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是检察机关设立和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现行的组织法是1979年制订,1983年修订的.现行规定的法律监督权已不能满足法律关系和执法环境的变化.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把组织法的修订工作纳人了本届的立法规划.笔者认为,这次的修订应将"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写进此法条文.
现行组织法规定的法律监奋权的偏颇组织法第五条规定的法律监督权,是以刑为主,以诉为本的法律监督模式,而没有对行政审判、民事审判及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的相应规定,给人一种法律监督权只是对刑事侦查和审判的监督.
法律监份权应包括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法律监督从语义上理解应是对实施法律的监份,只要是有效的法律.就应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刑法、刑诉法是法律,行政部门法同样也是法律,行政执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应该是最基本的法律监督权.
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权是通过预防和惩治行政执法人员读职犯罪的方式体现出来的.预防是以思想教育、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严密防范等措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事前监督.惩治是以侦查行政执法人员读职犯罪为手段,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刑事责任为目的的事后监督.
修订后的刑法第九章中85%的罪名涉及行政执法人员读职罪.事实上刑法已经把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任职责斌予了检察机关,而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怪权在组织法中没有相应规定,组织法滞后于检察工作实际使得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处于违法状态.组织法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法律规范,该法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也就是说,只要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或了解案情的人,不论其身份、职业如何,也不论其与案件或被告人有何关系,都应当履行证人的义务,以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但从促进民主法治的发展、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与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及与国际刑事司法接轨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有必要尽快建立起我国的作证豁免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赋予下列人员作证豁免权.
基于身份关系应赋予配偶、父母、子女作证豁免权.即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免予作出不利于其亲属的证言的权利,以示法律对伦理、亲情的茸重,维护夫妻之间、近亲属之间的相互信任.
基于职业关系应赋予律师、医生作证豁免权.职业秘密对于维护特定职业的行业道德规范有着重要的意义.世界刑法协会第十五届大会在中就明确规定:"一切证据调查必须尊重职业秘密的特权."因此应赋予律师、医生这两种特殊职业的作证豁免权.
基于牵连关系应赋予证人不自证其罪的作证豁免权.证人基于不强迫自证其罪的理由.应亨有不作证的权利,我国已经签署的明确指出:"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
基于职务关系应赋予政府高级官员、外交官员作证豁免权.政府高级官员、外交官员因为国家秘密、公务秘密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应该亨有作证豁免权.对于外交官员的作证豁免,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得到了我国国内法的立法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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