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是很重要的课题之一。它不仅反映了不同类型行政法学的阶级本质和形成过程的具体历史特点,而且直接影响行政法学的体系结构、主要观点以及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方向。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学应该建立在什么样的理论基础上,它与资产阶级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比较,有哪些本质特点,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的建立和发展。一、资产阶级行政法举关于理论甚础问皿的一些观点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
这是因为,在行政法的实践和理论方面,法国比其他国家都要丰富和宗备些。在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影响下,形成了包括德国和日本在内的大陆行政法体系。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是由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条件决定的。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高等法院(Parlement)对国家行政拥有某些干预权,它是封建势力的顽固堡垒,连国王为了加强王权统治而采取某些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行为,都要受到高等法院的指责或干涉。因而新兴的资产阶级对高等法院十分厌恶。早在君主立宪时期的1789年,国民议会就作出决议,停止高等法院的活动。179。年8月16日—24日的法律第13条,宣称禁止法院以任何形式干涉行政机关的活动。1791年的法国宪法规定“三权分立”原则,其目的不仅在于限制王权,而且也是为了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1791年宪法第三篇第五章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庭……不得侵犯行政职务,不得对行政官员因其职务上的原因而将其传唤到庭。”这一条款,已预示着将要把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从法院分离出来。
为了彻底杜绝司法干涉行政的可能,1799年,根据拿破仑的决定,成立了中央和省的参事院,作为行政部门的顾问,并受理行政争议事项。这个机构后来就发展成为行政法院。在法国,普通法院之外另建行政法院系统,以及把行政法院的判例和有关学说列为行政法的重要法源等等,构成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显然,法国行政法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向封建势力夺取行政权力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以弗拉里耶尔为主要代表的法国行政法学者,把法国资产阶级向封建阶级争夺行政权的斗争,标榜为代表全民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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