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条件
系统掌握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经济发展、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提出对管理决策层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建议;开展统计科学理论研究,发表、出版或撰写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统计论文、著作或统计分析报告;有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统计师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依法统计,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统计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统计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统计师资格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的综合统计岗位上担任主管职务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得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统计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统计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熟悉统计制度、方法、规定。
(三)了解国内外统计专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统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省级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2项以上较大规模统计调查的调查方案,并付诸实施。
(二)组织实施省级1项以上或市级2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或在县级机构、大中型企业主持并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3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编辑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汇编等统计资料3本以上。
(四)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上级部门下达的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2项以上社会、经济、统计课题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五)担任大、中型企业总统计师或综合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在统计管理中取得特别显著成绩(由本企业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经省辖市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职称部门核准)。
(六)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中系统地讲授过1门统计专业课程(要求有备课笔记,授课在60课时以上)或编写统计干部培训讲义5万字以上并被采用。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统计师资格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组织和指导本单位、本专业的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统计方法、规章制度,在统计岗位工作上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得到推广。
(二)出色完成各项任务,使本单位、本专业的工作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或个人获市政府及以上或统计系统、行业系统的先进表彰。
(三)被评为县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所设计的统计调查方案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而被有关部门采纳,或对上级部门的调查方案作出合理建议而被采纳。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实施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获得上级部门的表彰。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设计和编辑出版本专业、本地区或本部门大型统计资料汇编,获得较好评价。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其课题研究成果或统计分析报告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二等奖以上奖项2项;或得到上级部门领导认为有重要价值的批示;或所提供的建议被采纳后为单位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著作、论文和统计分析要求
取得统计师资格后,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统计分析报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主编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参编专业著作1部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研讨会议上交流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1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专业研讨会议上宣读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1篇以上,以及撰写对本单位以上决策管理层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须有法人单位负责人签批意见)。
(六)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1篇以上,并撰写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3篇以上(须有副高级以上资格的专家鉴定意见,3篇文章的鉴定意见不得出自同一专家)。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有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统计专业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者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照片1张(免冠大一寸)。
2、“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1-9页复印件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5、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6、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七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本人“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一),提交管理经验被其他单位采纳或在本单位以外的经验交流会上进行交流的证明材料,材料须由相关单位盖章;对照第八条(二)、(三)、(五),提交得奖的有关奖状或证书复印件;对照第八条(四),提交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照第八条(六),提交由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照第八条(七),提交获奖证书、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相应的论文、分析、研究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文章原件。
10、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中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指在大型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实施、组织制度方法的制定中,提出具有全面指导意义或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建议。
2、系统掌握:熟知并能自如应用。
3、掌握:充分理解,熟练应用。
4、熟悉:知其大意。
5、主持人:指统计部门或分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和科研、调查项目设计、实施的负责人。
6、主要参加者:指主编或主要执笔人或相关工作的主要参加人员。
7、相关专业:指统计专业以及相近专业,如经济、会计、审计等。
8、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9、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10、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11、期刊:指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定期发行的刊物。
12、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学术会议组织单位盖章的论文宣读证明、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
1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市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14、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统计师资格之日(以批准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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