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黑势力和黑恶行为就应该依法打击,这早已是全社会的共鸣——不但是中国社会的共鸣,也是国际社会的共鸣。所以,多少年来,我国险些没有人公开说黑社会不应该打击,只有人批评打黑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侵占公民基本权利的“黑打”现象,要求打黑严格依法进行。
只管如此,我们有些机构和媒体却不停制造假想敌,好像很多人否定打黑似的。于是,不停有领导人出头肯定打黑,如近来又有领导人强调黑恶“不打不可”,或称“黑社会不打社会要变质”。这些话毫无疑问都是正确的,但又都不过是在重复社会已有的共鸣而已,不免让人产生无的放矢的联想。
实在,政法界人士本日真正存眷的是打黑的另一面,即与“黑打”相干的一些多少有些反常的现象:1.好像没有领导人出头公开否定“黑打”,而从已披露的情况看,“黑打”现象是有的,有些情况下甚至很严峻;2.好像没有领导人在肯定打黑的同时强调打黑要严格依法进行;3. 好像没有领导人指出“黑打”严峻波坏社会主义法制,拦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4.人们从公共机构和官方媒体得到的印象是,只要打黑出了业绩,是否“黑打”没有关系,不值得注意。
只管打黑与“黑打”这两个词由同样两个字构成,只是排列顺序相反,但内容和性质却有天壤之别。打黑是公理的行为,“黑打”是波坏社会主义法制的非法行为,两者必须明确区分开来。无论何时何地,无论相对于何人,打黑的必要不能证明“黑打”的公道,打黑的业绩也不能掩饰“黑打”的违法性质。虽然,有“黑打”现象,发现了改正过来就好,所以,即使曾经有过“黑打”现象,其本身也不会遮蔽打黑的业绩。
稍有知识的人都知道,打黑必须依法进行,法律不答应违法“黑打”。但是,我国还是一个民众法律意识薄弱的社会,对于打黑是否应该严格依法进行,见解上并没有形成广泛共鸣,官民两方面都有很大一部分人只存眷打黑而漠视“黑打”现象。这是我国国民素质不高的表现。领导人处于国家的高层,是社会发展方向的指引者和宪法、法律实施的指导者,所以,他们有特别的道义责任,在肯定打黑的同时,明确否定“黑打”。
只肯定打黑,不否定或提示有关方面注意防止“黑打”,很可能助长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的等严峻侵占公民基本权利的倾向。这种倾向应该得到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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