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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云南省二级建造师职评标准
云南省二级建造师职评标准
| 文章出自:毕业论文 | 编辑:论文发表 | 点击: | 2013-04-03 23:16:51 |

为妥善解决我省建筑业企业中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但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在过渡期结束后从业的实际问题,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建办市[2012]54号)相关要求及建设厅《云南省建设厅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文件的紧急通知》(云建建[2012]542号)的相关精神,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适用范围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中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人。

二、申报条件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中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职业道德行为良好,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执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从业人员,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2012年度担任中型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

2.2012年度未担任中型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85号)和《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云建建[]472号)中规定的工程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即:工程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主持完成中型工程工程总承包1项;

b.主持完成大型工程(大型工程标准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56号附件)施工总承包1项;

c.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d.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e.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f.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g.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h.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3)每项工程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持有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不符合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条件的,满足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申报条件的项目经理。

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不能同时申报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已批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

2.重复注册的;

3.注销注册的;

4.弄虚作假的;

5.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

三、申报方式及审批程序

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1.提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向受聘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

2.网上申报。受聘建筑业企业审核同意后登录云南省建设厅建筑业管理信息网(网址:),在网上进行申报。

3.书面申请。受聘建筑业企业网上申报成功后,将自动生成条形码的书面申请表、汇总表签署企业意见,贴上申请人照片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至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州(市)级初审。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专家对签署的审查意见负责。

5.省级复审。省建设厅委托云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

6.审批发证。建设厅审批并公示后,核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

四、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申报与注册工作同步进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可以作为招标投标、资质评审、个人资格管理的依据。

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印章按建设部统一式样,由省建设厅印制并颁发,证书、印章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经过继续教育考试合格,可续期使用2年。

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持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专业注册,省建设厅收回其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核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上报时间及要求

(一)上报时间

1.2013年3月底前,建筑业企业务必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2.2013年4月底前,建筑业企业务必完成书面申请工作。

3.2013年5月20日前,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完成初审工作。

4.2013年6月20前,省建设厅委托云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审批合格后公示7天,公示无疑义者核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及印章。

(二)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申报及审批工作涉及广大建筑业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省建筑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加之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宣传有关政策,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

(三)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申请人及企业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若填报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停止申请企业的申报权,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企业负责人责任,记入企业不良记录。

(四)申报人应当根据所学专业、完成工程业绩等情况,选择一个专业进行申报。书面材料上报数量及装订要求如下:总汇总表、各专业汇总表、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一式二份。申报书面材料需按统一格式和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材料装订顺序为:

1.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总汇总表;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专业汇总表;

3.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申报书;

(1)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申报书封面;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申请表;

(3)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申报证明材料:

a.申报证明材料目录;

b.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主要业绩统计表;

c.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d.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复印件)。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1.申报人必须是建筑业企业从事施工管理的在职人员;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规定,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原建筑业司或建筑管理司)和省建设厅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3.申报专业是指按《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 ]213号)文件规定的6个专业(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防水、防腐、消防、建筑智能化等专业企业的人员可申报相近专业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申请人根据本人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专业进行申报;

4.大、中型工程是指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厅发[]16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56号)规定中“各专业大中型工程标准一览表”列明的工程;

5.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6.施工总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7.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8.一个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专业;

9.申请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人所在单位一致;

10.从业年限、业绩及申报人的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11.业绩以承包合同为主要依据。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确认工程业绩的主要依据,原则上一个合同为一项业绩。在施工承包合同不反映工程规模、数量、合同额时,可参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项目预(结)算书等;

12.总包与分包业绩可分别使用,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施工总承包项目及其分包项目,依据总包或分包合同,可作为业绩分别认定。分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分包工程规模必须符合中型以上工程标准。分包工程不能作为总承包业绩;

13.特大型工业工程项目的工程业绩可以分割使用,可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等形式分割成若干个工程项目分别认定。分割的工程项目规模必须符合中型以上工程标准,并经由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14.地上、地下分别实施的工程,若为分别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业绩可以分别计算,工程项目规模应满足中型以上工程标准;

15.国外工程业绩认定,符合申报业绩标准的国外工程业绩可以申报,但应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供原件的同时要翻译成中文;

16.业绩不受时间限制,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论在何时、何地、何企业实施的项目,其业绩均有效;

17.借调期间的业绩。申请人在借调其他企业期间负责管理实施的工程项目,符合中型以上工程标准的可以作为业绩申报。有关材料由借调单位提供,由现工作单位申报;

18.若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实施,并且该项目是由同一个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所承担,该工程项目的若干合同中反映的业绩可以累计计算;

19.已经归入档案馆的工程业绩证明,可以向档案馆借取原件,或出具加盖档案馆公章的复印件;

20.业绩不得重复使用,一项工程业绩只能由一位申请人使用,不得由两人及以上多人重复使用;

21.项目经理任职文件,申请人应提供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时的企业任职文件;

22.不受理港、澳、台籍人员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

23.申请人在调入本企业之前负责管理实施的工程项目可以申报。有关材料由申请人原单位提供,由现工作单位申报;

24.目前已不在项目经理岗位工作,但仍从事与工程承包或施工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只要满足申报相关条件,均可以申报;

25.推荐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查确认后,在《申请表》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推荐”;

26.审核意见。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中填写“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27.中央管理的企业及下属企业的项目经理,由其所在企业直接向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其他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二级、三级子公司中的项目经理,由所在企业按企业资质申报渠道申报。

七、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联系单位:云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西昌路189号411室邮编:65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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