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特殊环节——再就业工程评析
关键词:下岗再就业;劳动力市场发育;劳动就业市场化
(一)
人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转移是改革的内在要求。但是,一方面我国现阶段的国有企业尚处在两种体制的夹层中,正经历着一个蛹化的过程;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刚刚开始,无论在观念上和法律上都不成熟;因此,下岗再就业就成为人力资源配置和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特殊环节。
与其他要素市场一样,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也可以用以下两个基本指标来测度:一个是交换行为的普遍程度,一个是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程度。① 从第一个指标来看,现阶段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劳动力市场交换行为普遍化的制度因素,使得劳动力市场竞争与流动只能局限在狭小的范围内,劳动者之间、企业之间难以真正实行平等竞争。从第二个指标来看,工资决定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的工资既不反映劳动力成本,也不反映劳动力供求,工资作为调节劳动力市场运行的主要价格机制和杠杆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致使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与流动出现较大的价格信号偏差。而部分非国有企业实行市场决定的原则,又使得劳动力价格内的这种价格失真与偏差,不能形成劳动市场运行的主要参数。因而,从总体上看,我国劳动力市场还远未进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状态。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种特有现象。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不同于通常市场意义上的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个部门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所作的界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单位普遍形成了封闭的“小社会”,国有企业包揽了本应由社会和财政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障。因此,企业内部的冗员不会在外部显现。而且,由于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对于处境困难的企业,政府一般不会任其破产,从而剩余劳动力不会向社会释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重负之下的国有企业跟不上市场竞争,潜在失业问题就逐渐显现起来。因而在企业改革进程中,暂时回家休业(下岗)的潜在失业现象随处可见,同时,没有被国有企业以外的劳动力市场所吸引而留在国有企业内的潜在失业者也大大增加,这样,国有企业中根深蒂固的潜在失业问题,就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而演变成大范围的下岗问题。所谓再就业工程就是在政府主导下,帮助企业和下岗职工寻找和创造多种就业机会,使其摆脱目前困境的多种措施的组合。它既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统包统配,也不同于劳动力市场的自由流动与竞争就业。可以说,它是介于二者之间,并由前者向后者转化、过渡的一种临时安置性的就业机制。
(二)
在延续了30年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劳动力资源采取了国家“统包统配”、统一安排就业的行政性配置方式。这种方式基于一种良好的愿望,认为社会主义应该使人人有工作,人人有饭吃,于是“低工资、多就业”,“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就成为就业政策的指导原则。由于否定失业,在主观上企图消灭失业,于是大量的潜在劳动力资源转变为现实的劳动力供给。这就使得许多企业在自身的劳动需求一定的前提下,不得不接受计划部门过量的劳动力配给。于是“冗员”和“在职剩余劳动力”的广泛存在,便成为计划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内生的制度性缺陷之一。同时,在传统经济体制内,国有企业还不能算是真正的企业,由于企业预算约束的软化,企业领导人的地位、权力、升迁是和企业规模(而人员又是衡量企业规模的基本指标之一)成正比的。因此,每个企业除存在投资饥渴症之外,同样存在就业指标饥渴症,各企业领导都有使本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从而使本企业职工越来越多的行为偏好。其结果,“隐性失业”在旧体制内不仅难以克服,而且作为旧体制的产物日益走向膨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作为微观基础的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公司化运作,使企业正在一步步成为自负盈亏,具有刚性预算约束、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市场主体。在这种变革的制度框架内,企业对生产要素投入组合的选择,就不再依据上级政府的纵向指令,而是依据市场供求和价格信号,通过成本最小化原则来予以确定。这样,在严格的成本约束条件下,那些劳动的边际生产力低于社会平均边际生产力的职工—作为无效劳动力会被“滤”出经济过程。无效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的挤压下因设备老化,结构不合理和管理不善而被迫退出经济领域。这一退出行为,一般表现为破产、兼并和资产重组。而国有企业的退出行为,同时也就意味着在这些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职工也随之退出就业岗位而成为下岗职工。这说明传统的就业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化改革的要求,职工下岗再就业已成为新旧就业模式转型时期必然的产物。而下岗再就业工程,就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社会保障与失业保险体系尚待完善的条件下,为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和减轻下岗职工困难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模式。
(三)
劳动力市场是由劳动用人单位的需方和劳动力所有者的供方所构成。劳动力的需求供给的变化,是市场运行的主流,劳动力市场是在协调需求与供给关系的过程中运行着。供求机制、价格(工资)机制、竞争机制,是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机制。
首先,我们来观察劳动力的需求方。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制度,市场就业直接为非国有企业的用工提供了劳动力来源。非国有企业如城镇新办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都是独立自主经营,它们为了自身的利益,必须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的条件组织生产。因此,非国有企业需要的劳动力,国家不能指派,唯一可行的办法,是让它们直接到市场选择、招收录用,这就为市场就业提供了客观依据。据统计,在“八五”前四年中,全部职工的平均增长率为1.8%,而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为18.5%,相当于全部职工平均增长率的10倍以上。在全国职工中,国有经济单位人数平均增长1.5%,非国有单位为40.8%,两者相差27倍。② 速率上的巨大差别,反映出大量新就业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进入到非国有单位,也反映出劳动力市场配置和非市场配置份额的相对消长。事实证明,由于实行市场就业,非国有经济才得以存在和发展。
市场就业同国有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相配套。企业用工自主权,既是经营自主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又是自负盈亏的一个关键,因此,在改革过程中,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正在逐步确立。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使企业用工有了约束,不能任意招工,也不能接受国家管理部门的分配。1986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目前又在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使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用工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我们再来观察劳动力的供给方。
由于劳动者具有独立人格,劳动力归其个人所有;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大部分由本人及其家庭负担;劳动是谋生的唯一手段等,使劳动者天然具有选择就业的意识。又由于各个人的劳动力存在异质性,个人的兴趣不同,对就业地点、单位以及劳动条件等的选择都各有所好,因此,他们要求进入市场,自主择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是一种理性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劳动者的市场就业在逐步扩展。80年代初实行的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就业方针,使劳动者在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方面,开始运用劳动力个人所有权自主择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可以与企业签订合同、续订或终止合同,从而使市场就业有了合法的手段。市场就业也使劳动者在各种经济成份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流动率大大提高,并改变了行政调配办法,而是经过市场,以应聘、借调、劳务承包、停薪留职、辞职等多种形式进行流动。
劳动者在市场就业方面,目前主要表现为挑剔性的择业意识较强,尤其在新成长的劳动者群体中表现明显。一些毕业学生,在就业选择上,对脏、险、苦、累、差的工作不愿干,离家远的单位不愿去,收入不多的岗位不感兴趣。这些情况,造成有的行业招工难,有的行业招工蜂拥而上,使社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职业结构。为此,就业服务机构要负起就业指导的责任,指导和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使他们既根据自身的体力素质,工作能力和个人兴趣等情况,同时也考虑社会的需要,进行比较理性的职业选择。
农村剩余劳动力对市场就业要求极为迫切。由于相应的市场培育滞后,使剩余劳动力纷纷自发地向外地流动。其中有组织的流动,如接受外来招工或集体劳务输出,以及经过市场机构组织流动的仅占10%,这种状况,迫切需要建立地区的、局部的、以至乡镇的劳动力市场,以掌握信息,加强管理,制定有效的措施,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市场就业问题。
(四)
下岗再就业工程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剩余劳动力出路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利于国有企业减亏增盈与社会安定,也有利于国企深化改革,优化结构。但这毕竟是由国有企业特殊体制状况所决定的一种特殊措施,不应以此来代替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来看,我们应该有意识地使下岗再就业工程与劳动市场的发育对接起来,实现这种对接的基本思路可以作如下表述:
1. 变下岗身份为失业身份,使下岗职工在劳动关系上脱离原企业走向大市场。下岗与失业虽然都意味着没有工作,没有工资,但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下岗并不脱离原企业,而失业则是劳动力市场的后备军,失业者不是哪个企业的失业者,而是社会的失业者,因此,要由社会来负责。失业有多种不同性质,大体可分为三种:①摩擦性失业,指人们在不同地区、不同职业或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停地变动工作而引起的失业;②结构性失业,指产业结构变动引起的劳动力需求变动而造成的失业;③周期性失业,指经济周期性波动造成总需求减少而导致的失业。从根本上说,在劳动力市场运行中出现失业,是这种劳动制度的必然现象。在劳动力自由买卖的前提下,劳动力市场虽然能提供就业机会,但不保证就业。事实上,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转是与失业后备军的存在分不开的。在劳动力市场,就业与失业是双生子,不可能只有就业而无失业,从个人来说,就业与失业也是处在相互转化过程中。我们在发展的目标上可以提出充分就业的期望,但充分就业也不是绝对的百分之百地就业,能做到相对的绝大多数就业就可以了。因此,变更“下岗”身份为失业身份,要做大量工作,除转变观念外,一些企业采用赎买方式一次买断劳动关系,使下岗者不得不投身于劳动力市场。据悉,广东省国有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原则上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补偿金,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现有的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积极创造再就业条件,少进“中心”,快出“中心”。从2003年起,不再保留“中心”组织,企业富余人员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
2. 把失业保障、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有机统一起来。失业意味着劳动者失去了获取收益、维持生计的机会和手段。为了使失业者能够生存,政府具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必须建立失业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对摩擦性、结构性失业者,要采取职业培训措施,使其提高就业能力,适应科技进步和就业竞争的要求,并大力发展再就业工程,促进劳动力就业。
3. 提高劳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在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双方由于组织化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往往是需求方(组织程度高)处于有利地位,而供给方(分散化)处于不利地位,在就业条件、工资报酬等方面处于被动。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中,逐步形成有组织的劳动交换方式,使供给方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要重视工会组织在保证劳动者就业和收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提高劳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4. 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在劳动交换中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劳动力市场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比如西方的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非常发达,对达成劳资交易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要大力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自律性机制,使中介组织真正发挥促成劳动交换,沟通就业渠道的重要作用。
5. 加强和改善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单纯的市场配置会产生劳动力市场的失灵,这也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实践的基本经验,国家干预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是一种客观需要。战后西方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强了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其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首先要加强劳动力的法制管理,完善劳动力市场立法,包括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安全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使法律体系完善;其次要通过公共支出扩大就业渠道,救济失业者,实行就业的再培训等,使就业的路子更为宽广;再次是要实行长期稳定的就业政策,使就业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综合配套,尽可能降低失业率,实现充分就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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