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草案中对于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专编规定,在编章的设计上很有创新,但也存在立法上的可商榷之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都应适当删改.
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以下称)被列入会议正式讨论的范围,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在民法草案中,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被分为四编依次排列.其中,人格权法属全新立法设计,而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则将现行法律规定全盘引入,未增加新的内容.笔者认为,民法草案的上述设计,既有创新的规则,又存在立法上的可商榷之处.
在民法草案中,将"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分别作为三编列入其中,这种立法体例与现行立法中将收养法律制度作为婚姻家庭制度一部分的立法模式是有明显冲突的.根据的规定,我国颁布了调整收养关系的独立的单行法规,对收养制度做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但是,婚姻家庭法学界长期以来一直把收养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部分,认为收养制度是调整发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则,并不是独立于婚姻家庭制度之外的民事法律制度.因此,对民法草案中是否应当将收养法律制度单独作为一编加以规定,将引起婚姻家庭法学研究领域较大的争论.笔者认为,收养法律制度应当归并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加以调整,似无单独作为民法典中一编的必要.
民法草案对正在实施中的、、的现行规则没有提出任何修改的内容.笔者认为,如果对上述三部单行法不做任何修改,似乎不是法律草案,而是对现行法的宣示.长期以来,民法学界特别是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工作者对修改婚姻法和修改继承法进行了相当全面、深入地研究,并提出了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专家建议稿.这些研究成果完全可以成为民法草案中加以吸收的创新性立法设计,建议立法机关认真研究法学专家的立法建议,采纳成熟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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