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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试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
试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
| 文章出自:好范文网 | 编辑:法学论文 | 点击: | 2015-01-10 12:22:26 |

  论文摘要:在分析当前失地农民现状的基础上,对失地农民养老提出初步设想,并就具体操作中的相关问题提出解决途径。
  论文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失地农民是指在我国城市化背景下因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当前我国这个社会群体正在迅速扩大。据估计,目前我国完全失去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高达4000万~5000万人。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的预计,2000~2030年,我国占用耕地将超过363.34万hm,失地或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7800万。失地农民由于在就业、收人等方面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生活很不稳定,在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造成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为此,笔者探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途径。

  1失地农民问题产生根源

  1.1我国土地所有权不明晰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但是,法律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大量盈利性商业项目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取得征地资格,尤其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为了较快提高经济增长率而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占用土地开发房地产,因此,完全意义上的公益性用地并不多。土地出让只能采取被国家征用的形式,一些商业项目用地都是由政府低价统一征收后再高价转卖给开发商,根本就没有农民与开发商的接触,农民没有与买方讨价还价的机会。

  1.2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6~10倍,如果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综合补助不能超过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但是这种补偿办法忽视了土地资源差异而带来的增值差异,不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只考虑土地产值。这种补偿办法对大多数失地农民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他们不但没有得到所在区域环境变为城市后的收益,反而要为在城市边缘生活支付比原来在农村生活高得多的生活成本。
  2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必要性

  2.1征地速度超过了经济发展水平  因为城市非农业部门缺乏就业机会,而且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使得大量农民失地又失业,我国现在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合理、科学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又没有能力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据统计,失地农民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只占总人数的5%左右。如果缺乏生活或养老保障,农民就会拒绝交出土地,政府的征地工作难以开展,城市化进程受到较大的阻碍。

  2.2农民曾为国家工业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统购统销”,农民为国家的工业化付出了约6000亿~8000亿元的代价。应该给与农民以国民待遇,保证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社会公共服务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否则,失地农民被边缘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2.3“农转非”政策遭抵制致使城市化进程减缓  “农转非”政策在实际实施中并不顺利,究其原因在于农民拒绝接受“农转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既失去土地又无权分享城市化的成果而被城市抛弃,得不到任何必需的生活保障。农民对“农转非”的抵制必然减缓城市化的进程。只有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彻底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城市化才会更快速、健康、有序地进行。

  2.4农民养老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城市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农民数量的减少,如果一方面农民数目在减少,另一方面部分改变了户籍性质的失地农民又成为了新的城市贫民,其结果必然造成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失地农民和城市贫民两大难题互为掣肘、难以圆满解决的不利局面。因此,政府应及早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助参加养老保险,这样才能够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3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途径

  3.1加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针对目前存在的制度保障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政府规划人性角度人手,制定可行方案。尽快制定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条例,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有法可依,从法律上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尤其是对目前关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还相对处于真空状态的地区,更要加快步伐,尽快制定出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相关保障政策和条例。对于那些已经制定了政策的地区,要根据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其加以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3.2资金来源
  3.2.1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能获得的最直接的经济效益,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焦点。因此,寻找政府、征用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势在必行,要按照当前土地的市场价格和收益、土地的潜在收益、农民使用土地的年限(至少30年)、农民失去土地的间接损失等因素来补偿失地农民。

  3.2.2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提成。地方政府应该拿出土地出让金的一个固定比例投入社保基金,以解决所有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至于拿多大的比例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指数相关。这种制度最好是以省为单位,如果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也可以缩小试点范围,以市为单位进行。

  3.2.3政府财政每年专项列支。财政补助是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助推器,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各级财政更应该给予适当补助。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补助资金应采取多元化方式进行筹集,其来源包括地方政府划拨专项经费、上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从农村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筹措一定社会捐助资金、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同时,还可考虑将土地使用费、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得的合理部分纳入法定的农村养老保障基金补助渠道。

  3.2.4土地收益价。广东的“南海模式”是最为典型的例子,农民变成股民,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变为股份分红权,这促进了农民非农化和向第二、三产业的转移,同时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保障了基金的来源。

  3.3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参保  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按当地标准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为其建立个人专户;对于35岁以下的年轻人,应该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和城市的失业人员一样享受就业服务;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并逐步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3.4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要保证提供必要的土地征用,另一方面要避免过多占用耕地,同时要防止违规滥占用农民土地、损害农民权益。因此,应当改革现有农民土地征用制度,依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占用土地要严格履行审批权限,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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