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监狱行刑 存在问题 完善措施
一、提高行刑效率
行刑,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既是对侦察、起诉和审判的总结,又是对前面程序的进一步深化。行刑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的环节,也是关键性的环节,不仅是侦察、起诉、审判等环节所追求的正义、效率目标一定程度上有赖于行刑才能最终实现,而且行刑本身还有其独立的正义、效率价值要求。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改造工作难度加大而要求不断提高的新形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加要注重行刑的效率,不论是通过缩减成本的方式还是通过优化行刑资源的方式,或是两种方式兼而有之,只要是能提高行刑效率,我们都应尽可能地进行利用。
(一)影响我国行刑效率的因素
综观我国的刑罚执行情况,影响我国行刑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三方面:
1.首先是刑罚量的投入,所谓刑罚量“是指对刑罚圈范围内的犯罪行为适用的刑罚的数量和强度,具体表现为对具体犯罪行为规定、判处和执行的刑罚种类和程度。”面对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我们通过大量刑罚量的投入,尤其是行刑成本的投入,却既没有提高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也未能提高改造质量,更好得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故我国的行刑效率有待提高。
2.随着犯罪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必然会导致在监狱服刑人数的增长,使监狱负担越来越重;犯罪恶性程度加大,导致长刑犯增多,这必引起监狱总人口的增长;另一个是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导致监禁刑罚方式过度使用。
3.行刑资源的的配置和行刑权力的运用。行政资源的配置不仅指行刑权利由谁来掌管,还包括确保行刑权利有效运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的配置问题。法律赋予监狱以惩罚性权力、报偿性权力和制约性权力为内容的行刑权力资源。监狱有责任运用法律所予的权力将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提高行刑效率的措施
1.首先我们应当完善行刑立法。我国1954年由当时的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改造条例》和1994年12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这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国的刑罚执行,尤其是监狱行刑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就行刑效率的角度来看,存在几方面的缺陷与不足:(1)其调整范围有限(2)规范的程度不够(3)调整的力度不足。目前的形势是现行监狱法的立法规模无法与刑法和诉讼法相提并论,而且部门立法过多突出部门利益。
2.其次应当改革和完善行刑机制。改革行刑体制包括改革现有行刑权力过于分散和监、企、社高度合一的外部、内部体制。(1)在国家经济好转的情况下,要加大国家的财政投入,逐步形成监狱经费的国家保障体制。(2)完善行刑机制也就是要建立依法、科学、文明、公正的行刑权力分配机制。 二、监狱行刑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一)在收押罪犯中存在的问题
在应不应拒收方面。由于法律规定太过原则性,故不好具体操作,而监狱和公安部门看法不一,法院在判决生效时对罪犯执行问题又无明确裁定,因而,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1、不应拒收而拒收2、应该拒收而无法拒收3、法律文书不健全。
(二)在保外就医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保外就医的标准过于严格,致使一些罪犯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其次是保外就医后会出现脱管失控,罪犯下落不明,监狱及时收监存在实际困难的现象。基于现实,现今流动人口管理存在漏洞的问题使有些情况下监狱机关不能有效地监督保外就医的罪犯,多种原因致使保外就医比较难实行。
(三)减刑假释方面的问题
减刑、假释作为激励罪犯改造的有效手段,各监狱都有权运用,但在具体实施上,监狱和看守所之间,监狱与监狱之间,掌握的减刑假释的尺度不一,标准相差很大,形成了执法不统一;对《刑法》、《监狱法》规定的立功条件执行不一;假释批准时间与罪犯释放时间不一致。现实操作中还出现个别人民法院不能严肃地进行减刑、假释,个别检察院越权办理假释等,这些不良现象严重淡化了行刑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三、提高行刑效率和罪犯改造质量的思考
上述监狱行刑具体问题不仅影响监狱监管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关系到我国社会的稳定,是执法中出现问题的隐患,我们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进行完善。
第一,进一步完善各个执行环节。首先科学界定《监狱法》的条文含义,这样才不会出现理解上的偏差,不致出现歧义;要明确执行标准,如保外、拒收中疾病标准、假释的比例、减刑的间隔等;还要规范执法程序,罪犯的体检结果在前,收押、拒收在后 ,程序不能颠倒;罪犯的收押、拒收、转监必须经省监狱局批准同意,有详细的报批手续 。
第二,要保障监狱改造经费的有效投入。一要明确财政投入的标准,认真贯彻执行;二要探索实行监企分离的运行模式,让监狱财政投入到位而不至于制约行刑的正常进行。
第三,要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严肃执法;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改造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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