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第26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补偿纳入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但是,贵州的生态补偿机制并未有体系的建立起来,且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针对贵州省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予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贵州省生态补偿实施现状贵州地处我国两大水系长江和珠江的上游,是一个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分布广、生态环境脆弱的欠发达省份。
从相关资料来看,贵州省总体的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据显示,贵州境内主要的8个湖(库),绝大部分湖(库)水质已经遭受严重污染,环保部门监测的25个垂线中,仅有1个达到规定水质类别标准。2007年至2009年间,环境污染事故共计32起,直接经济损失达近千万元。2010年,西南地区包括贵州省出现了特大的旱灾,旱灾的发生无疑与特定的气候状况关系密切,但是贵州省生态环境恶化也是加重旱情的重要因素。这些资料表明贵州省本来就脆弱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这并不利于贵州省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贵州省近年来实施了改善生态环境及一系列生态补偿措施,比如2005年3月位于珠江流域的贵州省境内18个县市和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贵州省政府签订了“贵州省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责任状”。2007年贵州省对长江、珠江流域内1290万亩重点公益林进行了生态偿。与此同时,贵州省还在多个县市展开针对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的生态补偿试点。但是这些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贵州依然面临着环境生态危机。贵州省生态补偿面临的问题2.1跨省生态补偿相关立法问题。贵州地处我国两大水系长江和珠江的上游,作为长江、珠江的“天然保护障”,长期以来,为周边省区和长江、珠江中下游乃至全国的生态安全贵州省广大人民群众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与牺牲
而贵州山区的广大人民群众却要承受贫困带来的各种生存问题。贵州省为保护生态环境所作出的牺牲没有得到承认,使得贵州省既要承担保护生态环境所作出的牺牲,又要担负发展社会经济的责任,这并不公平。并没有对生态补偿制度作出规定,虽然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对生态补偿有一定的规定,但要么过于分散且相对具有特殊性,要么层级太低,这不利于跨省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存在。贵州省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原则性太强,且补偿方式单一,在法律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友情说明:评职称要发论文,写论文太麻烦了,发表论文更麻烦,不过,还是要先了解下职称相关的讯息吧。看看下边的信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