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控制审计质量已成为各国审计机关的一项核心工作。可以说,审计质量是国家审计的生命线。要使国家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落到实处,必须采取一些专门方法,以确保审计质量。严谨有序的项目质量控制,必须依赖于科学的方法来实现。鉴于此,本文尝试探究我国国家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方法问题,主要包罗现状分析、完善思路及方法体系的构建等内容。
关键词:国家审计;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方法
一、国家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方法现状分析
自1983年审计署成立以来,国家审计就一直面对任务重、人手紧的窘境,实务中存在“三年审一次、一次审三年”的独特现象与此不无关系。目前全国的审计对象约莫有100万个左右,全国的审计机关才8万多人。[1]在人手不足的条件限定下,国家审计机关一直背负着巨大的审计业务压力,严谨有序的质量控制工作自是无暇顾及。
近年来,在审计署的领导下,国家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问题渐渐被提上日程。2004年4月1日,我国实施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开始动手建立国家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体系,强调严格审计质量管理,实行审计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偏重强调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须从审前、审中、审后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方能达到其应有目标。
目前,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在执行项目审计业务时均缺乏严格的质量控制流程,方法较为单一。具体就执行项目审计业务而言,其方法运用较为侧重于审中这一环节的过程(或技能)控制,对审前、审后环节缺乏应有的控制;一般采用内部复查的内部控制方法,强调审计组内的分级督导复核以控制质量,辅之以审计结果公告的外部监督机制。
在现行机制下,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采用内部复查的方法,便于审计组及时发现、改正问题,为审计项目标质量提供了一定包管,且复查人员对审计项目非常了解,进而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同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体现公众拥有“知情权”的宪法精神,保障了委托人(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对监督者(国家审计)本身的再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审计项目质量的提高。
但是,现行机制也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采用内部复查的方法,复查人员难以客观公平,因可能使原审计人员产生抵触情绪,而碍于情面使复查难以深入,导致审计项目质量的控制成效受到一定的影响,审计项目质量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同时,将质量没有保障的审计结果予以公告会存在审计风险和法律责任隐患,可能会导致审计机关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受到质疑。
可喜的是,我国有些地方的审计机关能够直面现行机制的不足,勇于创新,敢于改革,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探索出一些值得推广的新路,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如审计署广州特派办积极探索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新思路,将审计质量控制贯穿于审计项目全过程,取得了较好效果。其经验具体可归纳为:在审计工作中认真开展审计质量控制,从大处着眼,以审计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从小处入手,以审计日记细化工作要求;积极运用现代审计技能方法降低审计风险。[2]
二、完善国家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方法的思路
从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国家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现状还不尽人意。这些不足的存在,或多或少与审计力量不足有一定的关系,但审计机关没有科学地运用相应的控制方法是更为关键的原因。目前,在政府不可能增加编制充实审计力量的前提下,审计机关应从客观实际出发,公道地选择运用科学的方法,达到强化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目标;同时,应尽可能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因而,应在现有基础上对国家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方法加以必要的完善。
(一)在审计组层面,积极探索运用现代审计技能方法,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科学的质量控制方法,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执行具体的项目审计业务时,审计组应从审前、审中、审后等各环节入手,采用科学、得当的方法来加强质量控制,克服目前过于存眷审中控制的毛病。具体而言,在审前环节,应注重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充分了解控制环境,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进而在审计方案中明确工作重点;在审中环节,应注重PDCA工作循环法、质量区域控制法等现代审计技能方法的运用,降低检查风险;在审后环节,应加强跟踪性的后续审计,以保障所取得的审计成果。
(二)扩充内部复核条理。国家审计项目审计的内部复核包罗审计组和审计机关两个条理。目前内部复核主要是强调审计组内的多级督导复核,存在一定的范围。在现有的基础上,应扩充内部复核条理,建立由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可设立审计机关审计质量业务会议和总审计师等机制)等多级复核,层层把关,以包管审计质量。
(三)强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行审计公告制度,体现了“谁委托审计就向谁报告结果”的审计公理,也是对监督者(国家审计)本身的再监督。从世界范围看,积极有效地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和保障执政为公、审计为民的关键措施,是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征。目前,我国审计公告制度更多地体现为象征意义,截止目前审计署仅发布12份公告,相对于庞大的审计业务量明显过少;且存在法律约束力不强,透明度较低,社会公众知晓率不高等缺陷,外部制衡作用有限。[3]因而,强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非常必要,以更好地保障委托人(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引入外部同业复核的监督机制。我国国家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是通过内部控制来实现,缺少外部业务监督,缺乏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引入外部同业复核可望解决上述毛病,有利于克服国家审计的自身范围。
三、构开国家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方法体系的探究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其质量控制方法应有其精密公道的逻辑体系。笔者以为,可借鉴上述思路,并联合国家审计的特点,公道地构开国家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方法的逻辑体系。该体系应从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两方面来构建,内部质量控制包罗审计机关和审计组两个层面的控制,外部质量控制主要包罗审计结果公告和外部同业复核,其逻辑框架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