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广告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对规范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的广告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简单回顾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在指出了现行《广告法》不足的基础上对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前景予以了展望。
【关键词】广告法律制度 发展历程 前景展望
一、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广告法颁布时期广告法律制度的复苏与成型阶段
1.广告业的恢复管理阶段
1982年2月,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条例和实施细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部全国性广告管理法规,从此结束了新时期恢复广告业务以来,广告活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缺乏管理的紊乱状况,明确了我国的广告管理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管理依据的正式化阶段
1982年至1987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停深化,我国实行的有筹划的商品经济突破了长期以来统得过死的筹划经济,使生产、消费发生了巨大变化。广告业的队伍迅速强大,广告活动日趋频繁,对广告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总结以往经验、吸收广告管理单行法规的有关内容、借鉴国外广告管理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使我国广告管理法规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它不但为广告管理提供了更为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且用行政法规的形式把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的行为规范确立下来,为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订定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还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订定了十几个单项广告管理法规,加强了对医疗器械、药品、农药、烟草等广告的管理。
3.规范效力的上升阶段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广告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而相应出现的问题也多了起来。这些问题,不但影响了广告业的荣誉、妨碍了广告业健康发展,也严峻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随着广告业的高速发展,《广告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发展如破竹之势的经济需要,广告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于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0年开始动手进行《广告法》的起草工作。经多方征求意见并经多次论证和修改调整,终于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共6章59条。该法律草案的送审稿于1994年6月经国务院会议通过,并最终于1994年10月2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正式通过。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共6章49条,于199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从立法目标、适用范围、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广告发布一般标准、特别广告发布标准、广告经营活动规范、广告审查制度、各类广告违法行为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商业广告进行了全面规范,并与《广告管理条例》及实在施细则以及相干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一起构筑了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基本形态。
(二)广告法发布后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渐渐完善阶段
自《广告法》发布实施后,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它,也为了顺应广告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授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与《广告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也依照地方立法程序和权限的有关规定,起草订定了相应的地方性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特别是针对实际生活中大量出现的户外广告造成的社会问题,各地方纷纷订定了相应的法规规章对之加以规范。这些法规规章构成了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广告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一完善阶段,以下两个方面的期间背景对我国广告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1.经济全球化背景的影响①入世后我国渐渐实现与WTO规则的协调统一。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后,就开始了渐渐落实加入WTO相干承诺的工作,并将这些承诺转化为海内法。②由于我国批准了已见效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我国应履行公约要求于2010年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这也会对我国广告法律制度产生影响。
2.网络条件下的影响自1997年3月境内的chinabyte网站上开始出现第一个商业性网络广告以来,网络广告在我国迅速成长并成为当今重要的广告形式之一,其应当被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由于网络广告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发布和传播的,其与通过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相比具有以下特征:①交互性。②广泛性。③广告发布者范围广泛。这些特征以及实际中网络广告的泛滥成灾使得对网络广告的规范显得尤为重要。虽然依现行《广告法》的规定,网络广告也可以适用该法,但网络广告的特点及《广告法》的范围性决定了适用该法会出现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①对广告活动主体的概念产生冲击。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广告的发布活动,也可以通过广告进行经营活动,甚至可以自行发布自己的广告,使得《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划分界限变得非常含糊。②在管辖上带来冲击。由于《广告法》只有域内效力,且在境内管辖依照属地原则,而在网络环境里广告已没有空间的限定,则依照现行的法律,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管辖、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管辖就难以确立。③广告骚扰问题。在互联网上突出表现为垃圾电子邮件的盛行。虽通过技能手段可一定程度上予以解决,还是应当订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④ISP和ICP广告违法的责任问题等。针对这些问题,2001年5月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施行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在网络广告监管方面做出的有益尝试。但它毕竟是地方性的,要实现在全国范围内使网络广告的调整做到有法可依,需要对现行《广告法》予以修改,大概至少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订定一个《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前景展望
1.从“宜粗不宜细”到“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模式转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这种模式下订定的法律无可避免的表现出以下缺点与不足:①与法律本身要求相抵牾。②操作性不强,容易引发歧义。③导致司法腐败。④导致立法权下放。为克服这些缺点与不足,我们应转变为“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模式,对法律规则予以细化,具体规定实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并变分化立法规定为统一立法规定。
2.从重管理到重服务的监管见解转变虽然现行《广告法》在规范广告行业发展、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期间的范围性,该法仍然体现出浓厚的行政管制的色彩,特别是在部分制度设计上,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是相抵触的。《广告法》从其法律性质和地位来看,应当是我国广告业的部门法。但实际上其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主要是从国家对广告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角度出发,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工商管理机关作为监管机关的意志,基本上可以为是一部关于广告的行政管理法。而广告立法的目标是规范市场运行中重要元素的广告活动,其更应该体现经济法中市场调控法的特征,为广告业创造符合“自由秩序公平效率”等市场经济基本精神的制度环境,而不能只体现监管机关怎样管制广告业。因而我们应转变监管见解,从注重行政管理转为为广告活动主体及社会大众提供行政服务,并实行广告监管过程中的政务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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