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奎那说道:"在理论理性中,我们从自然知道的不可证明的第一原则,达到不同科学的结论,这些结论不是由自然植入我们身上的,而是通过使用理性发现的.同样,人的理性也必须从作为一般的、不可证明的第一原则的自然法条规,达到需要具体规定的事情.我们就称由人的理性创制的这些规则为法律".这段话说明,自然法是制订法律的标准或根据,法律就是人们以自然法为基础而制订的一些具体规则.在阿奎那看来,法律源于自然法有两种方式,即演绎和决定.
演绎和决定任何一种法律,只要它是真正的法律,均源自称为自然法的道德原则.这种来源可分为两种不同的方式,有些法律是由前提或基本原则而来的结论,即演绎;有些法律则是对一般指导原则的具体化,即决定.
先说"演绎".演绎是一种三段论推理.对于法律的制定来说,演绎分两个阶段,分别由两个三段论来构成.
第一个三段论为第二个三段论提供大前提.首先,第一个三段论即"自然法次要条规"的推理,如"不应杀人"、"有借必还"等等.这些条规是表达人的目的的大前提和表达人所处的特定条件的小前提相联结而得出的结论,如大前提"继续生存"和小前提"不得伤害他人",二者联结得出的结论就是"不得杀人".阿奎那认为,因为这些次要条规部分是由前提而来的,而小前提作出的陈述针对的是特定的状况或环境,所以它们很可能是错误的.但一般来说,次要条规是正确的,如还债有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但还是存在例外的情况,如偿还的东西被用来攻击祖国,这时还债就是有害的,因而是不合理的.如此一来,由不可错的大前提和错误的小前提的联结而得出的次要条规就是错误的.
第二,这些次要条规又作为第二个三段论的大前提,法律就是通过这一三段论制订出来的.如禁止杀人的法律就是从"不得杀害他人"这一自然法次要条规推导出来的结论.但是,在这一三段论推理中,出现错误是常见的事.理由有二:大前提并不是毫无疑问的真理,它是有争议的;小前提也纯属一种假定.因而第二个三段论的结论比第一个三段论的结论更不可靠.
法律源于自然法还有另外一种途径,即"决定".阿奎那认为,制订法律的这种途径类似于规定某种普通形式用于一项个别实例的艺术方法,例如,当一位建筑师从一所房子的一般概念出发,接着进而设计某一所房子的特殊图样时,就有这样的情形.也就是说,自然法提供给人类立法者的只是一般的形式,立法者要做的工作就是根据这些一般的形式作出比较具体或特殊的规定.例如,自然法确定了应对犯罪者实施惩罚,但应给犯罪者哪种惩罚,则是人法的一项具体决定.可见,制定法律的这种途径给人留下了更多自由选择的空间.
特别申明:本站部分文章由网络收集整理.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