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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民商法论文:法律论文下载:论《合同法》中的免责条款
法律论文下载:论《合同法》中的免责条款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范文 | 编辑:论文网 | 点击: | 2013-05-07 21:53:38 |

【关键词】免责条款;公道性;有效性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定或免去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因此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㈡因存心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就表明我国《合同法》承认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况下约定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公道性

答应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定免责条款,实质上是由我国的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决定的,依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议而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由于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且主要具有补偿性,因此对此种责任的负担虽然具有浓厚的国家强制性,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而作出安排。也就是说,此种责任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私人性”⑥,这种责任的负担不但仅是对国家的责任,也是当事人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则可以免去其未来可能负担的责任。从经济上看,一方负担违约责任将使其负担某种经济负担,而对另一方来说则会使其得到某种利益,而既然民事主体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自由处分其财产权益,那么虽然可以通过达成协议设定免责条款,以免去其未来的责任。所以只要免责条款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则国家不应当对其进行干涉。

答应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立免责条款对于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时,对未来的风险应有公道的预见和计算,不然当事人不敢从事该项交易。而免责条款的设定为当事人事先预见风险和锁定风险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由于在现代社会,由于科学技能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已出现越来越多的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危险来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交易的展开。通过免责条款,将各种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公道的分配,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争议,确有利于刺激交易的发展,促进民事流转的展开。尤其是合同责任以严格责任作为一般归责原则,意外事故不应看成为法定的免责条件,然而,当事人在订约时,有可能预见到未来会发生各种意外和风险,而合同法不承认意外事故能够免责,那么当事人怎样才华控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假如当事人不对这些风险进行控制,那么严格责任对当事人来说就显得非常苛刻。而当事人对意外风险实行控制的方法就是在事先达成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的达成绩为当事人事先锁定风险提供了便利。免责条款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其经济公道性还表现在:由于免责条款的设立,可使企业能预报正确地确定和计算其生产成本、利息,免去负担、消耗等,从而能努力完善管理、节省成本。正由于免责条款具有上述作用,因此其运用的范围也日益广泛。

二、免责条款的有效性

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就免责条款达成了合意,但当事人已经达成的免责条款并不是虽然有效的。我国法律从合同自由原则及经济效率考虑,答应当事人达成免责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对免责条款任意作出约定。虽然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但又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设定免责条款,但对当事人设定的免责条款,法律从维护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和利益的需要出发,必须作出必要的限定。具体来说,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如下限定:

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免责条款。因此,当事人订立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而不得通过其自行约定的条款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同时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对此种利益的维护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秩序的建立,所以当事人不得设立违反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的免责条款。

2、免责条款不得免去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去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无效。因此,免责条款不得免去人身伤害的责任。对人类而言,最名贵和最重要的利益就是人身的安全利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权的最核心的内容,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法律的最重要的任务。假如答应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免去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不但将使侵权法关于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强制性义务形同虚设,使法律对人身的权利保护难以实现,而且将会严峻危及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道德。因此各国合同法大都规定禁止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免去存心和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去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无效,表明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这一价值取向的内涵要求,将对人的保护置于最优先保护的地位。

3、免责条款不得免去因存心大概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去因存心大概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4、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公道地免去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第一、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公道地免去条款制作人的责任。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设定免责条款,任何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但免责条款订定人应当提请对方注意这些免责条款。假如条款的订定人在格式条款中不公道、不正当地免去其现在应当负担的责任,则该条款是无效的。

第二、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公道地加重对方的责任。所谓加重对方的责任,就是在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中,不公平、不公道地限定和免去了条款制作人责任,而同时给相对人强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的责任。为了保护相对人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法律禁止条款制作人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对相对人强加责任。

第三、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公道地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对《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的“主要权利”是根据合同的性质本身确定的。合同千差万别,其性质不同,当事人享有的主要权利不可能完全一样。认定主要权利不能仅仅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什么,而应就合同本身的性质来考察。假如依据合同的性质能够确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则应以此确定当事人所享有的主要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免责条款能体现一定的经济公道性的前提是其内容本身的公道性和合法性。尤其应该看到,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常常是在经济实力存在偏重大差异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订定者可能会凭借其经济实力或垄断地位而订定一些不公道的免责条款,不正当地免去自己应负担的责任,从而剥夺另一方在蒙受损害时应该得到的公道补偿;大概凭借其有利地位订定不公道的免责条款,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立法和司法均加强了对免责条款尤其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规范和控制,我国也不破例。

侯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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