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信用证被认为是最安全的支付方式,故其风险,特别是恶意的欺诈行为常被人们所忽视。但严峻的现实是我国每年因 信用证欺诈造成的银行和企业损失达数十亿元之多。因此,研究信用证欺诈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经研究,笔者认为,应当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核 信用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防范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进出口贸易骤然增加,然而交易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自的法律和经济环境不同,当事人很难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 状况,也就无法在信任的基础上达成交易,从而给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为解决双方的信用危机,银行以其信用介入来支付货款,随之产生了信用证结 算。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银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担保,基于银行信用的稳定性和低风险性,信用证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但作为一种结算 工具,其本身并未完全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欺诈机会,同时由于其交易的复杂性及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导致 欺诈行为频繁发生。随着越来越多的信用证诈骗案件的发生,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而且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面对欺诈风险,如何 认清信用证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一、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
1.受益人欺诈。信用证中的受益人是开证行承诺付款的对象,一般是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受益人实施欺诈的形式一般有:(1)伪造部分单据。受益 人通过伪造全套单据中的部分单据,使银行相信单证表面一致而付款,如假冒或伪造印鉴,受益人在以打字机打出的并将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证上,假冒或伪造 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2)伪造全套单据。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 从而达到诈取目的。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单纯的单据交易业务活动,只要受益人提交了和信用证条款的要求相符的全套单据,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3) 伪造、变造信用证。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则是指行为人在真 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 假的信用证。(4)受益人在单据中作虚假陈述。单据都是真实的,货物也实际存在,不过所装运的货物并非信用证上所要求的货物,而是残次品或废物。不过受益 人所提交的伪造的单据表面上都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所以开证行必须付款,最终导致开证申请人遭受损失。
2.开证申请人欺诈。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贸易当事人,通常指合同中的买方。其欺诈形式主要有:(1)使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指申请人要求 在信用证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和限制单据结汇效力的条款。主要表现形式有:暂不生效条款、限制性装运条款、限制性单据条款、规定正本提单应该 直接寄送给进口商。这些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存在相当难度,受益人有可能因为无法提供与要求相符的单据而丧失受益权。(2)使用假冒信用证欺诈。表现为欺 诈人以开证申请人名义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受益人,使受益人相信欺诈者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骗取货物。主要形式有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的名义开立假信用 证、假冒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等。
3.受益人与第三人共同欺诈。一些不法分子常常以信用证受益人的身份与承运人相互勾结,出具假单据,或实施不符合要求的承运行为,以达到诈取 货款的目的,主要形式有:(1)伪造单据。买卖合同所要求的货物原本并不存在,但受益人和承运人却伪造了假提单和其他全套单据,从而骗取银行的结汇。 (2)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受益人为了掩盖货物不清洁的真相,凭保函要求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作为清洁提单签发,使单证相符,顺利结汇,并逃避本应承担 的违约责任。(3)倒签提单。指承运人应托运人请求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二、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形成的主要原因
(1)信用证本身的制度缺陷。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独立抽象性原则,指银行在对受益人议付时,只强调单据的表面相同,对其他货物、 合同的实质审查不负责任,单据真假不考虑,当事人真假亦不考虑。即只要卖方交付的单据在形式上和字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和规定,银行就要将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议付给卖方,不论单据是否与货物不符,银行不作具体检查。这是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本原因。(2)单据的缺陷。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中,受益 人要想取得货款,只须向银行提交和信用证条款的要求相符合的单据,包括提单、检验证书、原产地证明等,银行就必须及时付款。目前,作为银行付款凭证的单据 往往没有标准、固定的格式,随意性比较强,这就使得欺诈者伪造这些单据有了很大的可能性。另外,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伪造单据及信用证非常容易,非常 逼真,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难辨真假。(3)从业人员自身的原因。当前许多银行的职员和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反欺诈警惕性不高,防范欺诈 的意识不强、知识缺乏,尤其是关于国际贸易的业务知识,规则以及国际结算方面的知识,很多从业人员都不是很熟悉,一些新近修改的贸易规则和新型诈骗手法更 是陌生。同时,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也比较缺乏,这也是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频频发生的原因。(4)信用证的保护相对薄弱。大多数国家目前都没有相 关的信用证欺诈方面的专门立法,使得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打击、执法力度不够,各国之间也缺乏统一性和配合性;银行只审查单据表面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不管买卖合同的内容,银行就承担付款的责任;国际贸易商自身的业务水平较低,没有掌握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相关知识,防范欺诈的警 惕性低。
三、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1)加强国际国内法律体系制度。修改、完善和制订有关的立法和国际惯例,制定反信用证欺诈法、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应予以修 订,并相应增加反信用证欺诈的条款;各国应制定、修订、完善并严格实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设立的条款,从源头上制止骗子公司的成立。(2)认真核对合同交易 对象。由于受益人和申请人都有可能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所以在进行国际贸易的交往之前,一定要对对方的各种情况进行认真、详细地审查,要了解其以往的交易 情况和交易范围,在审查对方资信的时候必须做到严谨,千万不能报以侥幸心理,或者轻信他人的评价,以防第三方与对方串通进行交易欺诈。(3)严格审核信用 证条款。信用证欺诈是针对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出现的,这要求在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中确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或者叫做信用证条款。在订立此条款时,需要 认真审核各项条件,以防信用证条款中存在对我方不利的支付陷阱,尤其是对于新的合作伙伴要特别注意。特别要注意审核信用证中所谓的软条款,要通过借鉴以往 诈骗事件中的经验教训,及时修改,避免因不能按要求交付单据而造成损失。(4)加强国际贸易结算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国际贸易由于距离远、时间长,加上可 能对对方毫无认识,因而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相关人员有很高的要求:需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并且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国际贸易环境在不断变化,相关知识也 在不断更新,从业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各类专业知识。所以,从业人员必须保持积极进取、不断学习的心态,才能发现和避免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在结算环节中需要业 务人员认真负责、耐心细致、随时掌握结算环节的最新规则和事件,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为国家和企业避免损失。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国际贸易往来日趋频繁,信用证支付方式将会被越来越多地使用,同时信用证欺诈行为也会越来越多且防不胜防。作 为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方,在追求最大商业利益的同时,不仅要遵纪守法,按原则办事,讲究诚信,还要提高警惕,加强自身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各种单证,果断地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利用各种方式防范信用证欺诈,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
参 考 文 献
汤春玲.国际贸易中信用欺诈风险与防范[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8
鹿士臣.国际贸易中的欺诈及其防范技术[J].商业研究.2006
孙桂莲.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J].经营与管理.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