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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理论: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私人管理
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私人管理
| 文章出自:论文中心 | 编辑:学位论文 | 点击: | 2014-12-21 21:02:18 |

  [摘 要]本文在对国内诸多学者观点简要评析的基础之上,阐发和论述了公共管理是以公共权力机关为核心并有社会中介组织和公民大众参与的、为实现公共利益采用多种方式和方法对公共事物进行有效管理的公共实践活动;行政管理是政府为维护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制度、法律、公共政策等方式对公共领域的公共事务进行的公共行政或公共管理的公共实践活动;私人管理是以个人和私人组织为主体,为实现私人利益最大化,对私人领域的私人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私人管理的相互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公共管理 行政管理 私人管理

  自我国设置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教育以来,有关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私人管理几个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争论一直不断。直至今天依然是基本概念混乱不清,基础理论肤浅薄弱,学术论著自相矛盾的现象相当普遍。本文试图规范澄清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私人管理几个基本概念的含义,理顺三者的相互关系,以促进我国的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教育和研究健康深入发展。
  
  一、公共管理概念
  
  何谓公共管理?有人认为,公共管理(学)就是行政管理(学)。例如,夏书章教授就是这样看的。他指出,行政管理学是从西方引进的,英文为administration, 意为行政、管理,因此,有人把它译为行政学,有人把它译为行政管理学。因为行政天生具有公共性特质,因此,英文administration前通常有public加以限制、形容和修饰,所以,有人也把它译为公共行政学,有人译为公共管理学。[1] 我理解夏老的意思,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仅仅是个译名不同的问题,并无实质性的内容差别。如果我的理解是夏老的本意。那么,有几个问题是值得商榷的。其一,假定行政、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过去在外国表达的可能是同一个对象的含义,但是也不是对国外在这一个领域全部研究现状和历史的全面概括,至少它没有能够概括进去国外新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全球治理等理论。其二,既然我们把外国在这个方面的理论引进国内,那就遇到一个与中国历史和现实相结合的问题,而夏老的看法没有完成这项工作。其三,当前中国教育部在专业设置上把公共管理设为一级学科,把行政管理置于公共管理之下设为二级学科,表达了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有差别的意向,此时再把行政管理等同于公共管理,值得商榷。当然,夏老强调公共管理就是行政管理不仅在译文上有他的道理,而且在实践中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行政管理即政府管理确实在公共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舍弃政府的行政管理,公共管理只是一句空话。
  有人认为,公共管理不是行政管理,而是新公共管理。陈振明教授说:“说到底,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还是有相当大的区别的,而且它代表了公共部门管理研究的新趋势。因此,我宁愿将公共管理视为一种传统的公共行政和公共政策之后的新途径、新范式,我称之为‘第三种途径’,而将前两者分别称之为‘第一种途径’和‘第二种途径’。”[2] 陈教授讲的“第三种途径”的“公共管理”,就是上世纪80年代在英、美一度很兴盛的“新公共管理”,它是一种在“重塑政府形象”名义下以市场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引入私人管理企业方法的公共事务管理市场化的公共管理模式。陈教授关注当今世界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前沿趋势,令人钦佩。但是,他的观点也值得商榷。其一,他把公共管理等同于新公共管理模式,忽视了公共行政和公共政策也属于公共管理范畴,显然在概念上犯了以偏概全的毛病。其二,他只看到新公共管理引进私人管理方法的优点,没有看到这种模式存在的缺点。据我观察,当年在美国很兴盛的新公共管理如今并不是很时髦的东西,相反,强调政府权威才是当今在美国起主导作用的公共管理模式。其三,有意思的是陈教授一方面写文章赞扬宣传西方新公共管理式的公共管理,另一方面由他主编的《公共管理学》却讲的是政府管理的内容,这种论著上面的互相矛盾表现了作者自己研究中的困惑。
  更有意思的是与陈振明教授恰恰相反,张成福教授写文章批判新公共管理,而他著的《公共管理学》教材,却完全讲的是新公共管理的内容。[3]这种论著上面自相矛盾的情形使人无法明白作者的学术立场究竟是什么。
  陈庆云教授是最早参与公共管理译名争论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公共管理(public management)与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不仅英文译名不同,含义也不同,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他说:“所谓公共管理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控活动。”“从本质上看,我们对公共管理的定义与公共政策的界定是基本一致的。由于公共政策是为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共政策就是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调控活动中的行为规范。”[4]陈庆云教授强调公共政策在公共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共管理最主要的工具就是公共政策这只“看得见的手”。但是,他的观点也值得商榷:其一,就译名而论,public management仅仅是西方新公共管理的译名,不能全面反映和概括西方公共管理的历史和现实。administration在英文里既有行政含义,也有管理的含义,因此,public administration既可译为公共行政,也可译为公共管理,怎么能说public administration就只能译为公共行政而不能译为公共管理呢?其二,management一词,英文的管理涵义具有微观工具主义的意思,它与public administration一词的公共行政的宏观管理是有明显区别的。其三,公共政策作为公共管理的一种模式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若把公共管理等同于公共政策模式,显然在逻辑上也是一种以偏概全的失误。
  张康之教授从另一个不同角度,强调公共管理不同于公共行政,并于2002年和2003年先后推出《公共行政学》和《公共管理导论》两部著作。[5]他认为,“行政”与“管理”不同,公共管理学是从公共行政学经过新公共行政学发展而来的,公共行政是管理行政,公共管理是服务行政。 张教授提出“行政”与“管理”不同有一定道理,特别是在比较研究公共行政与私人管理时很有用处,他构思的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的不同内涵也很有意思。但是他的有些观点难以令人苟同,也是值得商榷的。其一,他提出行政与管理有区别,这在比较研究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时虽然有意义,但是就公共管理领域本身来讲,并无多大实质性意义,因为英文administration本来就有行政和管理的含义。其二,他说公共管理学是从公共行政学经过新公共行政学发展而来的,这个概括并不完全符合客观历史事实。据我所知,在西方由(美)威尔逊开创的由(德)马克斯·韦伯完成的公共行政学之后,由(美)梅里亚姆和他的学生拉斯韦尔创立的公共政策科学,比新公共行政学要早得多,而且影响大得多,今天在美国尚有一个与 MPA并行的MPP(公共政策硕士学位),而新公共行政学则是1968年之后由(美)H·乔治·弗雷德里克森为首的一批青年学者倡导的,他著的《新公共行政学》直到1980年才出版。其三,按照他的思路,所谓公共管理学其实质是上世纪80年代在英美兴起的新公共管理,显然也不能涵盖“公共管理”范畴应当概括的全部内容。

    刘熙瑞教授主编的《中国公共管理》和汪玉凯教授主编的《公共管理》,[6]认为“行政”、“行政管理”概念有一系列缺失,“公共行政”的内容丰富得多,突出了行政的“公共性”,而“公共管理”又比“公共行政”更突出了管理的多元主体性。这种观点认为当代公共管理由公共行政发展而来是符合客观历史的事实的,但是否定行政或行政管理,过分强调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和“公共管理” 的“多元主体性”,又会淡化、削弱和消解政府行政管理在公共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则是一个大问题。
  乔耀章教授提出一种看法,认为“在实践层面上”,“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之间有一个“公共行政管理”,“而公共行政管理可视为从行政管理到公共管理之间的‘中介’或过渡形态,它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的二重特质或属性”。[7] 据我了解,“在实践层面上”并不存在名为“公共行政管理”的这个所谓的从行政管理到公共管理的中介或过渡的形态。不过,如果要从理论逻辑层面上把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到正在建构的公共管理之间的多种公共管理模式用“公共行政管理”这个词加以抽象概括也未尝不可。很显然,作者混淆了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的东西。
  上述情况表明,当前我国学者对公共管理概念的理解是相当混乱不清的,对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私人管理的关系的说明也是自相矛盾的和很难自圆其说的。这就是当代中国公共管理学界的现状。它既说明了学界对公共管理的研究尚处于起步和不成熟阶段,也说明学界正在积极热情地探讨公共管理这门学问的科学真理。
  我认为,“公共管理学”概念在中国是一个新名词,是在规范意义上正在形成的新概念,它反映和概括的是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正在发生、成长和建构着的东西,它不像“行政管理”和“私人管理”那样是历史上已有的事实或既成事实的名词概念。我在《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管理》一文中,对西方公共管理作了历史的考察,并说明“公共管理”一词为“政治学”、“行政学”和“管理学”三大学科所使用,我把它们分别界定为“宏观公共管理”、“中观公共管理”和“微观公共管理”。[8] 这篇文章有个大缺点,就是没有界定“公共管理”概念的含义。我在《论公共管理范畴》一文中解答了这个问题。我提出:“公共管理就是指以公共权力机关为核心并有社会中介组织和公民大众参与的为实现公共利益采用各种方式和方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公共实践活动。”[9] 这个定义首先说明公共管理的主体系统由公共权力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和公民大众三部分组成,其中公共权力机关是核心(行政机关又是公共管理核心的核心),社会中介组织是纽带,公民大众参与是基础。其次,说明公共管理的客体对象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对公共领域的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最后,说明公共管理的介体工具是由公共政策等多种管理方式和方法构成的。这篇文章是我于2001年提交给在湛江召开的“首届全国公共管理理论与教学研讨会”的论文。经过5年时间的考验和检验,我发现我提出的这个“公共管理”概念的定义还是比较适合我国公共管理实践的现实及发展趋势的。陈庆云教授和他们课题组于2005年发表了一篇《公共管理理论研究:概念、视角与模式》的文章。[10] 其中,对“公共管理”概念的界定是:公共管理是由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民众组成的管理体系,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与我对“公共管理”概念下的定义基本上是一样的。表明他们对公共管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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