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按照修改后第17和18条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表明归夫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不符合国际通则.大多数国家法律--不论是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前苏联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属于个人.
与我国规定相矛盾.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都是确定的.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将夫妻一方的依法"继承的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故本人认为,一方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应明确规定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可分为夫妻通常法定财产制和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通常法定财产制,在修改后第17、18、19条已体现出来.但是我国及其司法解释却没有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笔者认为,应在中补设该制度,以此作为对通常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法院宣告,撤消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应具体规定此项内容.
明确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为:(1)夫妻已分居的;(2)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3)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他方对共同财产处分的;(4)夫妻一方滥用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5)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资不抵债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
明确规定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人.借鉴外国立法例并根据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人应仅限于夫妻双方,这样规定符合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的一般原则.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债权人则不能提出这样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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