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建波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婚姻法》和《婚姻挂号条例》未禁止神经病人娶亲以及医学上未晓畅不理当娶亲的疾病为由,僵持要求与神经病人挂号娶亲,婚姻挂号机关不知应不应该挂号以及若何向当事人注释。笔者感受有需要切磋这一题目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划定“娶亲必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该划定晓畅了却婚的当事人必需具备的本色要件之一:男女双方应具备对娶亲的剖断手法和意思表达手法。这现实上是一种手法的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能自马上、正确地剖断婚姻的司法性质和娶亲挂号的司法意义;二是能够将与对方娶亲的意思正确地表达出来。因为婚姻挂号机关凭据当事人的意思透露表现行为剖断其主不雅观上是否完全自愿,故不能正确地表达娶亲意愿的神经病人,不相符第五条划定的本色要件。其次,我国《平易近法公例》划定平易近事司法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需具备响应的平易近事行为手法,无平易近事行为手法人实施的或限制平易近事行为手法人依法不能自力实施的平易近事行为无效。娶亲属于当事人设立平易近事权力义务的平易近事行为,男女双方必需具备充裕的平易近事行为手法。故完全丧失落识别自己行为的手法的重型神经病人,不能娶亲。至于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神经病人能否娶亲的题目问题对照复杂,笔者感受,从尊敬、珍爱神经病人权益角度考虑,若是当事人基材料证实其具有完全平易近事行为手法的义务。这也是实践中挂号机关经常感应难以处置责罚这类情形的原因。笔者感受,婚姻挂号机关对当事人的娶亲挂号申请只负有形式检察的义务,即从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及其供给的证件、证实材料出发对当事人婚姻的要件是否正当进行检察。而实践中,当事人概略因居心袒护事实或其他原因作了不真实的意思透露表现或供给了不真实的材料,致使婚姻有用要件欠缺,由此发生的司法功效则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婚姻挂号机关对当事人娶亲意愿的检察首若是经过过程凝视当事人的申请过程、询问其娶亲意愿以及监誓其声明来完成,故只要当事人在上述过程中能正确地奉行申请法式,能清晰完整地表达娶亲意愿,婚姻挂号机关就依法应予挂号,且不得以嫌疑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为由拒绝挂号。反之,挂号机关便可以以当事人不能奉行挂号法式或不能正确表达娶亲意愿为由拒绝为其解决婚姻挂号。当然,婚姻挂号机关也可以委婉地向当事人注释与无平易近事行为手法人娶亲的司法效力,并视情形倡议当事人做响应的医学搜检。
后记:《婚姻法》实施20余年来也不曾晓畅到底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感受不理当娶亲的疾病。其实,2001年10月15日,卫生部咨询有关专家定见后提出“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手法,概略重型神经病,病情爆发期有进击风险行为”的,理当禁止娶亲。但该定见整齐未以司法律例的形式晓畅下来。鉴于新的《婚姻挂号条例》又作废了强逼婚检(作废婚检之前病院也只能提出倡议,婚姻挂号机关也无法据此剖断是否予以挂号),实践中到底若何处置责罚神经病患者娶亲申请的题目问题其实值得研究。但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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