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析海内学术界的一些理论见解,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罗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公道性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订定和实施过程中,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都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体现着法的根本价值和我国宪政制度的根本要求。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订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见解,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界定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体现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体现合法性。我国已建立起包罗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罗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补偿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①行政法实践着宪政制度的各项基本原则,其中“法治”原则是核心。因此,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简直立虽然应该体现宪政制度的“法治”的基本精神,简单地归纳综合即是要保障公民个体自由和个体权利,实现公民各项权利的法治化。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其自身部门法的基本特征。归纳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须与宪法基本原则区分开来,但又必须与其保持一种母子法的关系。②坚持强化行政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一切行政行为都在合法性原则框架内进行,对于建想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实现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反映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归纳综合,但公道、公平、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广泛肯定。全部法律部门都应体现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可否定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停深入发展,政府积极参加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依法行政化解社会抵牾,解决民生问题,包管社会和谐发展。假如我们的国家不停出现群体性事件,很多抵牾和社会问题得不到公道有效解决,社会的稳定就得不到包管,人们的合法权益更没有保障。另一方面,也值得我们注意,政府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使得公权与私权常常接触,出现权利和权力冲突的实际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很有可能出现政府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为借口越过楚河汉界侵占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通过各种方法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加以限定黑白常必要的。“行政法的最初目标就是要包管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设,以保护公民权的实现。”③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公道性原则应是行政法的重要价值原则,即通过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定以及使公民权利在受侵占后能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得以维护,实现公道的法的价值目标。
行政法从近代诞生开始就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到本日,它依然以权利为本位,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内容发生了变化,即由“自由权本位”发展到“福利权本位”——政府只能从尽量不干涉公民权利发展到为权利提供服务。我们显然不能从政府这一职能变化中得出结论说行政法的本位已经确实发展为了行政权利本位。④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
当今我国社会行政事务复杂多变,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也不可能事先预见今后全部的问题,无论法条订定得多么精致都无法做到八面见光,而通过立法者事后补充立法漏洞大概修改法律去平衡个案中的不公由于过于痴钝而显得不切实际。⑤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法律表明和法律适用对补充法律漏洞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基本原则就是法官用以补充法律漏洞的重要武器之一。法律原则是法律共同体基于公平、公道等基本价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较一致和稳定的行为准则,原则往往是有弹性的,这一点使它不同于必须适用的规则。法律原则可能载于法条中,但很多情况下只表达在教科书和论著中,甚至只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法律原则作为行政法渊源的地位并未确立。参阅一些中国行政法学教科书就会发现,大多数课本都只是把宪法、法律、法规、法律表明等成文法列为行政法的渊源,很少有主张法律原则应当成为行政法渊源的。实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渊源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直接调整行政法律规范的最主要、最具广泛的法律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的最主要、最具广泛价值的法律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根据上文中论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内容的界定标准,综合分析海内学界一些见解,可将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纳为合法性原则与公道性原则两个方面。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功能。⑥
维护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但是,由于调整性质雷同的社会关系同属于一个法律部门,这些广泛、多样和复杂的法律规范一定要体现统一的基本精神,彼此之间要相互协调。同时,虽然行政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具体行政法律规范易于变更,但从总体上讲,行政法又要维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够统一协调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种法理功能主要是通过统率、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订定、修改及废止工作,包管不同条理的各种行政法律渊源的协调一致来实现的。
包管行政法律规范统一协调实施。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复杂性。假如没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率和指导,其紊乱无序状况无法假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统一与协调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包管他们能够根据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实现行政法的调整目标。二是为正确地理解、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提供依据。怎样包管人们对行政法律规范正确理解,是包管正确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前提。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于行政法律体系,对行政法律规范的订定和实施起统率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或准则,有助于人们认识行政法的实质正确理解行政法律规范,从而包管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正确和统一。三是能够发现并及时改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团体调整目标实现的事件。
补充行政法律规范的疏漏,包管行政法律关系得到有效调整。对于已经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我国来说,由于人们认识上的范围性和社会情况的不停发展等主客观原因,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也不免存在疏漏与不足,使一些有必要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必要的调整。这种疏漏或不足如不及时补充,往往会严峻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和谐发展。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则可以补充这种疏漏或不足,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适用或遵守,以包管既能发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这些领域的主观能动性,又能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团体调整目标的事件,从而实现科学构建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⑦
综上所述,行政法是控制行政的法,相比于其他的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期间精神的部门法,由于它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与公民的关系。由于社会发展新情况的出现,政府原有管理方法的范围性和不和时宜常常发生,这是很正常的事情。行政法最重要的应该在于实在然状态,也就是法律与实际的切合程度。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应当促使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态势。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机关具体行为过程的最基本准则,在社会发展日益迅速和行政领域全面膨胀的现代社会,怎样更有效地控制行政权成为政府面对的新课题。传统的通过立法机关订定具体法律规范来约束行政行为已满足不了社会发展,通过发挥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来调整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已成为我国政府的新诉求。(作者单位:黑龙江齐齐哈尔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注释
①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5页。
②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③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表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页。
④[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沈阳:东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3页。
⑤朱维究,吴华:“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兼论21世纪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趋势”,《政法评论》,2002年第4期。
⑥高轩:“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⑦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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