对价制度安排的政治智慧所致。TRIPS协议第1条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有其真理性。强调“知识产权是私权”,确立了全球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核心价值,客观上为人类共同智慧生产再生产的平衡对价制度安排内置了一个“引擎”,但这个引擎需要一个供给充分的公共基础设施作基础。根据本国智慧发展水平订定一个平衡对价的制度安排,并适时供给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知识产权平衡对价的科学性、理性、人文精神,才华够建设一个创新国家,促进人类的进步与宁静。

注释:

[1] 本图示喻为“平衡对价图”,是作者研究知识产权多年为说明知识产权制度结构及交互变更关系勾勒出来的。它表征不同性质的共同体制度形态。图示不但是一种智慧表达方法,还提供了一种对价法律思维方法和一种法律制度的认知模式。由于法律专业分工和思维本领限定及视阈隔阂,不同法域“对话不能”是社会生活的本质特征。只有用图示才华更直观地阐释。图示知识产权平衡对价,也尝试架构或唤醒人们心中团体与个别之间真理的直观。“隐喻会使一个人用一种新鲜的、大概更有启示的方法看待某个东西,因此他会从自己先前的参照系中惊醒过来,在这里,隐喻饰演了一种很有用的认知角色”(阿兰·沃森:《法律移植论》,《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1期)。大概该图示能使知识产权学者甚至法学学者受到某种启发。

[2] 拜见吴汉东:《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一般来说,用平凡法理表明学的方法,无法完全分析出各种公共政策的利弊。只有从制度团体角度,用平衡对价制度分析的方法,才华看清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的分野,分析不同性质公共政策的利弊,避免知识产权政策订定的盲目性,要防止治标不治本,更要防止为了治标毁了本。

[3] 李扬:《智慧财产法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科技与法律》2008年第2期。“智慧财产,是以智慧形式表现的财产。相对以具有长宽高等实体形态表现的物质财产,智慧财产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抽象的理性思维才华加以掌握。”作者将掌握智慧的方法理解为“抽象的理性方法”,遗漏了人类感性、艺术直观才是掌握智慧的方法,才是更常见掌握智慧的方法并更具有权利的广泛性。拜见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下),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

[4] Peter Drahos,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Aldershot: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Limited,1996,pp.16,17-25;也可拜见吴汉东:《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5] 海内学者把劳伦斯·莱斯格的著作The Future of Ideas翻译成《思想的未来》。实际上该书本意讲的是人类智慧表达(权)的未来。他的别的一部著作《代码和网络空间的其他法律》中的“代码”(code),书名寓意“代码就是法律”,说的是代码就是网络世界的“自然法典”,应该根据自然法本性来立法。他用了摩莱里《自然法典》中指称自然(法)的同一个词“code”(拜见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见该书目次后的封页)。劳伦斯·莱斯格警示人们,存眷人类智慧表达活动在过分知识产权保护下面对的困境。他因此被盛誉为网络期间的警世喻言家,他的书也因此成为今世网络世界的“警世喻言”。(拜见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和网络空间的其他法律》,李旭、姜丽楼、王文英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202页;《思想的未来———网络期间公共知识领域的警世喻言》,李旭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

[6] 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尚没有存眷哪些科学产品不能进入资源市场或哪些创新产品准入资源市场必须受到严格限定。这是现代知识产权法发展面对的重大课题。

[7] 徐瑄:《知识产权对价论的理论框架———知识产权为人类共同鼓励活动提供鼓励条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89—104页。对知识产权立法要求在智慧表达(权)不能受损的条件下设立“法律权利”,立法技巧满足了帕雷托最优因此实现了帕雷托效率。立法智慧要求同时支付等同对价,并解决顺序和程序,使“命令”成为冲突各方必须听从的“法律”。

[8]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50页。

[9] 通过平衡对价体制分析,可以顺带解决制度平衡的贫富差距问题:谁关心贫民?贫穷是怎么来的?是个人不勤奋吗?还是制度安排的必要的疏漏?分配专门负责人了吗?给每个人公平机会了吗?谁为最后的公理负责?从平衡对价角度看,一个平衡对价体应该为各方利益代言人“出场”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

[10] 人类历史就是在不停重复这个“故事”。

[11] 阿图尔·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离别演讲》,米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8—39页。

[12] 雷同的意思表述,拜见沈致和《法学现代化和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法学家》2008年第1期):“我们应注重对知识产权价值在相干产业链中增值、实现和分配的问题,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是通过人们对其对象的利用而表现出来的,这是一条贯穿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定海神针。”

[13] 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页。详细分析在该书第510—536页。

徐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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