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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法学论文:阿奎那认为法律具有恰当的稳定性对社会相当重要
阿奎那认为法律具有恰当的稳定性对社会相当重要
| 文章出自:论文无忧网 | 编辑:论文格式 | 点击: | 2012-08-01 21:13:43 |

  法律是从自然法得来的.据此,实在法(法律)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前者是作为直接结论从自然法的一般原则推导出来的条规,它是支配买卖等等社会活动的法律,没有这些法律,人们就不可能过社会的生活.
  而市民法则是通过具体的规定而得来的条规,每个共同体凭此种法律来确定适用于它自己的事情.阿奎那认为,这两类法律至少有三种不同.第一种不同是,它们的效力不一样.万民法是直接由自然法得来的法律,因而它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就是说,万民法既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又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另一方面,市民法是通过决定的途径而来的法律,它与自然法只有间接的而无直接的关系,因而市民法作为人的规定,对人的行为就仅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缺乏道德上的约束力.可见,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都是有道德约束力的.万民法和市民法的这一区别,意义相当重大,它有助于厘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法律是一个特定社会或国家的立法者作出决定的产物而言,某一具体的条规可能是不完善的,甚至是堕落的、邪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法律不是法律,坏的法律仍然是法律.这种坏的法律虽然不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量,但却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我们看到,阿奎那并不断言实在法只有从自然法的道德原则推理出来才是有效力的法律,相反,人的实在法有两种:一种是具有道德上的和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法律,另一种是只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法律,两种法律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都是有效力的法律.
  万民法和市民法的第二个区别是,它们的地位不同.
  万民法不仅有法律的地位,而且也有自然法的地位,它必须指导人的行为符合正确的道德标准.这意味着,对万民法的违犯就不只是法律上的违法行为,也是背离道德的罪过.与此不同,市民法则没有其独立的道德上的地位,它只具有法律的力量.当市民法禁止那些其本身在道德上并不是错误的行为时,这些行为就属于法律上的罪过,而不是道德上的过错.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前一类罪过(即既是法律上的过错,又是道德上的过错)是绝对的、不依条件变化而变化的错误,而后一类罪过(只是法律上的过错)就容许不同社会、不同情况下有差别的对待.这一区别使阿奎那能够解决一个很重要的法哲学问题:从自然法的条规演绎而来的法律(即万民法)禁止的那些事情,是因为这些事情本身是恶的;而被从其制定而获得效力的法律(即市民法)禁止的那些事情之所以被认为是坏的或恶的,并不是因为这些事情本身是恶的,乃是因为法律禁止它们才成为恶的.
  万民法和市民法的第三个区别是,前者不可更改,后者是可以修改的.阿奎那指出,有两个主要的理由可以证明法律的改变是正当的.理由之一是,人类的理性的发展有一个从不甚完善的阶段到趋于比较完善的阶段的过程.当到达较完善的阶段时,人们就会发现以前制定的法律存在诸多缺陷或漏洞,后来的立法者便会对这些法律进行恰当的修改,从而保留缺点最少的部分,或者添加原来没有的东西.理由之二是,客观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往往有这样一种情况,即以前制定的法律是好的,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致使一些法律变得不再适合了,因此改变这些法律就是适当的.但是,在阿奎那看来,法律不应轻易作出改变.他说:"法律的修改是由于修改有利于共同体.但是法律的修改包含某种对共同体有害的东西.因为习惯对于遵守法律相当重要,以致我们会把违背一般习惯而做的事情---即使这些事情本身无足轻重---认为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当修改法律的时候,只要对习惯置之不理,法律的强制力就会减弱.因此,除非共同体在一个方面获得的东西与其在另一方面失去的东西一样多,否则就不应该对法律加以修改."阿奎那的结论是,法律应该具有恰当的稳定性,这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使人们养成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这对社会的稳定也显然是相当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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