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法学方法,虽然法律比较的方法自古有之,但现代法学中的比较法学却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境界.它的目的并不仅仅局限于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区域的法律制度、原则、规范的比较研究和质量确认,而是要最终达到获取一种人类共同法的目的.所以,探讨、追求和发现这种人类共同法,乃是比较法学固有的胸怀.没有这种世界胸怀与人类关怀,就无法进入比较法学的殿堂.其实,在上个世纪之初,最早致力于比较法学的许多法学家们正是以这种人类关怀---不仅仅是民族关怀---的信念投身比较法学的.当时,人们努力争取从自己本土这个狭窄的圈子里脱颖而出,并且在对外对内的结合中和平地赢得世界,这对人类自然是至关重要的.法学界也充满着这种如醉如痴的心情,这是不足为奇的.他们也不再满足于只是解释和进一步发展本国法."这种情怀实际根本上体现着消除误解和敌意,寻求人类共同进步的信仰.而比较法学家的使命就是为了这种人类的共同进步发现和寻求一种"人类共同法",为未来可能普遍实现的世界共同法做出贡献.也正因如此,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认为,比较法学对于"打破那种不加反省的民族偏见;帮助我们认识我们世界不同的社会、文化制度和改善国家间的相互理解;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改革"是很有意义的.此外,另一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说:"比较法学打开了我们的眼界(就像逃离了监狱所而获得自由),刺激我们的思想,向我们提供新的论据,激发想象,告诉我们新的发展,冲破'国土法学'的区域,使法律科学再次成为世界的".随着人类社会各民族国家和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深入普遍,冲破"国土法学"而走向世界的普遍法学已是势所必然.生活在一个多世纪前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比较法学是未来法学的方法."一个多世纪以来的世界法律发展史已经证明了耶林的预见.
由此可知,比较法学家必然应该具世界胸怀,以超越国界的高瞻远瞩来促进国际间的法律交流,力求将各国法律中普遍共同的规范原则予以协调和明确化,从而为现代国际社会间的各种交往创造条件,其最终目标是努力争取从整体上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由此可知,比较法学家们当然不应片面刻意强调不同法系法制的差别与隔阂,相反,他们应该更多关注不同法系之间的共同与和谐融合.在当今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有为数不少的法学者有意无意地强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别,德国法、法国法和英国法美国法之间的差别,例如关于坚持法典法还是建立案例法的争论就反映出这种倾向.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缺乏比较法学的世界胸怀.对于比较法学家而言,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属于世界,属于人类,因而也当然属于我们自己,只要对我们有借鉴有裨益,我们就可以理所当然地采纳,没有门户之分.
不仅如此,比较法学的世界胸怀还意味着,比较法学者不能像有些法学家们,尤其不能像政治家们那样,动辄强调民族特色或传统.从狭隘的民族主义立场出发,一味强调民族国家法律或文化传统特色的做法不是比较法学的胸怀.比较法学当然也首先关注民族国家自身的法律及其传统,但它并不将其与世界其他民族国家的法律隔离.它所以将世界法学置于第一位,是因为它将民族国家的法律和传统文化铸造的法律置于人类社会和人类文化背景之中,将其作为人类和世界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比较法学的世界个性决定它尤其应该关注民族国家法律的个性和不同法系法制的个性,比较法学如果不以特定个性为考察对象或基础,就不会具有实际意义.比较法学的真正价值在于从个性出发来寻求一种普遍的共性.所以,那种仅仅凭借对法律现象的表面观察,用一种个性的存在来否定另一种个性存在的方法是不可取的.比较法学的目的不是要否定自我,而是要坚持、发展和完善自我,是要通过与异己存在的相对事实比较和评价,理智地丢弃小自我,寻求一个大自我.相对于这种世界胸怀,任何一种片面或过分强调民族与传统特色的言论与立场都是狭隘浅薄的.长期以来比较法学界存在的法律移植之争,事实上是欠缺世界胸怀和人类境界使然.因为以世界胸怀度之,所有文化都是人类文化或世界文化的一部分,作为人类社会组成的各个民族国家的发展,必定也逃脱不了优胜劣汰、物竞天择的自然规律,所以,择优而从既是必然的规律,也是应然的理智.无论是借鉴抑或移植,无非都表明了同样的事实,即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因为你就是我,我就是你,我们都是同类,完全可以共享共有.如果说别的法学领域没有这个胸怀,比较法学则必须要有,否则就难以成为比较法学.
考察近现代中国法律发展史,我们完全可以说,没有比较法学,就没有当代中国法制,近现代中国法制建设和发展与比较法学息息相关,兴衰与共.中国的法律制度虽然必定是要体现中国社会、文化与历史的法律制度,但它同时也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吸收整个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的优秀成份以发展自身,因为中国的法律制度也是人类社会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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