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了更加科学、准确地评定我区律师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全区律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律师工作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二级律师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二级律师。
(四)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以及“业绩成果”的要求,方能评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依法执业,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二年以上;
(二)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四年以上;
(三)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五年以上;
(四)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七年以上:并在本科院校修完本专业本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
(五)任观职以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中,有一件以上被评为全国优秀案例,或两件以上被评为全区优秀案例;
(六)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
(七)经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和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了解国内外法学学术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撰写过法律或律师业务方面的专著并已公开出版(与他人合作撰写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两万字);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理论刊物上发表过两篇论文或在自治区级法律专业学术会议上提交过三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调查报告等;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过有价值的论文。
四、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申报人应当具有下列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二)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和业务进修的能力和经历;
(三)每年至少应承办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三十五件;
(四)连续三年累计担任国家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十二家,续聘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五)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合格。
五、业绩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出色地办理过一件以上在国内外或三件以上在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好评;
(二)参加过两个以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涉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谈判,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连续三年担任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提出过有效的法律建议,被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
(四)主持完成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法律专业方面的科研课题并获自治区三等奖。
六、附则
一、本《评审条件》中要求报送的专著、论文、案卷等是指取得三级律师资格期间的材料。
二、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三、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评职要发表几篇论文?国家级期刊,还是省级期刊,还是核心期刊,你可以到本站相关栏目下查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