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讯—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黔人社厅通〔2012〕119号和黔人通〔2006〕92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的,通过单位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推荐。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条件按照我省《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其中中医专业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中的对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执行。
2.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向基层倾斜的有效激励机制,促进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按照省厅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县(不包括云岩、南明、小河及金阳)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医疗卫生及相关专业本科毕业满2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满25年以上,现继续在县及县以下工作,对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有较丰富的预防诊治经验,业绩突出,以及中医专业师承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者,理论文章作适当放宽。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在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1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有2篇第一作者的本专业论文,发表在本专业刊型内部资料上。由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这一部分人员专门登记(见附件9)并附专题报告逐级上报,做好推荐工作。
3.对市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论文的要求所作的调整继续执行:即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3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4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其中必须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以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
4.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规定。
5.必须按规定有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经历。遵照中发〔2002〕1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县及县以上各级医院中临床专业的人员凡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截止申报评聘当年9月30日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必须具备此项条件,并填报《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附件3)。不具备者,一律不予推荐评审。
6.具备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1)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创新能力建设”的要求,今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公需科目“创新能力建设”考试成绩,并按规定计入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学时数。
(2)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总学分125分。其中: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
(3)全市三级医院的人员晋升高级职称所需Ⅰ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10分。
(4)学分验证工作仍分别由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关于评审材料中的“继续医学学分要求”请按《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4)验证申报。
7.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程序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黔人通〔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答辩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8.破格评聘条件仍按照《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黔人通〔2007〕151号)执行。
9.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其通过再教育达到有关系列推荐、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但其后续学历必须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在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原学历条件下任现职的时间折半计算。
10.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一致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资历计算时间应以聘任时间为准。
按照国家有关评委会组建规定和分类评审的原则,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将组建内科、外科等学科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答辩、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