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政府治理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治理的政府模式。本文深入分析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其深层原因,并积极探索基于服务型政府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模式的创新路径,以进一步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一、服务型政府的时代意蕴
政府本质上是社会与公民普遍需要的一种工具,在现代社会,政府如果能够适应与满足社会的普遍需要,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其存在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怀疑。服务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它以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为指导,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使政府由过去的控制管理为要务转变为以传输服务为要务,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从行政理念上看,服务型政府的治理逻辑中,政治生活是全体自由平等公民共同的事业。公民的公共需求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不过是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公共行政服务组织,必须尊重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和自主权利。弗雷德里克森曾援引戴维马修斯的话说:“政府是公众集体行动的工具。政府是公共的财产。”政府只有对公民的公共需求做出积极回应并通过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满足公民公共需求,才能证明其合法性,赢得公民的公共认同和支持。政府的权力存在于民意之中。公共利益是政府利益的本质,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管理的根本宗旨。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和官员树立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行政理念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行政思想,使政府权力重新回归社会。
从制度层面上,服务型政府的制度产生于对公民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必须依法保证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公共服务行为方式的规范化,实现公共服务的低成本、高效能,实现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协商与合作。
从行为层面上看,无论是行为范围、行为方式、行为效果都要从社会公众需要出发,以获得社会和公众的最大满意度为依归,也就是说,建立服务型政府模式就是要把“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纳入政府职能的轨道,建立真正的民主行政体制。
总之,我们认为,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以社会本位、公民本位为理念,以持久的和良好的激励制度为平台,在政府工作目的、内容、程序和工作方法上用公开的方式给公民、组织和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政府。
二、当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一)当前我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文化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文化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要求,现阶段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体制已经暴露出一系列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多头执法与管理缺位并存。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三个局原有的执法机构自成体系,相对独立,各有一套管理队伍和执法装备。由于政出多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相关部门在文化行政执法方面职权不明、职责不清,造成有利的事争着上,无利、难管的事互相推委扯皮。这样,不仅导致重复管理,职能交叉,既浪费财力物力,增加执法成本也存在管理上的脱节和空白,管理效率明显低下。
2.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虽然文化市场稽查队伍初具规模,但是文化市场稽查权还没有能从法律上取得一种独立的地位,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执法权的区别,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一些地方至今仍然是管理与执法一体,没有设立专门的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有的地方虽然设立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但没有纳入公务员序列,而是事业单位甚至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执法经费没有保障,结果滋生了许多弊端。
3.执法制度不健全。虽然制定了《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基本的程序,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也制定了许多有效的执法制度,但是,离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尤其是《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文化市场的执法提出了新的标准,与之相应的处罚制度、听证制度、复议制度等等在文化市场的执法领域还没有来得及建立起来。
4.执法队伍薄弱。文化市场稽查队伍整体素质仍然不高,人员结构不合理,执法人员对法律内在精神缺乏正确认识,如教条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把法律作为创收、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为罚款而罚款、为执法而执法等;个别行政人员的法治观念较差,依法办事的观念还比较淡薄,甚至还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破坏法制的现象,有的缺乏民主意识等等,同文化市场的执法要求不相适应。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执法理念不到位。从深层矛盾上探究根源,在于执法理念不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突出的表现就是在执法实践中,存在”重文件轻法律”和”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非常容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故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依法实施。
2.文化市场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文化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对人财务管理权限的划分,计划管理的职责以及管理文化事务活动的制度。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是我国文化行政管理体制中一个体系。文化市场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市场体系,它超出了部门和地区的界限,这既是文化市场的本质规定性之一,又是它具有社会进步意义之所在。目前在我国文化市场执法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分兵把手的弊端,人为的割裂了统一的市场,造成政出多门,相互制肘,妨碍了政府执法力度和管理职能的实施。 三、基于服务型政府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模式创新
(一)重塑政府管理理念,树立全新的服务行政理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观念的转换是政府转变管理职能、规范政府行为、调整管理方式的首要条件。服务型政府建设就是要使政府公共行政从更多地强调“特殊集团”的意志到更多地强调社会公众的意志;从公共行政活动以政府自身的规则为导向到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依归;从强调公共行政对直接维护政治统治的工具性作用到强调对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性作用;从强调公共行政活动对上级负责到强调对社会公众负责,建立和发展广泛的社会公共责任机制。服务行政谋求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更谋求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发展公共责任机制。口将“服务”作为一种精神注入政府职能定位和政府行政之中,使政府成为服务主体,成为平易近人、脚踏实地的服务者。
(二)完善立法是健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实践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从法规形式上看,它应在文化大法的基础上,制定各种基本文化法律和与各种基本法律配套的文化法规。社会主义现阶段的文化市场建设,急于要制定的基本文化法律之一的是《文化市场管理法》。这一基本法律将对我国现阶段文化市场的性质、地位、作用、发展趋向、目标,文化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的职责等作出规定。有了《文化市场管理法》,还需制定与其相配套的各种法律规范,这类配套的法律规范,涉及的方面最多,数量最大,是文化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立高素质文化市场执法队伍
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组织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执法队伍,要坚决惩处法制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以保证文化执法队伍的廉洁度,要加强法制和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发挥舆论优势,发动全社会对文化市场以及市场主体的积极有效地监督。
(四)完善文化市场的执法程序
与西方社会相比,我国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体现在执法中重解决实体问题,而忽视对管理程序的规范。因此,要特别重视完善文化市场执法程序法治化建设,以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和严肃性,便于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行政程序法治化是文化市场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在具体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实体合法,更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五)建立文化市场执法责任制
实行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文化市场有效执法的重要举措。执法工作的好坏,关键是要有一个促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机制,用机制来约束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是这个机制的重要环节。首先,实行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文化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明确执法权限和岗位责任,量化执法标准,严明执法程序,制定监督检查考核办法。通过实行执法责任制,增强文化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推动法律正确、合理地实施,从而全面提高文化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其次,实行执法违法追究制度,就是对执法违法的文化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通过查实认定,根据其执法违法的性质和情节,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通过实行执法违法追究制度,促进文化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断提高素质,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最后,实行领导负责制,就是各级文化行政机关的领导要对本机关的文化市场依法行政情况全面负责。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提高领导对文化市场依法行政的重视程度,防止来自领导对文化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庇护、推委等的不当干预。
(六)加强执法监督建设是实现文化市场法治化管理的保障
强化监督是完备的法治管理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完善执法监督法制,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督:首先是强化法律监督。要用法律来审查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法,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同时,也要依法来观察经营者是否依法经营。把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使管理者依法管理,经营者依法经营。使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其次是强化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文化行政执法外部监督体系中的一个基础环节。舆论主体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来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和看法,也就是广泛地、公开地、有针对性地揭露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中的缺点,从而监督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改正这些毛病。最后是强化群众监督。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和经营者的经营活动,都是在社会生活中面对广大群众进行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否依法办事,群众是最清楚的,因此欢迎群众参与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作义务监督员,请他们出谋划策。实现群众监督有奖制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使管理行为和经营活动,都受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