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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法学论文:法律论文网站:“双独夫妻生二胎被罚”根在立法粗疏
法律论文网站:“双独夫妻生二胎被罚”根在立法粗疏
| 文章出自:职称论文 | 编辑:论文格式范文 | 点击: | 2013-05-07 21:52:11 |

双方均为独生后代的夫妻可以生二胎,这一政策在浙江已经实行多年。然而,宁波人小郑和小郭是双独夫妻,完婚5年,本年年初生了二胎,却被计生部门强收社会抚养费7万多元。对此,计生部门表明“处罚”是由于未批先生,程序违法(9月11日《钱江晚报》)。

对于“未批先生”受罚,这对夫妻非常不满也不解,以为“不就是没办手续吗?需要罚款7万多元?况且,两人都是独生后代,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是合法的啊。”不但如此,社会舆论也为这对夫妻打行侠仗义,有媒体评论直指其“不合法理”,(9月11日《新京报》)以为,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办理手续和“超生”有本质的区别,仅仅由于缺乏一纸“准生证”,就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事实视而不见,强行按“超生”处理,无疑值得商讨。

在我看来,仅仅由于缺乏一纸“准生证”就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小夫妻强征社会抚养费,确实不符合法理。但其责任却不在处罚宁波小夫妻的当地计生局,也不在于浙江省的人口与筹划生育地方立法,“不合法理”的根源在于人口与筹划生育法,是这部法律的立法粗疏造成的。

依法理而论,违法可分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而根据“惩罚相称”的法治原则,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应当负担的法律责任,须有所区别,决不能等量齐观,对不同性质的违法统一设置雷同的处罚方法。反观我国人口与筹划生育法的相干规定,恰恰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问题。它在规定违法生育者法律责任的时候,并未对其违法性质进行实体和程序区分,而是将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两者混同,统一规定了一种“处罚”方法,即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口与筹划生育法第41条)。

违法生育至少可以分为不应生育而生育和可以生育而未经批准即生育两种基本情形。前者是典型的实体违法,它的本质是生育者违法将一个本不应诞生的人带到世上,为国家和社会增加了负担,对这种违法行为强制其缴纳社会抚养费公道合法,也是实至名归。从法理上讲,符合“惩罚相称”原则。后者则属于程序性违法,也就是说本质上夫妻是有权生育的,所生的孩子也有权来到这个世上,即使按我国的计生政策衡量违法者生育的后代也并不增加社会负担,违法者的错误在于破坏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威和国家的管理秩序,在法治社会中理应受罚,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对这种违法也强制缴纳“社会抚养费”却是名不正言不顺的,毕竟这个孩子是社会准备采取的,没有为国家和社会增加负担,根本谈不上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一般纪律处分,比如告诫、记过、罚款等更为恰当。

遗憾的是,作为我国人口与筹划生育基本法律的人口与筹划生育法在规定违法生育者的法律责任时,并没有区分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超生”违法与“非超生”违法应当给予不同处罚,而是笼统地规定了“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样一种法律责任。现在看来,显然存在立法粗疏现象,不符合这方面的社会实际和管理纪律。最终导致基层筹划生育执法部门的执法受到质疑,遭遇“表明不通”的尴尬。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消除执法尴尬和公众质疑,还得从立法环节入手,及时修改人口与筹划生育法,从而实现法治和谐。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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