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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民商法论文:法律论文格式范例:试论精神损害补偿的适用范围
法律论文格式范例:试论精神损害补偿的适用范围
| 文章出自:职称论文格式 | 编辑:论文格式范文网 | 点击: | 2013-05-07 21:51:18 |

  论文摘要 精神损害补偿是指侵权人通过支付被侵权人一定的金钱或财物来进行救济的一种责任方法,而对于这一话题,学术界也一直争论不休。本文将在讨论精神损害补偿的主体、客体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精神损害适用现状提出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补偿 侵权

  一、精神损害补偿的概述

  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损伤,大概情感上伤心、烦恼、苦恼,以金钱补偿作为救济方法的损害,主要包罗被侵权人一方精神痛楚、或其他严峻精神反常情况。精神损害补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品德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楚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支付当事人一定的金财帛物来安慰被侵权人,处罚侵权行为的责任方法。

  二、主体范围

  目前,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精神损害补偿权,而法人却没有。法人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社会活动,具有独立品德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的主体范围,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

  (一)肯定说

  法人作为拟制的法律品德,虽不能像自然人遭受精神痛楚,但精神利益可以受到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法人的品德权,比如名誉权、名称权、信用权、商业秘密权等,可能会不利于法人的正常经营,某种程度上也是侵害了法人的精神利益,这也应当包罗在精神损害补偿的范围内。笔者赞同肯定说,精神损害是主体受到的精神上的损害,应该包罗精神痛楚和精神利益。若不赋予法人的精神损害以合法地位,否定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补偿权,则使法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法人即与自然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显然不符合平等的立法原则。

  (二)否定说

  法人没有生命,不可能有心理上的任何感受。法人的品德权,比如信用权、名誉权、名称权、荣誉权等受到损害,造成商业信誉丧失、社会评价低下之类的,都会转化为经济损失,实在是一种变相的财产损害,可以请求财产上的损害补偿。法人与自然人的最基本区别是,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的思想情感,精神损害补偿体现的是对人的精神价值的尊重和人权的保护。

  三、客体范围

  根据现行的法律以及我国的司法现状,笔者以为精神损害补偿责任的客体范围大抵为以下几种。

  (一)品德权和品德利益

  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誉、人身自由、隐私权利大概其他品德利益受到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包罗父母与后代之间、夫妇之间、收养与抚养时候的身份权利。根据2011年最高院出台的精神损害补偿的司法表明,因非法使脱离监护关系,造完婚子关系大概其他亲属关系严峻损害的,被侵权人可求偿。

  (三)特定的财产权

  精神损害补偿中所指的财产权是特别的,要求被侵害的财产是特定的、具有特别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寄托了他人的某种情感。且此物品有品德利益因素,即渗入了人的品德价值和某种精神利益,使其具有了非同一般的意义,成为人的品德依托、精神依赖、大概品德化身。而当这种寄托了特别情感的具有不可替换性的物品受到侵害时,自然对其全部者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也就符合了申请精神损害补偿的要求。

  (四)死者的某些品德利益

  相干法律和司法表明规定,死者的姓名、名誉、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不法侵害的,嫡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补偿请求权。这是对死者生前享有的品德利益的延伸保护。自然人死亡后,民事主体资格丧失,虽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但当死者的遗体、遗骨、名誉、荣誉等受到损害时,对其嫡亲属造成精神损害、心理痛楚,存在救济的必要性。

  四、对精神损害补偿适用范围的思考与建议

  (一)精神损害补偿的客体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表明》中明确罗列了受到保护的品德权,并没有全部覆盖精神权利,导致限定过窄,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立法的一个缺憾。比方对于贞操权,目前尚未有法律对此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是精神损害补偿制度的不足之处。而对比于其他的侵害,侵占贞操权的行为,如强奸,明显越发不利于被害人的心理健康,也会造成更严峻的不利后果。贞操权,是公民依法自由支配性行为,维持性生活的纯洁,倾轧非法侵害的具体品德权。不同于我国,很多国家早已建立贞操权保护机制,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825条规定:“以欺诈、威胁大概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诺婚姻以外的同居的人,对该妇女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有补偿义务。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大抵规定精神损害补偿中品德权和品德权利的范围和程度,从而把贞操权等某些品德权纳入保护的范围中。

  (二)违约精神损害补偿应该得到公道的法律地位

  司法实践中,当合同违约时,被侵权人会情绪失落,痛楚、失望、苦恼等。这也就表明,精神损害有可能陪同着违约行为而产生。美国《合同法重述》中规定,只有当合同违约同时造成精神损害和身体损害,大概造成严峻的精神损害后果时,才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补偿。笔者以为,随着法治的不停发展,很多法院判例都支持了违约的精神损害,比如徐州中院审理的抱错婴儿案。违约精神损害补偿制度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因此建立该制度是必须的,只是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应当在承认该制度的基础上,排除纯粹的商业性合同,对精神损害补偿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补偿数额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商业赢利合同中,当事人应推定具有较高的商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拥有风险控制预防本领。还应该依照合同优先原则,合同双方自愿订立,若合同中已有条款事先约定了精神损害补偿,应先根据条款予以处理,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互冲突。

  (三)2011年,新修订的《国家补偿法》开始实施,精神损害首次被纳入国家补偿之中

  但是没有订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导致精神损害补偿的随意性和可变度甚大,公民的国家补偿之路非常艰苦。《国家补偿法》第35条规定,在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峻的时候,应支付相应的安慰金。这里对于补偿的具体标准以及补偿情节、数额认定都非常含糊。鉴于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主观的,以及每个侵权行为本身的独特性与复杂性,笔者以为可以设立以下三个个原则。

  1.数额限定原则。应该明确国家精神损害补偿的上限和下限,设置上限可以杜绝有些被侵权人乘机钻空子,胡乱求偿,动辄要求数万的情况。设置下限体现了国家补偿的安慰与补偿作用,极低数额的精神补偿,如要求一元的精神补偿,无法实际补偿被害人,在现法律体制是不可取的。

  2.安慰为主原则。国家补偿主要是起到安慰被侵权人、得当补充损失的作用。考虑到我国财政收支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精神损害无法估计的特点,雷同《侵权责任法》的处罚性补偿并不适合。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可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对侵权人的不对程度、案件的特别情节、实际情况进行酌情考虑,在上下限定的范围内公道加减补偿数额。

  五、小结

  精神损害补偿是关乎公民尊严与人权的基本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本文基于精神损害的理论分析,主要论述了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主体范围,并针对精神损害补偿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希冀国家出台更多法律法规,不停扩大、明确精神损害补偿的适用范围,承认法人的精神损害求偿权,订定具体的国家精神损害补偿标准,渐渐完善精神损害补偿制度,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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