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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理论:历史的选择 现实的考量
历史的选择 现实的考量
| 文章出自:本站收集 | 编辑:硕士论文 | 点击: | 2015-01-03 16:10:32 |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作为我国处理民族问题基本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是经历了历史的验证而最终作出的选择。作为开放而发展的理论,在处理民族问题的时候,应该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是以中华民族这个大的概念为基础和精髓的,同时在追求民族平等的过程中要具体分析各民族的历史文化,承认多元一体的结构现实。民族理论界近年来有不少新的讨论,但是本文认为,民族区域自治还是在现阶段国情下,妥善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之道。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决;联邦制;中华民族
 
  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制度实践,在我国是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国外尤其是苏联处理民族问题的范式,对于当初刚刚开始着手从国家角度来系统解决和处理民族问题的中国共产党,曾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那么中国共产党对于民族政策的研究和讨论也正是以此为起点展开和完善并且最终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成果,得出了最适合中国的民族发展历史和现状的理论体系和政策体系。
  在处理民族事务的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以贯之地体现着其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的牢固根基。但是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掀起的民族主义浪潮,使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为新涌现的民族问题所困扰,苏联解体,东欧剧变,民族分裂势力猖獗,更令人担忧的是民族分裂势力同恐怖主义勾结,对世界和平和国际安全造成了严峻的威胁。民族问题也呈现出一些新的表现,对民族问题的处理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我国民族众多,很多又是处在国境接壤地方,民族问题除了表现为国家内政之外,越来越多的体现出了跨国性、复杂性。这不仅为我国处理好民族问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也为霸权主义国家干涉我国内政、在国际事务中刁难我国提供了借口。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必须重视妥善解决民族问题。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说,的确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何体现制度的有效性和优越性;在制度的统领下,如何制定和实施民族工作的细则;怎样针对不同的民族和地区展开有针对性的工作,都是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而作出具体的要论和研究的。甚至在某些问题上,有人提出了是否可以尝试其他途径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所以,有必要对我国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必然性,以及现阶段如何认识和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以进一步讨论。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历史作出的客观选择
  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马克思政党是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建立起来的。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对中国的民族问题的解决之道进行了探索。由于受到苏联的影响,在早期,中国共产党人曾经也试图通过“民族自决”和“联邦制”来作为自己解决民族问题的方式。
  1.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是马克思主义在对待民族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民族自决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使那些在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使之有权利组织和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
  1922年,在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蒙古等少数民族“自决”“自治”的主张,这说明当时的中国共产党是肯定和接受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关于民族自决的观点的。但是,对于中国这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来说,不论是从我国历史上丰富的、成功处理民族事务的经验上,还是根据革命和建设发展的进程来说,民族自决这个原则都不是可以解决中国现实民族问题的最终途径。所以在抗日战争爆发后,党渐渐扬弃了“民族自决”的提法。1946年2月18日,中共中央针对东蒙自治的问题指出:“和平建国纲领要求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①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不提少数民族“自决权”问题的指示,这一指示,一方面,表明中国共产党清晰的认识到我们国家民族工作当以维护国家统一为第一要务;另一方面,也体现党在民族问题的处理上有着发展的眼光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于民族政策的新定位,解决了民族自决的问题,也为民族区域自治创造了条件。
  2.联邦制
  作为国家形式来讲,联邦制是和单一制相对应的一种形势。一个国家要采取哪一种国家形式,是要根据自己的国情来考量的。
  在早期,中国共产党由于受到俄国和共产国际的影响,加之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是非常成熟,所以就如“民族自决”问题一样,在国家结构形式上效仿俄罗斯和后来的苏联,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也主张过联邦制。从党的二大开始,在提出民族自决的同时,也提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国联邦共和国”。①但是事实上,我国国情和苏联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首先:苏联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口的比例接近半数,而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只占全国人口的6%,并且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状态。其次:苏联施行联邦制是由当时的形势决定的。俄国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分裂成了不同的国家,不得不采用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形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作为完全统一过渡形式。我国则是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平等联合地进行革命,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经历过民族分裂这个阶段。因此,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区域自治,更有利于民族平等原则的实现。所以中央彻底否定了在中国实行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向政协代表作的报告中做了全面的说明,并在以后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体的多民族多家,而不是联邦制国家,也无法采取联邦制度。”②
  3.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成果,也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它是随着中国共产党理论的成熟和实践的丰富,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并且在不断地扬弃“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实践过程中发展起来的。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政治报告《论新阶段》中,全面地阐述了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第一,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等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的权力,在共同对日的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第二,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需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个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的事务,调节各民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第三,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该强迫他们学习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第四,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的态度和各族接触,使日益亲善密切起来,同时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语言、文字与行动。”③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更加明确。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上实现了飞跃,彻底摒弃了“民族自决”和“联邦制”,选择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当然,正如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开放的发展的学说一样,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政策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也是要不断的完善和充实。尤其是在现在高速发展且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下,更是要审时度势,即时观察国内外的民族问题动向以及他们之间的联系,要以一个全球化的视角来审度我国的民族问题,同时在具体的政策实施过程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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