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级统计师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及相关专业中级资格(会计师、审计师和经济师,下同)后,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2.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同等学历,取得统计及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统计及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及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6年。
在同等学历条件下,取得非统计及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学识水平
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掌握统计和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具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能力。
2.具备指导中级统计专业技术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3.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及以上:
1.主持制订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统计调查方案并发布实施。
2.主持或承担过自治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县以上的统计工作或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大中型企业)落实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3.独立承担过统计制度的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4.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中系统讲授过1门统计专业课程(要求有备课笔记,授课在30课时以上)。
5.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承担过综合统计历史资料或专题统计资料整理、编辑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及以上:
1.参与项目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2.在组织、指导本行业、本专业统计工作中,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被自治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实施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并获地、州、市及以上奖励。
4.主持或承担完成地、州、市及以上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科研课题或自选课题,并通过专家鉴定。
5.能运用统计方法,参与决策管理,提出解决本部门或本行业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取得明显成效。
6.组织编辑3本(年)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地、州、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7.积极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统计法规、制度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计方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各项统计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8.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具备以下条件1项及以上:
1.公开出版统计专著或教材1部(本人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第二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期刊上发表统计学术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1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期刊或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统计学术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2篇,字数每篇不少于2000字。
4.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被采用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统计资料不少于8篇,每篇字数不少于1000字。
第九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统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3〕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