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使用对象、使用范围.第六条又重申了这一原则.随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不断完善,虽然范围、对象有所变化,但通过"四定"、"三核查"的规定仍体现了这一原则.可见,专款专用这一原则应是国家助学贷款立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
限额、贴息的原则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一推出,就明确规定了这一基本原则,第9条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分别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开支;第12条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总额控制.第12条规定学生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中规定的最高6 000元的限额、财政贴息50%(中央承担中央、部属普通高等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地方财政承担地方所属普通高等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资金)更是对这一原则的具体量化.可见,限额、贴息是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发展的需要,否则将会给国家、地方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不利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
定期偿还的原则第10条规定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学生毕业后4年.第7条规定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则规定确实经济困难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延期.但总体上讲,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还是一直体现定期偿还这一原则.它是保证贷款经营的需要,同时还贷时间越长风险越大.所以,国家助学贷款立法不得不考虑这一原则.
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原则我国的助学贷款起步较晚,立法经验欠缺,所以要在立法上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如美国的帕金斯贷款、加拿大的政府贷款等.
关于还贷方式的规定,从国外情况调查来看,目前各国助学贷款的偿还主要有以下两种机制:一种是传统的mortgage-type loan,其还贷方式类似于抵押或分期付款贷款.在50多个国家的助学贷款中,有47项属于此类.其特点是贷款的偿还期限确定,每月须偿还固定数额.具体月偿还额取决于利率和最长的偿还期限.此方案下贷款学生由于还贷期相对较短,且每月还贷额较大,因此还贷压力较大.另一种是在澳大利亚、加纳和瑞典等四国开展的收入相关型贷款(incom-cnotingent loan).其特点是借款人以每年收入的一定比例偿还贷款,因此年还贷额随年收入变化而变化,是不确定的,如果比例合适,则还贷压力较小.另外其还贷期较长,因此更有利于低收入家庭的学生.而且由于还贷压力较轻使得违约率较低,因此贷款回收的效率更高一些.
关于还贷时间的规定,国外的助学贷款多为5~20年的中长期贷款,大多还贷期在8~12年.而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规定还款期限不超过毕业后4年,还要先借款先还.可考虑本专科、研究生不同的还贷期限.
还贷机构的规定,虽各国机构名称各不相同,如:瑞典中央研究资助委员会,日本的育英会,美国、印度尼西亚的国有商业银行等.但实际上仍由学校具体负责,这样既可以降低成本又有较强的监督还贷的优点.
强制征信制度与权益保护相结合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民法典草案中的人格权法第六章规定的是信用权.主要内容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享有信用权和征信机构,比如人民法院建立执行法律文书等信用档案;金融机构建立还贷记录等信用档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资信档案;质量监督部门建立相应的质量信用档案.征信机构可以搜集各方面的信息,但要合法、合理的使用,并且依法公开信用资料.助学贷款为无担保贷款,强制征信和向社会公开不按期还款人的信息将是最有效的制约贷方的方式之一.当然国家助学贷款立法同样要在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同时,注意立法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因违约而受到非法的侵害.
公平的原则公平的原则是和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指要以公平的观念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以利益均衡为价值判断标准确定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所以在责任的承担中同样要充分体现公平的原则,享有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立法主要考虑国家、银行、学校、学生均为受益主体,应公平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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