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主义的视角看,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职称评审制度,有效地推动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发展。制度公平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相应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一支宏大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而言,把公平嵌入到职称评审的制度设计之内,才能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制度的人才开发功能。
公平在职称评审制度实施中的表达从公平的表现形态来看,公平可分为:一是公平的观念形态,即公平观;二是公平的制度形态,即制度公平;三是公平的事实形态,即事实公平。对于观念的公平的研究目的在于实现事实的公平,而从观念的公平不可能直接到达事实的公平,必须经过制度公平这一中间形态。由于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公平较之公平观更具现实意义,较之事实公平则更具基础性和可操作性。
只有经过制度公平,人类才能获得真正的事实公平,实现永恒的价值追求。我国职称评审制度更是如此。在职称评审中,职称评审制度的公平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机会公平机会公平的内容在文字表述上历来不大一致,但各种表述的基本内涵从实质性上讲是一致的,即一切能使个人自主活动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并由此取得成就的机会。
在人的发展中,机会公平摒弃了种族、性别、年龄的差异,排除了由血统、门第、宗法关系所决定的等级差别和特权,突出个体自主能力和努力程度等方面的差别,强调具有同等能力、付出同等努力的个体可得到同等的机会,或付出了同等努力,但能力不同的个体可得到不同的机会。概言之,机会公平就是只有社会活动主体(团体或个人)的才能决定他能得到的机会,除此,任何其他因素都无法决定对主体(团体或个人)开放的机会。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有一句话:"前程为人才开放",很好地表达了机会公平的涵义-"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和资本与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占据了统治地位的机会公平观念,必然表现在经济政策上。职称评审,就是要从制度上用一种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机制,使真正有才能的人获得相应的评价,进而取得发展的机会。
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打破身份、地域、年龄、学历、资历等方面的限制,有利于实现人才发展的机会公平,是新时期职称评审工作的现实要求。
程序公平1975年,瑟保特(Thibaot)和沃尔克(Walker)研究法律程序中的公平问题,提出程序公平的概念,认为只要人们有对过程控制的权利,不管最终结果如何,人们的公平感都会得到显著增加。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此后,程序公平就成了公平问题研究的焦点。程序公平,是指制度程序设计和运作,关注的是制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问题。在职称评审中,程序公平过多的体现为强调机会平等与照章办事。机会平等是指追求公平、获得职称晋升的机会人人平等,只要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工作、取得好的业绩,就有机会获得晋升和加薪;照章办事是指管理者严格按规则执行,按照既定的业务流程实施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品德、业绩和能力的认定,如申报条件是否实行科学量化,论著评审是否实行盲评盲审,评审专家挑选是否实行随机抽选,评审结果表决是否采用无记名投票等。
结果公平结果公平是指社会财富和收入上的平等。二战后,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充裕的社会财富,但在分配制度上,出治校与治学公平的制度安排是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评审制度的理性诉求,但在现实职称评审运作中,存在不少问题,造成了职称评审制度的公平缺失。构建以公平为导向的职称评审制度,应在职称评审的规则与程序、专家库建设、评委会管理、业绩证据认定和评审过程监督等方面作出制度设计。
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职称评审制度,有效地推动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发展。制度公平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相应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一支宏大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而言,把公平嵌入到职称评审的制度设计之内,才能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制度的人才开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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