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云南省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把我省信息通信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省信息通信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规定,结合我省通信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全省(含地、州、市)从事信息通信技术岗位工作,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组织审查,推荐参加评审。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经信息产业部人事司批准,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建云南省信息通信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评审云南省信息通信行业工程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云南省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统一领导。云南省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通信学会,负责处理评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信息产业部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信息通信行业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安排部署日常工作。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是对从事信息通信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管理和设备维护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在云南省信息通信行业内设立的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定为:高级工程师。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信息通信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我省信息通信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机构。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其中,中青年专家占二分之一以上。评委会由25人组成,所有成员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正高职不少于1人。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人数不应多于三分之二。
第五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积极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状况良好,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副高)任职资格的条件:
1、获博士学位,并担任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并担任工程师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3、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并担任工程师五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推荐评审通信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学历专业之一:
1、通信类;
2、信息与电子科学类(电子学与信息系统、无线电物理学、电子学、信息科学、无线电波传播)
3、计算机科学技术类;
4、工业电气自动化、应用电子技术;
5、电子类(无线电技术、电子工程、电磁场与微波技术、光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自动控制、信息工程、计算机应用)
6、非以上专业者,必须有五年以上相关信息通信专业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在职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任职资历从取得学历(学位)起计算。
第十一条根据人事部规定,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人事部门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云南省人事厅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方可推荐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云南省通信学会秘书处对参加评审人员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和整理,提交云南省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首先由工作人员向评委介绍参评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单位推荐意见,其次由专家阐述对论文的评价情况,然后评委对参评人员的综合情况进行评议,最后评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17人)以上,投票通过方能有效。评审后,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填写评审结论,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任职资格证书由国家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印制,并加盖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公章后,由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发文公布,各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二、为保持评审委员会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评审工作不搞复议。
三、召开评审会议,到会的评审委员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份之二,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三条凡国家已统一组织开考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系列,本高评委不再进行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对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需跨系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在相关信息通信岗位工作满一年,经所在单位确认,并通过参评资格认定后,方可参加评审。
第七章破格评审
第十五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资格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经组织推荐,可破格参加云南省信息通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六条破格推荐参加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大专毕业学历并在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累计工作20年(含20年)以上,具备中专毕业学历,并在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工作累计25年(含25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二、已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履行工程师技术职务5年以上的优秀技术骨干,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三、在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和重大任务中主要专业技术骨干或主要业务骨干;
2、有突出的发明创造或专业技术方面的重大建议,在实践中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国家或部、省组织的科学技术及其专业领域的获奖者或荣誉称号获得者;
4、具有特殊技艺、技能,被省内同行公认的专业技术带头人;
5、担任大、中型企业技术主管,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拟写过系统技术政策、法规或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促进了企业技术管理和设备维护水平的提高,经业界专家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显著成效;
6、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或部、省级专业杂志以第一作者发表具有较高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第十七条破格推荐参加评审高级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报省通信学会秘书处审核,方可推荐到评委会参加评审
第九章申报及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只接受单位推荐材料,不接受个人申报材料。单位推荐材料前,其人事部门应按照推荐评审规定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参评资格认定,要求进行认真核实,严格审定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力、确保真实可靠,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参评资格条件审查表》。要求进行认真核实,写明推荐评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交云南省通信学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及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2、任职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式三份;
1、与现从事专业相关的论文,一式三份;
2、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3、有效的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本人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5、推荐单位审核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参评资格条件审查表》,一式三份;
6、破格评审人员《破格评审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参加云南省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所需的评审费以及考试报名费等项费用,原则上由申报个人承担。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评审费应全部用于信息通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条云南省信息通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云南省信息通信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在政治上、经济上、道德品质上犯有严重错误,受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团)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处分期未满者;
二、犯有严重错误,正在接受审查者;
三、工作中严重失误,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政治影响、经济损失者;
四、无故不接受组织决定,严重违纪或多次违反规章制度者;
五、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在评审工作中搞不正之风者;
六、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七、脱产学习、进修、出国一年以上,评审前不能返回复职者;
八、已办理离退休(退养)手续者。
第二十二条云南省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统一思想,统一政策,统一步调,要树立全局观念,不得各行其是,对在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各评委必须坚持"公正、合理、准确、保密"的原则,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和标准条件,坚持标准,严肃纪律,突出水平、能力、业绩、贡献,不得随意降低条件。在评审本人亲属的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对私自泄露评审情况和内容,说情拉关系,投人情票等重大违反规定的评委,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信息通信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云南省通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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