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世界相当多数国家的公立学校还没有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我们也只能按"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来偿试高校成本核算的改革.要开展高校成本核算,就应像企业那样搞成本核算,不能采取匡算法、模拟法取代实算法.为此,必须改革现行高校会计制度,建立一套更符合实际的高校教育成本核算体系.
明确规定高校教育成本核算中的教育成本的概念成本作为一个经济范畴,随着商品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改变其内涵、外延表现形式.因此高校教育成本可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高校教育成本是指培养一名有一定层次的合格的高级专门人才,国家、社会和学生个人所付出的全部耗费,甚至包括机会成本;而狭义的高校教育成本是指高校在教育活动中为培养一名有一定层次的合格高级专门人才所耗费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物质劳动和活劳动价值.高教开展成本核算,显然只能延用狭义教育成本概念.狭义的教育成本应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即传授知识消耗的活劳动报酬:如教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支出等;学生助学金(包括学生助学金、贷款贴息、困难学生补助、勤工助学基金)、物价补贴、医疗费用等;传授知识所应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消耗的费用:如实验器具、教学用具、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室房屋等的消耗;教学和行政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行政仪器设备费、校园绿化卫生费等;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耗费以外涉及培养学生的其他开支,如外籍专家费、外事活动费、学生活动费等.我国正是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入,许多保留计划经济痕迹的东西将不断退出历史舞台,因此,在实行成本核算的同时,我们还应及时将不该属于成本范畴的费用及时去掉,以解决一些实际情况所产生的成本不实问题,主要包括:
学费减免、助学金、贷款贴息等是国家缓解因居民收入悬殊而产生高等教育机会不公平的重要手段,本不应列入成本,但按实际成本原则,这些是学校实际支出,所以还应列入成本.但对学生勤工助学和奖学金,我们认为还是应列入成本.学生勤工助学,是值得提倡的,这些学生在接受助学款的同时,为学校提供了必要的服务.奖学金提高了学生素质,奖学金成了提高准公共产品"质量"的技改措施的投入,因此,应列入成本的.
由于高校还未实行养老统筹制度,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均由财政单独拨款,不足部分由学校负担,故应将财政单独拨付的离退休经费从离退休保障支出中扣除,仅将学校负担的离退休经费计入本期成本.今后,高校没有此笔负担时,自然就没有这笔成本支出.
我国正处于房改时期,商品化还未完全到位,因此,已实行教职工住宅商品化、产权全部归教职工所有的职工住房,应从学校固定资产总额中扣除,这部分固定资产折旧费就不应计入成本.
明确规定应遵循的会计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实际成本是指培养不同层次人才实际投入的人、财、物的货币表现值.会计期间学年制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教育成本核算期间的划分不同于企业会计期间的划分,即不能采用日历年制,而是采用培养周期学年制.这里所说的培养周期是从培养对象入校至毕业的时间,学年制是指从每年的8月份至次年的7月份为止的时间.这与西方国家以学年为会计期间一致(美国高校是从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学生培养期间,教育投入和培养对象的成长进度往往是不同步的.如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图书等固定资产,在一定时期内均为一次性投入,这些投入往往可以培养很多届学生.因此,先开支的费用应按比例计入当期和以后各期的教育成本中去,而不能将当期开支的所有费用全部计入当期的教育成本中去.又如税金、利息等,往往是事后提取,则必须预先计入当期的教育成本.
明确规定核算对象,设立成本核算所必需的科目根据高校的特点,应分别按照各专业、各层次的学生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编制成本计算单,以全面全过程反映各专业、各层次学生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教育成本.总账科目必须增设:"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科目.开展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和收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高等教育财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摸索前进,以其早日完善我国新的高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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