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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理论:试论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的类型及法律地位
试论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的类型及法律地位
| 文章出自:好论文网 | 编辑:军事论文 | 点击: | 2014-12-20 20:36:21 |

     摘要: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本文主要简述了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的类型及其法律地位。

  1、前言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经济危机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传统的国家行政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社会急需政府行政权力对各类事务进行管理协调,以促进社会发展,实现公平与正义。因此,行政应由社会主体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在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从立法可以看出,行政主体已不限于国家机关,还包括各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2、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的类型
  2.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及国务院办事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称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接受国家的委托,担任国家行政职务,与国家之间形成职务关系。在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行政机关保留对公务员的追偿权,即可以要求有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损害的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根据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只能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通过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2.2 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2.2.1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包括以下几类:第一,行政机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主要有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第二,企业组织。一般情况下,企业作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以相对人的身份出现。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可授权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第三,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和从事某种专门技术检验或鉴定的事业单位等,经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第四,社会团体。第五,其他组织。
  2.2.2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被委托的组织只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具体实施行政行为时也要遵循一定规则。
  3、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3.1 有利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和谐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在整个国家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上,主要有集权主义、地方分权主义、均权主义、联邦主义四种主要理论。由于中国是一个内部差异性大、情况复杂的大国,国情的复杂决定了政府治理国家的责任和难度都很大,必须严密的科层制政府才能有效的履行管理义务,单一层级政府很难将国家治理好,所以对于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的职能权限的研究具有历史和现实的意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权限分工等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做到依法执政。
  3.2 行政机关的设立有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设立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所有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规律。没有法律授权的组织是不合法的组织,是不能成为行政主体的。我国行政管理机构作为一个国家机构其设立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依法设立。
  3.3 有利于明确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管理机构应由行政法规规定它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社会组织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当现代行政管理机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时,可以是诉讼的原告,也可以是诉讼的被告;当行政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地位时,只能是行政诉讼的原告,而相对应的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机构是被告,其诉讼范围为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当行政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地位时,就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相对应的行政相对人就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4、现代行政管理的发展
  4.1 行政管理协调化
  把行政管理看成是由许多相互支持和相互制约的、并有一定功能的各种要素或子系统所构成的总体系统。有效的行政管理系统,就是通过设置合理的机构、配备适当的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把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等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来组织各项行政活动,要求对行政管理活动作定量的系统分析,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和逻辑模型,通过分析和评价,选择最优的现代行政管理方案。
  4.2 行政决策信息化
  行政决策是为履行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而进行的决策活动。行政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需要采取行动的问题,都要依靠行政决策提出解决办法。行政决策体现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不仅对行政组织内部具有约束力,而且对其管辖范围内一切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都具有约束力。行政决策按层次级别可分为国家决策、地方决策和基层决策,按决策性质可分为战略决策、策略决策和战术决策等。行政决策除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层进行决策外,还可设置专门的决策机构,集中一批有广泛的科学知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配备先进的电子计算机,专门从事决策研究和政策分析。通过计算机、视听设备、通信设备、事务处理设备等硬件系统,给决策者提供丰富的直觉的信息支持;同时,通过系统分析、运筹学、预测技术、行为科学等技术和方法形成软件系统,给决策者以科学决策方法的全面支持。现代行政决策可采用各种决策分析方法,遵照科学决策程序进行。
  4.3 行政事务工作的现代化
  机关行政事务工作实质上是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存储和更新。建立电子计算机网络,建立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在线信息处理,是机关管理现代化和自动化的主要方向。
  5、结束语
  法制是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准任何人享有法律之上特权的一种原则和制度。国家法律不是只管老百姓,也管国家行政机关。我们现代行政管理中的行政主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法懂法,率先守法,学会和运用法律武器去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守法、执法的榜样,促进普遍守法和执法原则的贯彻落实,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最高效力、最高权威,保障现代行政管理的实行。
  
  参考文献:
  [1]刘子金,杨秀攀.行政主体的再认识[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02.
  [2]赵丽娜.行政主体理论探析[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01.
  [3]王亚利.反思与重构:遭遇质疑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J].太原科技大学学报.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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