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民工;犯法现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伴之而来的是各种百般农民工问题的增多,农民工犯法问题在近几年尤显得突出。因此,若不及早防备,只是一味地从农民工这一城市发展的建设者身上索取,而不予以回报;只顾城市的繁荣而将这些贡献者遗留在被遗忘的角落,必将助长农民工这一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庞大而又特别的弱势群体拦阻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负面影响。再加上各种显型、隐型的“体制性遗忘”、“制度性鄙视”,这一团体素质不高,基本无权益保护意识的散乱、无序群体与城市发展、城市生活之间抵牾的日益突出是其一定趋势。农民工犯法问题的存眷和解决已经不容忽视,他的日渐突出不但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下一代的健康生活,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尽早找出解决的方案。笔者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以下的一些思考和分析。
一、农民工犯法特点分析
据统计,农民工的犯法与本地犯法分子、职业犯法分子的犯法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法类型以侵财罪为主。在众多的农民工犯法案件中,最常见的就是偷窃罪,其原因通常是迫于生计;另有的就是抢劫、劫掠和斗殴伤害,通常因农民工生活困难或具有报复性冲动所致。
2、犯法地点偏向于城市的边沿地区。城市的繁华给他们带来很大的自卑感,使得大部分农民工都选择生活在郊区,生活圈子变小。从法院办理的案件情况看大部分农民工犯法分子都选择在比较偏辟的胡同、郊区的公路或是其他一些人烟稀少的地方进行犯法。
3、犯法对象集中在自己的人际圈中。除了那些报复性的犯法或是由于心理不平衡而进行的犯法活动之外,大部分的犯法对象都是自己间接或直接认识的朋友、老乡、街坊或是自己生活区域的过往行人,由于在这些人面前,他们心理上不会有压迫感或自卑感,容易下得了手也容易得手。
4、犯法时间上比较有纪律性。农民工的犯法时间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一般临近春节期间,是农民工犯法的高峰期。这个时期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都要返乡过春节,而这些人正是犯法分子犯法的对象,由于他们的自我防备意识比城里人要薄弱得多,而且又是生活在同一个层面的人,容易靠近和下手。
二、农民工犯法原因分析
分析农民工的犯法特点,可以看到农民工犯法行为的产生、发展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一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从农民工的自身特点来看
农民工进入城市后,生活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以前的熟人社会进入了一个完全陌生的社会。生活在新的环境下,没有了亲人的规劝管束、熟人的监督,没有了乡规民风的约束、地方权力的管理,更没有了舆论压力和精神包袱,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行为的自我约束将变得松懈,外界评价方面的忌惮和禁忌将大为减少,犯法的精神成本也大大降低。人在匿名的社会中,往往容易放纵自己。这样的生存状况,使得农民工游离于群体之外,行为也渐渐变得不检点,由涉黄涉赌、小偷小摸,渐渐走上违法犯法的道路。
2、从农民工的精神生活来看
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广泛偏低,其中绝大多数初中尚未毕业,法制见解淡薄,精神空虚,抵抗本领差。虽然他们能顶得住环境的恶劣和工作的艰苦,但没有合适的释放途径、基本上没有业余文化生活、很少通过报纸或电视接受法制教育,如此长年累月“干活-吃饭-睡觉”的单调生活加上精神的空虚和品德的残损会使他们精神上躁动不安。因此他们不得不找出一些消极的方法排遣心中的烦闷,比如赌博、看黄色录相或书刊、砸毁物品等。由此没落的文化思想也趁火打劫,他们不由得勾引,学习影视剧中的偷窃、抢劫、伤害等犯法,闯入法律的禁区,不知不觉就走上了犯法的道路。
3、理想与实际之间的差距
城市中的农民工大多数在衣食住行各方面与他们所在营生城市的住民有着很大的不同。衣着方面,由于与他们所从事的各种粗、重、脏活计有关,农民工的衣着一般都极为简单甚至粗陋。居住方面,农民工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联合部的农居点,在建筑工地的打工者则大多当场住在工棚内,也有不少住在自己用各种建筑废料搭建的棚屋内。进城务工后,每一个农民工都会深切地感受到猛烈的城乡差异和巨大的社会不平等。首先是物质上不平等,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工作强度大,但收入却极其微薄;相反,城里人工作轻松、生活条件优越、付出极少,收入却远远超过自己,反差非常猛烈;其次是精神上的不平等,农民工从进城的第一天起,险些都生活在鄙视和欺侮之中,城里人瞧不起农民工,耻于与其为伍。很多行业、区域甚至一些管理机构也出台关于农民工的鄙视性政策。每个农民都会猛烈地领会到城市对自己品德上的羞辱。由于种种不平等,农民工内心的宁静就会被打破,变得躁动不安起来,不同程度地产生了对城市的敌视和抵抗。农民是善良的,但隐藏在内心深处的反叛情绪也黑白常猛烈的。他们耻于这种不平等后,在潜意识中,就一定会试图打破这种不平等,他们知道通过务工劳动等正常途径改变的可能性非常小,不知不觉地就衍化出一些破坏性行为或极端方法来补充心理上的不平衡。
4、管理者对农民工的疏松
长期以来,城市的管理者对于农民工都是“只管手脚,不管头脑”,他们把工作的重心放在了怎样防备农民工的犯法行为上,放在“严查、严管”上,而对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情感需求等精神世界的问题则很少干涉。这样的“防备式管理”导致了很多毛病。首先农民工的利益、情感需求一旦被忽视,无法诉求,就有可能成为一些过激行为和违法犯法的诱因;其次,防备式的管理有着诸多副作用,尤其是当少数素质低下的管理人员借管理之名为自己或为自己所在的小团体谋取私利时,这种管理方法就蜕变为一种侵占外来民工合法权益的工具。从而间接或直接促成了农民工在思想上的反叛,有些甚至被逼走上犯法道路。
三、防备措施分析
总而言之,诸多自身大概外界的原因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犯法现象,只管农民工的种种遭遇值得怜悯,但作为一个法律人,虽然不肯意看到这样的现象,那么有什么措施可以减少农民工的犯法呢?本文发表如下意见:
1、围绕和谐加强管理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完善综合治理机制,确保社会生活秩序的和谐。正确处理劳资等涉及农民工利益的纠纷,维护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减少农民工犯法赖以生存的泥土。
2、加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本领
对于进城务工人员,招工单位大概当地政府应该设立一些专门的机构首先对其进行道德、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道德素养,加强其劳动法律意识,教育其用合法、理智手段解决争议。比如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站,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进行法律宣传活动。其次,若产生纠纷的农民工选择诉讼途径解决,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应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在依法的前提下开通绿色通道,扩大司法救济范围,优先立案,加强诉讼指导,妥善行使释明权,加强农民工当事人维权本领;同时,优先执行,加大执行力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怀,从而在源头上减少犯法现象的发生。
3、加强执法监督
由于对农民工的了解不够深入,使得目前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已经出台的保护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由于不够重视或直接钻法律空子等原因,在实际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因此笔者以为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设立一些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4、重视教育权利的保障
从前面的统计资料可以看到,农民工的犯法率正在呈上升趋势。从久远的角度来看,做好农民工第二代的教育工作是防止这个趋势继续加强的最有效措施。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骏以为,跟第一代城市打工移民相比,其后代的诉求更高,“他们的父辈是以家乡为参照物的,是一种纵向比较,他们能够在比农村生活条件好的城市生存下来,就满足了。但他们的后代,也就是第二代城市移民并不这么想,他们是以有城市户口的同龄人为参照物的,是一种横向比较。跟父辈相比,他们的不满意度无疑要高得多。他们长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在城市出生,对农村故乡根本没有印象,但由于没有城市户口,他们还是被看作农村人。”第二代移民在城市没有根,农村也没有根,而且这批人越来越多,融入不了城市,也回不到故乡。不少人物质生活条件较差,社会适应本领弱,心理健康情况也不佳,容易走上犯法道路。因此,我们要充分重视城市农民工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与第一代相比,他们中一些人可能会越发趋于激进,诉求的简单化、暴力化和突发性将会越发突出,并形成基于贫困的恶性循环。对于农民工后代需要支付“人文成本”,重点存眷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完善体制外管理的教育模式;同时存眷他们在城市化改革中的心理承受和宣泄方法,提供相应的心理诉求渠道;完善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让他们与城里的孩子一样享受公平教育。同时,政府各部门应该真正地立足民生,给农民工更多的关心与爱护,让他们认清并接受自己的位置,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后话
我们都是社会的一分子,我们应该呼吁整个社会,给农民工更多平等的机会,享受应有的权利,树立以人为本、改进民生的管理理念,尊重农民工,消除对农民工的偏见,同时让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农民工工作的辛苦、报酬的低廉和生存的不易,让大家都来帮助他们改进生活和工作条件,存眷他们的精神和政治需求,让他们渐渐从固有的不平等思想中走出来,更好地融入到城市中来,使他们担负繁荣城市建设重任的同时,饰演好和谐城市、和谐社会构建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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